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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征文】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永金:数字检察——法律监督的时代要求

时间:2023-03-26 21:26:00  作者:王永金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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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我国快速步入数字化时代。“大数据(Bigdata)是一场革命,将改变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2015年我们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全国各行业因势利导,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党的二十大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当前,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作出部署。2022年11月,最高检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吹响了数字检察的集结号。数字检察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律大数据为要素,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和系统应用为手段,优化或重塑检察业务架构、管理架构、技术架构,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检察工作新模式。数字检察是数字技术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而形成的检察工作新形态、新模式,也是新时代赋予法律监督更好维护公正、服务大局的新手段,提出的新要求。时代和形势有所呼,检察有所应。从数字检察的构成、机理、功能、路径和发展看,均在不同层面呼应了新时代对法律监督的新要求,也必将为新时代作出新的检察贡献。

  一、构成之应: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

  数字化背景下,充分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然要求以数字化法律监督的构成和运行为基础,这是新时代对法律监督的基础要求。数字检察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数据、技术、业务和人力等内容,这些要素是数字检察运行的基础,影响数字检察运行的质量和效果。数字检察的运行是各个构成要素相互作用,形成检察工作新模式的过程和结果,影响数字检察的构成及优化。数字检察运行从逻辑上存在“数据→大数据→数字技术→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递进性驱动关系。

  (一)数字检察的构成要素

  1.数据要素。从服务检察工作的角度看,数据主要有四个特性:一是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一个检察院或检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这一特性可服务于检察决策等。客观性又表现为三个方面:可识别、可测量、可计算。二是约束性,能够将法律法规、工作机制、管理办法、业务痛点、工作需求等进行数据化、流程化固定,这是对检察工作的一种约束,这一特性可服务于检察管理。三是可视性,能够将具体个案、类别进行数字画像,这一特性可用于打造看得见的司法公正。四是传输性,数据可以通过共享、交换发生时空位移,让数据多跑路、人力少跑腿,这一特性可用于便捷为民服务。

  2.技术要素。技术要素是开展数字检察的核心,自下而上分别由算法、模型、系统、平台搭建而成。算法就是把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指令,分解成每一步去执行,让计算机实现规定动作。对数字检察而言,可以预设一定的规则步骤,让计算机从大量的数据样本中逐步进行叠加、比对、判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信息,经过处理后形成案件的初步线索。模型是算法的集合。每个算法各司其职干好自己的工作,然后合作在一起成为一个模型,完成一项具体的任务。简而言之,模型负责将实际问题转换为数学问题,算法负责给出模型的求解方法。因此,模型与算法在数字检察的应用上是同一性的、相互促进的。系统不仅可以将不同模型、算法进行合理化调度,还可以将有关运算结果、运算步骤等进行可视化展示。一个系统可以有多个功能,每个功能可以由多个模型、算法组成。如果要将数字检察成果在检察机关全面推广,从而实现特定的功能、解决某类问题,都离不开应用系统这一载体,需要进行界面更加友好、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地组合封装。平台主要负责给系统、模型、算法等提供数据资源、计算能力、支撑能力等。

  3.业务要素。坚持业务导向就是数据和技术都要服务检察业务,通过数字赋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提升工作质效和监督能力。一是坚持使用先行。建设统一的办案系统,通过数字化办案规范办案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推动法律统一适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紧盯业务痛点和堵点。在检察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善于总结业务痛点和堵点,会同技术人员运用数字检察手段去解决问题,拓展法律监督的知情渠道,发挥数字检察的赋能作用。三是适应发展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胆探索创新,经过周密测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促进检察工作流程改造,实现司法公正,完善国家立法。

  4.人力要素。人力要素是数字检察的主体要素,数字化进程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人和数据、技术高度融合,充分发挥人力的主体作用,建设更好的数字检察产品。一是突出关键少数。数字检察是“一把手工程”,检察长要亲自抓、抓具体,明确数字检察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主动参与,处理好推进应用和业务办案的关系。二是强化责任主体。检察业务人员不仅要在推广应用中深入应用、不断提出改进建议,而且要在研发阶段提前主导、引导,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确保建设成果真正符合工作需要。三是优化实施主体。技术人员是数字检察建设的实施主体,要擅于运用可视化、表格化等方法引导业务人员准确梳理业务需求,对抽象的业务规则进行具化的技术描述,选择符合工作需要的技术路线,组织研发好用实用的数字检察成果。

  (二)数字检察的运行

  1.数据归集。如果数字检察是一部汽车,那么数据就是数字检察的“汽油”。数字检察和其他行业数字化的基本道理一致,数据是主角,技术、系统、平台是工具。面对海量的检察关联数据,必然产生“从分析小样本数据到分析全部数据”“从追求确定性到接受概率性”“从追求因果关系到注重相关关系”的转变,并内生推动法律监督模式的系统性变革。因此,数字检察的基础就是海量的检察大数据,离开检察大数据谈数字检察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归集、汇总各类数据是数字检察一项艰巨的基础性工作,需重点做好三方面的数据融合:一是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的融合。二是与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业务数据的融合。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数据,作为检察大数据池的有益补充。

  2.技术支撑。面对海量的检察关联数据,必须依靠算法、模型、系统和平台等先进的数字技术对数据进行提炼、分析、碰撞和挖掘,才能找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和检察案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高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具有迭代更新快、扩散使用快、渗透影响大等突出特点。检察大数据和数字技术的结合,可以加快检察改革创新的供给和需求,进一步优化检察工作的体制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当然,并不是所有依赖大数据的监督活动都同时并用算法、模型、系统和平台等数字技术,而是可以根据数据种类、数量、案件类别和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使用一种或多种数字技术。

  3.案件办理。线索发现和个案办理是数字技术和检察大数据结合的直接目的,也是运用算法、模型、系统和平台等数字技术对业已掌握的大数据资源进行碰撞、比对、分析等深度挖掘的结果。如对于某罪犯减刑幅度的考量或者对某批次减刑案件的审查,结合原案情况、计分考核、违法违纪和财产性判项执行等关联数据,利用一些简单的算法或模型即可实现智能化分析研判,找到个案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达到短、平、快、好的效果。办理个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发现某一类监督案件线索。如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在传统检察模式下靠被动收案,不但办案数量少,而且案件背后的问题呈孤立、离散状态,深挖和延伸比较困难。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开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上线前,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几乎都是个位数,如2017年办理9件;而系统上线后,该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2018年是101件,2019年达到了215件,2020年则达到463件。

  4.社会治理。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大量沉睡的数据被唤醒,为法律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线索与依据,较好地解决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问题。但办案和治罪只是手段,目的是推动社会管理。在数字检察模式下,随着办案数量的提升和海量办案数据的积累,尤其在一些多发、高发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可以发现一些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隐藏着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等,与相关职能部门一体提升执法司法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从顶层设计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实现前端治理、治未病。因此,数字赋能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检察工作从被动到能动、从治罪到治理的深层次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二、功能之应: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

  相较传统检察工作,数字检察的功能主要有办案、管理、公正和感视等几个方面,这是数字化映射到检察工作中而催化、衍生出来的作用和效能。办案和管理是数字检察的浅象功能,公正则是深层次的本质功能。通过数字检察,有利于实现办案更精准、管理更优质、公正更有力、感视更直接,这是新时代对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

  (一)办案功能

  1.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定司法机关之一,首要职责是司法办案。因此,数字检察的建设必不能脱离司法办案,而且,相较传统的检察工作模式,数字检察还要做到发现问题和办理案件的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效率更快、效果更好。立足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聚焦司法办案,规范司法行为,在办案方面实现“左看右写”、批量文书拟制、入卷、审批、自动用印、批量用印等功能,方便办案人员对比、检查、摘抄,将原先的多个操作步骤简化为一个操作。

  2.智能辅助办案。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具备检察环节各业务系统办案的基础上,还提供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纠错等多种智能辅助办案工具,实现智能辅助办案功能。同时,全国各地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建设,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很多自主研发的智能办案工具或监督模型。如绍兴市检察院的“车辆保险理赔监督模型”、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与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合作的“酒店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模型”等。

  (二)管理功能

  1.促进流程再造。检察机关的传统管理方式主要依靠纸质的法律法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等手段,只能做到“软约束”,无法做到数字化下的“硬约束”,如同只有交通规则没有红绿灯、车流分析,难以形成顺畅的运行体系。数字检察可以集聚横到“四大检察”、纵到全国四级检察院,外联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数据,构建全覆盖、全流程的数据库。因此,数字化手段不仅能够打造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而且能优化流程管理方式,通过网上办案、网上流转、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核,促进检察工作的流程再造。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已建成覆盖办案、办公、队伍、保障、公开、服务等六个方面的数字检察应用和数字管理体系,为全国推出“十率先”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相关工作经验被评为2020年度贵州省全面深化改革优秀案例。

  2.服务指导和决策。数字检察为全面客观反映检察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供了可靠依据,也为对重点犯罪案件进行类型分析和态势研判,研究司法处置的政策和策略提供了基础。如2016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建成的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可以全面展现业务运行态势,实现不同业务条线和不同办案单位的业务比较,提供图文并茂的工作报告。该系统现已升级成为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检察机关业务指导和工作决策的智囊。

  (三)公正功能

  1.以数据协同促司法公正。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同用一套办案系统,部分省级政法机关共用一个办案平台、共同执行一套标准,打造纵到底、横到边的数据池,将法律依据、犯罪事实、证据材料、量刑结果等进行数字化比较,将违法违纪、办案超期等不规范行为锁进数据的笼子里,可以将公开、公正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如贵州省通过运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贵州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了“条”与“块”数据的衔接融合,织密司法办案网,实现了数据协同,让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无处遁形。

  2.发现数据异常促司法公正。在数据协同和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比对、算法和监督模型等手段,可以有效发现数据链条上存在的异常和冲突问题。数据异常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因此,通过案件办理全程数据化,利用算法或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自动关联和多维度对比分析,可对案件的定性和裁量提供类比参考,发现其中主观因素或违规违法行为,实现案件的类案类办、类案类判;通过大数据的碰撞和分析比对,进一步提升诉讼制约、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通过“科技+机制”相互促进,进一步提升数字检察的工作合力,促进实现司法公正。

  3.以办案质效促司法公正。借助数字检察,以模型化、轻便化、远程化的方式办案,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和能力。如贵州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省份,司法理念相对传统,多山地少平原,交通不便,这倒逼贵州通过数字检察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一是积极研发和熟练运用办案系统,养成网上办案习惯,走好提质增效的关键第一步。二是科学运用政法协同系统,以数据网络传输代替人工线下跑送,降低办案成本,提升办案效率。三是建设应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汇集大量法律法规、案例的知识服务平台,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四是按需建设“三远一网”,实现远距离单位之间“天涯若比邻”式的便捷办案。

  4.以司法责任促司法公正。司法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可回溯、可提存、可评查且客观存在的办案记录以及由此形成的事实和证据。依托数字检察,利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形成的大数据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对检察官进行客观量化考核,将司法责任落到实处。如2015年贵州省检察机关研发应用了质量评查系统,对办结案件开展随机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推动实现“一人一档、一案一查”;于2020年推出检察官考核系统,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客观量化评价,获最高检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四)感视功能

  通过数字化手段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责任认定、司法考量等内容进行数字画像,将办案全过程进行可视化展现,让司法公正看得清、方便看。如贵州省检察机关运用“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对案件要素、证据材料和关联关系进行数字画像,让同一案件犯罪事实情节、证据材料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查可见。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公开案件信息,人民群众可跟踪了解办案进度,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司法公正透明可见可感。

  作者:王永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本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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