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人民检察>>征文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自觉

时间:2021-05-14 14:28:00  作者:吕家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编者按 为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系统梳理总结检察理论与实践发展成果,聚焦检察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助推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本刊特开设“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专栏,敬请关注。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始建于2004年,随着中央巡视制度和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为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有力支撑。2016年1月,中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牵头继续开展系统内巡视,这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信任。为此,最高检党组始终牢记重托、不断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党组更加重视运用政治巡视功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积极推进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的创新发展,有力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应该说,检察系统内巡视是党的巡视制度和政治巡视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的延伸和具体运用,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的发展历程始终体现着党的巡视监督要求与检察工作本质特点及规律的紧密结合,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规律深刻反映政治监督对检察机关的本质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自觉,是在党的巡视制度发展过程中,最高检党组从内部巡视监督意义上对检察机关本质要求的理性认识与情感回应。同时,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发展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在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检察改革中不断提高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自觉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在两者的关系上,理论逻辑是实践自觉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自觉是促进理论逻辑得以实现的内在动力,两者有机统一于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深刻认识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自觉,对于正确把握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规律、充分运用检察系统内巡视功能,监督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与时代内涵

  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核心要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职权来行使,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与检察职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深刻认识这些问题,对于揭示和把握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内在规律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前提。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历经波折,在研究过程中也参考借鉴了国外一些司法理论资源,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制度的认识也曾存在不同观点,但是,这些都不能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规定性。从根本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根本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基础的、具有统领性的制度根源。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直接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质要求的制度派生。为此,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并代表全体人民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决定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下简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可见,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确保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人民民主的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者有机统一”不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须体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因此,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不仅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理念,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功能意义上的根本价值追求,是融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理中的根本逻辑。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说,“三者有机统一”不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同时也是司法意义上的;不仅是法治理念意义上的,同时也是适用法律的技术意义上的。因为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只有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价值有机统一,切实体现党和人民意志,才能体现立法本意、国家意志,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中偏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价值取向,或者没有准确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情形,通过法律形式进行建议或纠正,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党带领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凝聚和引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价值方向的根基。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决定的,根本来源于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虽然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且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对国家各项制度和各种权力关系的根本性原则性要求,是对国家各项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的方向性引领和根本保障,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功能定位是以法律监督方式对国家权力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中是否体现“三者有机统一”的价值要求进行再监督,即通过司法途径对法律实施中权力运行是否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即立法本意进行监督,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对法律实施的本质要求,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三者有机统一”对检察机关来说,是具体的,既是理念意义上的法治思维要求,又是技术意义上的法律思维要求,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在机理的价值要求。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尽管表现各有不同,但它们的根本价值取向,都是使法律实施在符合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基础上,在精神本质上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因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既要体现法律监督的政治本质,也要体现法律监督的司法形式。

  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是政治属性与司法属性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因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和形式也是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整体。但从抽象思维来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根基,其决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政治属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决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其中,政治属性是根本,是方向统领意义上的属性;司法属性是表现,是方式和途径意义上的属性。在两者的关系上,政治属性决定司法属性,司法属性是政治属性的派生,司法属性服务保障政治属性。这就要求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促进法律监督客体在适用法律的形式上和体现的政治本质上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也要体现司法形式和政治本质的有机统一。最高检党组提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就是从方式和途径意义上,深刻认识和充分运用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需要强调的是,“三者有机统一”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属性与司法属性的有机统一,其中任何一种属性都不能脱离另一种属性而独立存在。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内在要求。

  此外,由于检察机关以“三者有机统一”为根本价值取向,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要求检察机关在行政关系上具有对应的高度统一性、一体性。为此,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上下级领导体制,最高检领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从这个意义上看,一体性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辅助性属性、保障性属性。

  (三)检察职权的时代内涵

  检察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历史的、发展的范畴。检察职权的时代内涵,体现了不同历史阶段国家职权的新变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要求,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检察职权与社会主要矛盾相适应的途径与方式,也意味着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关系与检察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统一性。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职能具有二元化的双重属性,即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国家的社会职能。国家的阶级职能突出国家权力的统治性,国家的社会职能偏重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虽然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职能的深刻阐释,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职能及其权力的调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职能及其权力具有本质的不同,但纵观西方国家和我国国家职能的调整,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西方国家,国家为调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尖锐矛盾,在失去了自律性的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面临全面危机的情势下,不得不从阶级职能中分离出社会职能,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从而担起领导社会的责任,以适应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呈现高度的政治国家化,国家职能阶级属性明显。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自由权利空间加大,对国家职能二元化属性要求越来越高,于是,国家职能在传统的阶级性基础上越发重视社会职能,表现为:一方面对行政权进行适当控制与规范,强调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另一方面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推进法治社会,以此来构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淡化国家的政治属性,国家依然是社会的总代表,在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体化的。

  国家职能及其权力的新变化,反映在检察职权上,则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职权在原有的阶级职能基础上逐渐派生出社会职能。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深入推进,对检察机关职权的社会属性要求更高,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使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检察职权的主要任务由镇压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阶级秩序,逐渐调整为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1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监督制度,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与此相适应,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从刑事为主不断向更广阔领域拓展,检察职权由以刑事检察为主的一元化职权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重的多元化职权发展。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国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属性更加凸显。为此,最高检党组提出“转隶就是转机”,积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部署新要求,强调检察机关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推动解决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不平衡的问题,自觉构建形成新时代“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格局。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这是检察职权时代内涵的新体现、新要求。

  二、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质属性与检察职权时代内涵对检察系统内巡视要求的逻辑拓展,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属性与司法属性的有机统一,以及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统一性的特点来看,可以把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概括为政治性逻辑、司法性逻辑、一体性逻辑。

  (一)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政治性逻辑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政治性逻辑,是党的政治巡视本质要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属性有机结合的逻辑反映,是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根本性逻辑。它与党的政治巡视的根本任务、价值取向高度契合。按照党的政治巡视要求,党的政治巡视的根本任务是监督做到“两个维护”,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质属性高度一致。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来说,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出发,深刻认识监督检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意义,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价值取向,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把党和人民意志体现在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中;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政治属性与司法属性有机统一,实现党的政治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监督促进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检察职权的时代内涵,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检察系统内巡视的政治性逻辑,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使法律监督切实体现党和人民意志。这也是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政治性逻辑要求。二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政治要求。要求检察机关自身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时,要求检察机关不能仅从司法甚至诉讼环节认识自身,而是要从党带领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党带领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央强调政治巡视要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基本政治要求,这也是对检察系统内巡视政治性逻辑的要求。

  (二)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司法性逻辑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司法性逻辑,是在检察机关形式属性意义上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行业特点的逻辑反映,其并不意味着检察系统内巡视具有司法性,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规律特点的要求。为此,检察系统内巡视,要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办案中保持客观理性,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尊重事实证据,坚持规范司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禁止刑讯逼供、霸道作风,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司法性逻辑,是政治性逻辑的司法外化和表现。司法性逻辑要求检察系统内巡视要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通过司法途径和方式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是,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司法性逻辑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政治性逻辑有机统一、不可分割。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立场,是由“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价值取向决定的立场,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的立场,其不是超越政治、超越意识形态的“普世”立场,而是蕴含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立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能脱离政治而单纯、孤立地看待客观公正立场,不能把检察机关作为单纯的司法业务机关、诉讼机关,不能脱离司法办案背后的政治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而就案办案,要摒弃单纯的业务思维,同时要防止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侵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一体性逻辑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一体性逻辑,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逻辑要求,其根源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高度统一性,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一体性逻辑,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把“三者有机统一”作为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追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适用法律以及体现的法律精神必须高度一致;要求最高检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属性和司法属性的意义上,加强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强政治和业务工作指导,并将两者紧密结合。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宪法规定最高检领导各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在以往的实践中,检察机关上下级的业务指导关系比较突出,但业务与政治是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从政治看业务、从业务透视政治,是党的政治巡视的重要方式方法。因而,最高检党组有责任强化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党组的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上级检察院党组有责任强化对下级检察院党组的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从而确保各级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高度统一地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党和人民意志体现到法律实施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从而深刻体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价值追求。可见,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既是业务意义上的统一要求,又是政治意义上的统一要求。这是检察系统内巡视一体性逻辑的应然性。为此,中央授权最高检党组牵头继续开展检察系统内巡视,以强化最高检党组对省级检察院党组的政治监督。同时,鉴于检察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管理归地方党委的现实需要,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对省级检察院党组的巡视,由最高检党组牵头,省区市党委巡视机构配合开展,并专门向各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要求积极支持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巡视实践中,检地配合密切,巡视效果彰显。

  三、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实践自觉

  如果说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理论逻辑是以思维理论形态揭示检察系统内巡视的本质及其规律性,那么,实践自觉则是推动理论逻辑转化为实践的意志、情感与信念。因为,理论逻辑只具有转化为实践的可能性或理性功能,不会自动转化为实践,而要推动理论逻辑真正转化为巡视实践,需要变思想为行动、变理论为现实,必须通过实践自觉这个中介环节,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应该说,检察系统内巡视工作的创新发展,既有最高检党组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理论逻辑的理性认识,又蕴含着坚定投入巡视工作实践的意志、信念和情感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系统内巡视理论逻辑与实践自觉有机统一于检察系统内巡视的实践过程中。

  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实践自觉与检察工作的实践自觉密不可分。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度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最高检党组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始终强调和坚持检察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三个自觉”使检察工作与检察系统内巡视相互促进、有机统一。从系统内巡视工作的发展历程来看,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实践自觉体现在,以自觉监督检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最高原则,以深化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队伍建设为手段,以促进检察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目标,以深化司法和检察改革为保障,把强化和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穿始终。

  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的实践自觉,是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在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三个维度”上,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三个自觉”的实践情感,要求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在每一项工作中都要从“三个维度”上看问题,最终从“三个自觉有机统一”中提高认识、转化为行动。“三个自觉有机统一”作用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中,但从抽象思维意义上看,政治自觉是统领,法治自觉是载体,检察自觉是保障。其中,政治自觉决定法治自觉,法治自觉是政治自觉在法治领域的延伸,检察自觉是法治自觉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化。

  (一)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政治自觉

  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政治自觉,是最高检党组基于对检察机关政治属性的深刻认识而形成的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政治认知与政治情感;是最高检党组结合检察实际对党的政治巡视定位的自觉运用,也是对检察系统内巡视制度政治性逻辑的自觉内化。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政治自觉,与最高检党组对检察工作的政治自觉要求有机统一。它既是深入推进检察系统内巡视的政治定力,又是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在动因,其目的是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政治自觉,推动巡视聚焦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检察机关的党的政治建设和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强化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政治认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政治担当;注重从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实际行动中检验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效果,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检察工作的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措施行动;注重从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的角度去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要求把业务建设当作政治性工作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的政治站位,强化党组对检察业务的领导,在司法办案中发挥党组领导的核心作用;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敏感案件、涉及全局的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监督促进检察机关把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与检察履职深入融合,关注检察工作背后的意识形态问题。

  (二)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法治自觉

  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法治自觉,是最高检党组基于对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检察机关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的情感动力。法治自觉既是深入推进检察系统内巡视的法治情感,又是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动力。

  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法治自觉,推动巡视聚焦对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抵制西方宪政和“三权分立”思想侵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站在国家治理层面看检察、评判检察办案质效,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诉效率同司法公正有机统一;监督防止检察办案重数量指标、轻质量效果,注重提高司法办案“以点带面”“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效应;注重监督促进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深入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的犯罪、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检察机关强化指控证明犯罪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少捕慎诉慎押,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等司法检察理念,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检察自觉

  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检察自觉,是最高检党组基于对检察工作中政治自觉、法治自觉的深刻认识,对监督促进检察工作谋发展、重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情怀,与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有机统一。

  检察系统内巡视实践的检察自觉,推动巡视监督促进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新时代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自觉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持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落实“群众信访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要求,把为民司法落到实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强化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班子建设监管,强化“一岗双责”,加强上级检察院党组对下级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监督促进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聚焦服务司法办案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注重检察权运行中的风险防控,防止以案谋私,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强化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监督促进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司法检察改革的关系,防止司法改革跑偏走样,加强司法检察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检察官办案、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强基导向”,注重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打牢基础和基层工作;监督纠正司法办案中的特权、霸道作风,促进规范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落实巡视整改要求,把巡视监督与巡视整改一体推进,以巡视整改为抓手推动改革、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副主任)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8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