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依靠自身智慧,探索形成的与自身治理能力相适应的矛盾化解机制。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当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在深入开展。如何在“枫桥经验”指引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书写具有地域特色的服务企业依法健康发展的高质效履职新篇章,是检察机关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的新课题。
一、传承与流变——都市法治视野下的“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基于其丰富内涵,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始终相辅相成,亦是落实主题教育要求,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方法。在城市化、数字化、网络化不断推进的当代社会,“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又碰撞出新的火花,形成都市语境下检察机关落实“枫桥经验”的新成果。
(一)“枫桥经验”的内涵传承
第一,制度内涵。“枫桥经验”的制度基础和信念支柱在于“服务人民群众”——利用“依靠群众”的手段,实现“服务群众”的目的,从而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期待。“枫桥经验”的基本手段和制度优势在于能动司法,以主动的司法活动形成相对乡土旧有礼法而言的显著优势,并总结出具有先验性和可复制的合理方法。
第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在法内和法外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内涵。“枫桥经验”的内核是规范、公允的,这体现了法律工作所追求的基础价值——公正;其方法是调解、合意的,这体现了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关键价值——效率;其结局是圆满、稳定的,这体现了社会活动所追求的重要价值——和谐。上述价值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期待,为制度本身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
第三,检察内涵。“枫桥经验”不仅在公正、效率、和谐的价值追求上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高度契合,其所倡导的特色治理模式也始终与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案,继而高质效参与社会治理,衡平各方利益的谦抑性,关注法益缺损和社会关系修复的恢复性,让公平正义在更大范围内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导向有机统一、相得益彰。
(二)“枫桥经验”的时代流变
第一,风险环境的激变。有学者认为,当代社会已经突变并呈现出一定风险社会的特征。“枫桥经验”作为化解原有社会纠纷的“良药”,必须直面时代,走出乡土,踏上都市化的必然征途。
第二,法治理念的嬗变。科技发展导致街头犯罪式微,却使得网络金融犯罪出现并发展;随着熟人社会的消亡,个体权利彰显,过去“无问对错”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转变为“明辨是非”的矛盾化解基础。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方法亦在与时俱进积极转变,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第三,传导方式的蜕变。在萌生“枫桥经验”的计划经济时代,外部经济环境的转变往往与自然环境、政治形势高度相关,每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几乎所有行业、所有人民群众都会发生同向转变,即使在程度上也差异无几。这种传导是一种“硬连接”,中间缺乏过渡和缓冲。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个个体却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变化同时呈现出正、反相关两种趋势。在我国经济稳步推进的过程中,虽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但总有少部分行业走向没落,一些人不得不转型。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感知,并不是从事件直接向群众传导的,而是以企业为中枢,通过企业的效益、税收和就业传导到具体个体。新时代的法治实践要与历久弥新的“枫桥经验”产生共鸣,也必然要从为个体提供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变成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破局。
二、破局与新局——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枫桥经验”
(一)从消极被动到积极能动
有民“不告不理”,唯避“无事生非”,从封建时代开始,无论行政活动多么主动,司法领域一直崇尚“无讼”。检察助企和检察工作自身的现代化以及检察能动履职不可分割,而能动又是取得高质效成果,让公平正义可感知的重要方法。从字面和文意上看,“助”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词语自身就意蕴着积极作为、能动履职;从过程和范围上看,被动消极的检察办案无法突破职能的桎梏,只能在事后对严重侵害企业的行为作出评价,却无法实际修复企业受损的利益;从目的和价值上看,没有积极能动的检察监督履职,就不可能形成通过保护企业健康发展而传导至都市中绝大多数个人的社会治理价值成果。事实上,贯穿“枫桥经验”纠纷解决机制的是对案件、纠纷深度介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总结的全流程系统解决方案。
当前,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发展不仅是时代需求,也是落实主题教育的要求。一方面,检察能动履职是帮助各类企业解决制度瓶颈的应然理念。通过法律的平等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企业受到内外部侵害的合理价值导向,检察机关在继承“枫桥经验”精神内核的同时,又不断拓展“枫桥经验”的时代外延——将自然人拓展至法人,将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拓展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害和单位犯罪。另一方面,检察能动履职也是破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问题的重要抓手。以能动履职的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建立有效监督、参与中国式现代化治理新局的思想基础。
(二)从借鉴域外到本土实践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借鉴有益的域外经验,但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决不能忽视中国社会现状,更不能扭曲基本的政治方向。相较于简单办案,在检察助企实践中,应关注中国企业成长的阶段、发展的境遇与现实的问题。如果简单地把法律和法庭强行推入基层,实际上并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秩序,相反,会破坏本土旧有的乡规民约、传统教义。“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做到历久弥新,很大原因就在于其能够通过多元化发展司法活动的群众路线和一体化属性,激发本土实践的强大动力。检察机关在涉企案件的处理上,应继续坚守“枫桥经验”既有的治理高地,抛弃在个案中简单地强调司法的逻辑自洽和形式推理的“纯法思维”。同时,在贯通刑事政策、创新助企方法、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也应给“枫桥经验”注入新的时空属性和法治品格。
(三)从个案办理到司法扶助
“枫桥经验”作为东方经验的“大调解”,具有“和为贵”的精神意境。同时,“枫桥经验”在维护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能帮助人们在纠纷萌芽之时解决问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系统解决了业务发展格局问题,检察机关靠前帮扶企业,从个案办理到司法扶助,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可以落地的新追求。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语境下,检察活动的有效性,体现在事前引导企业构建合规运作方式、为企业内部员工建立预警帮教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构建保护机制,从而将法律的外在约束蜕变为企业的基本规范和行动自觉。
作者:叶伟忠,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笑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董彬,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国重罪检察人才,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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