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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校合作】王健:全面深化检校合作的意义与挑战

时间:2025-06-24 15:42:28  作者:王健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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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的进步,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对法治人才的培养。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意见》对检校合作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特别重视,强调要发挥法治工作部门的重要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任务和要求,提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双方互聘计划,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检察队伍建设,包括实施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等任务,都跟法学院校的参与有着密切关系。《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在完善法学院校管理指导体制、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强化组织实施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包括向法学院校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部门优秀实务专家到法学院校任教、加强实践资源、平台和实践机会供给等。这当然包括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有两部分内容都直接涉及检校合作:

一是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提出要加强检察队伍专业素能建设,构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检察、数字检察等紧缺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二是关于加强法律政策和检察理论研究,提出要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深化检学研共建机制,加强检校合作,建好检察研究基地,推动法学院校开设检察学、检察实务课程。

《意见》可以说是集以往检校合作探索实践有益经验之大成。主要包括三大板块:

一是关于加强新时代检校合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总目标和总任务。

二是从政治引领、合作育人、理论研究、履职实务、教育培训五个方面,对深化新时代检校合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部署,提出要求。

三是从管理指导机制和相关政策保障两个方面对深化检校合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进行部署和要求。

《意见》将检校合作放在法治中国建设、教育强国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全面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进行检校合作、怎样开展检校合作两个核心问题,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院校共同推进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的纲领性文件,是检察机关主导、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法学院校具体实施的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检校合作常态化面临的困难与应对

在《意见》中,除坚持正确思想指导和正确政治方向外,其核心内容是“常态化推进人才交流培养合作”。从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关系情况看,真正实现检校合作常态化,意味着必须建立一套可持续工作机制为保障。目前来看,这可以说是实现检校合作预期目标的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围绕《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人的问题。检校合作的实质就是人与人的合作,是检察实务专家与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讲,一方面,法学院校能否聘请检察实务专家到校任教,或者检察实务专家能否或在什么情况下接受法学院校的聘任与之开展相关合作。另一方面,法学教师能否受聘到检察机关任职。从目前总的情况来看,后者没有太大问题,多年来各地实践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法学院校推荐法学教师到检察机关挂职(一年),或按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等。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前者,即检察官到法学院校担任兼职。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意见》也把健全双向交流机制和制定实施人员互聘计划,作为推进检校合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意见》虽然规定互聘计划要“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等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进行,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一些地方组织部门的干部兼职管理工作中,不问是否工作需要、不管中央现行政策导向,干脆一律不批、一概不准。这导致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法治部门实务专家在法学院校的兼职越来越难,越来越多地退出了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对此,需要有关部门从落实法治工作部门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层面上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2.关于合作主体范围与优质检察实务资源合理分配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推动省级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全面建立“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长效合作机制。可见,从合作主体上看,检察系统的合作主体主要是省级检察机关。问题是每个省区市的法学院校有很多,在检察机关数量确定,而法学院校数量、质量水平和能力条件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省级检察院“进校园”的覆盖面和资源投入量该如何分配,是客观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需要中央和省级检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宏观上加强统筹规划,综合一省之内法学院校分布的总体情况分层次地合理分配。

3.关于合作管理方面的问题。《意见》关于健全管理指导体制中提出,最高检政治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统筹指导全国检校合作工作,建立合作情况年度报告机制和会商机制;各省级检察院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推进省域内检校合作事宜,并指导具备检校合作条件的下级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这里提到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是教育部履行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如涉及检校合作各项工作任务,还需要协调教育部其他许多相关司局。例如,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涉及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研发教材的,涉及教材局;有关科研基地建设方面的,涉及社科司;等等。这是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需处理好的复杂工作。在省一级,则需要省教育厅(局)的积极参与配合。各省级教育厅(局)对于这项工作,是否都具有应有的政治站位、认识高度和主动态度,也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是省级检察机关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当注意考虑的问题。

要真正持久地形成双向奔赴的大好局面,需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检校合作双方有没有、有多少的共同利益,除二者之间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这个专业因素外,双方各自单位的考核评价机制非常重要。实际上,《意见》提出的一些很好的合作任务,例如,促进检察学相关课程纳入法学本科、研究生教学计划,设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再有“四个基地”(优质检察理论成果的产出基地、破解检察实践难题的指导基地、促进检察学学科建设的学术基地、理论与实务人才的培养基地)建设问题,这都已深度触及法学院校自身现行的教学制度,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法学教学专家组织和法学院校出台相关政策才能实现。出台相关政策,意味着纳入教育评价体系,这与《意见》提出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要求,关系极为密切。

4.关于合作成本的投入与分担问题。要实现检校合作常态化,必然涉及合作双方经费投入以保障合作常态化。法科学生到检察院去实习,各检察院的办公条件、食宿、交通等条件情况各有不同,都应列入单位预算。近年来,最高检大规模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工作,规定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和住宿费,按照所进学校的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无论对于检察机关还是学校,都仅仅是相对单项的工作,按规定处理一次性费用较简单。但如果按照《意见》列出的合作事项去一项项落实,特别是要实现检校合作常态化目标的话,涉及费用的工作环节比较多且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体现对法律实务知识的尊重和价值,既不能让实践经验和实用知识免费,又要符合学校的取酬规定。

5.关于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意见》关于检校合作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抓手,即建设“四个基地”。“四个基地”的建设和运转,承载着检校合作的全部工作任务。其中特别是成果产出基地、指导基地和学术基地的建设和运转,都会遇到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共建基地的双方应研究制定详细的基地成果管理办法,以确保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实践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问题研究》(24SFB1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王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1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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