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综合履职高质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应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面临的更高要求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对于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化综合履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的根本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新格局,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的法律监督职责。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赋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新更重的责任,必须从“国之大者”的战略高度,深入思考、谋划如何更好履职、怎样科学履职的基础性问题,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二)深化综合履职,是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更加注重双向保护,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并重转变;更加注重特殊、优先保护,从强调宽缓化处理向精准帮教和依法惩治并重转变,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更加注重综合保护,从传统重视刑事检察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重转变,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整体效果;更加注重诉源治理,从追求案结事了向“治已病”与“治未病”并重转变,推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更加注重协同保护,从“单兵突进”履行检察职能,向依法监督以“我管”促“都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检察司法保护与其他保护的衔接。这些转变都体现出未成年人检察履职功能的多元化,需顺应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实现检察职能有机贯通,内外联动、相互协调。
(三)深化综合履职,是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路径
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与党中央要求及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更高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履行与刑事检察职能履行存在“代际差”;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治理存在同质化、碎片化现象;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破”“立”并举,统筹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发挥集中优势和统一便利,推进综合履职,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水平。
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内涵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优化和发展,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有着独特的内涵和要求。
第一,一体履职。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原理,强调检察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纵向看,坚持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从横向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需要,不同检察院之间、不同检察官之间也可在履职上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统一整体。
第二,强化监督。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等监督职责,依法全面监督、主动监督,既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的监督,又加强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监督,同时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全面推行涉及未成年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升实质化监督实效。推进精准监督,聚焦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融合式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第三,全面保护。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权益受到侵害,与其民事、行政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关。因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维护其诉讼权益的同时,需要同步维护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拓展了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领域,综合运用多种检察职能,优化履职方式,注重用最小化的检察资源实现最大化的保护效果。
第四,协调有序。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点多、线长、面广,要坚持依法履职、有序融合。从“四大检察”看,应做到统分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在目标、职能上宜“统”,在监督程序、方式上宜“分”。从司法机关职能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职能不同,应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发挥好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优势,履行好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从“六大保护”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同,要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以司法保护助推其他“五大保护”,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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