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新形态、新方式,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快速推进、全面开展,办案质效得到有效提升。但是,检察听证毕竟是一项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总体偏弱,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需要全面梳理、深入研究,更好地发挥检察听证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中的作用。
一、检察听证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
检察听证是听证的一种,探索检察听证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需要从上位概念听证入手。
(一)听证的域外渊源
一般认为,听证的概念主要来源于英美法系,在渊源上可追溯至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听证权在判例法中首次出现于1723年英国本特利案中,王座法院最终因剑桥大学未赋予本特利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就决定剥夺其学位,而撤销了剑桥大学的决定。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前听取对方意见”。自然公正原则内在蕴含的听证规则最初是作为一道司法程序而存在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随着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拓展和延伸,听证程序和制度逐渐进入立法和行政领域,从而发展出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的样式,这构成了国外听证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
(二)听证的传统文化渊源
相对于国外的听证,我国的检察听证除了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外,还着重听取与案件无关的听证员的意见,增加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等价值,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我国古代关于这方面的传统文化非常丰富,比如“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创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对于政法机关司法办案具有重要影响。检察听证继承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兼听则明、无讼、化解矛盾等理念,邀请特定的听证员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听取第三人意见建议,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听证的发展历程
我国听证先出现于行政听证、立法听证,逐步扩展到司法听证。在司法听证方面,一般是指审判前、审判后的听证活动,如立案听证、审查逮捕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不起诉听证、量刑听证、减刑假释听证、申诉复查听证、刑事赔偿听证等,近年来发展较快、获得较大社会影响的是检察听证。我国检察听证经历了一个从公开审查到公开听证、从条线探索到全面推开的发展历程。2000年至2001年建立民事行政案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2012年至2013年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真正快速发展是在2020年至2022年。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部署检察听证工作。2020年9月,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2023年2月,最高检召开检察听证工作座谈会,促进检察听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检察听证的理论正当性
在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听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具有深厚的理论价值。
(一)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贯通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的全链条民主。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的需求,不仅期待正义得到实现,而且希望参与到司法中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检察机关组织听证,邀请来自人民群众中的听证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力量,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重要参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路径。
(二)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及时回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创新举措。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检察听证中得到更充分体现,因而更认同这种程序导出的案件结论,有效解开“法结、心结、情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公开听证案件2.7件,矛盾有效化解率为82.2%。
(三)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提升司法素质能力的重要途径
与传统的封闭办案、案卷审查相比,检察听证案件往往情况更复杂、矛盾较深、牵涉面广,既有当事人之间的讼争,也有与行政等部门的关系,还有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认识等,案件承办人员要做更充分准备、应对更复杂情况、做实更多功课。准备、做实做细做好公开听证的过程,无疑是对检察官的巨大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体现,督促检察队伍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我加压的历练过程中,素质能力得到提升。
作者:申国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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