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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征文】数字赋能提升环境保护税收征管检察监督质效

时间:2023-06-25 23:43:00  作者:吴新明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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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战略举措,税务部门未监督企业补缴环境保护税,既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又与环境保护税以及相应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设计初衷相背离,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双碳”战略的实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处罚数据和环保税征收数据进行数字化运用,建立数字监督模型,精准锁定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但未补交环境保护税的企业,能有效服务和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知悉环境保护税相关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等支出,保障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的实施。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柯城区检察院”)在梳理群众投诉意见、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有企业主提出,其企业曾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一年后,税务部门才让其补缴环境保护税和相应的滞纳金,且滞纳金无法减免,而此前并不知道需要补缴环境保护税,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提醒。为此,柯城区检察院走访税务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税务部门表示,之所以未第一时间要求企业补交环境保护税,是因为没有及时获取环保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途径和手段。柯城区检察院围绕“企业等生产经营者违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在履行行政处罚后是否就已穷尽环境补偿责任”问题,以环境保护税为切入口进行调查。通过数字建模,共发现9家企业排放超标应税污染物被行政处罚后,未及时补交环境保护税。这类案件说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存在堵点难点。以调查发现的衢州市某宝建材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20年7月因企业废气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51mg/m3,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氮氧化物≤18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10.5万元。2021年7月,税务部门征管信息显示该企业一直未就此次超标排放污染物补缴环境保护税。

  对于该案,办案人发现与之前的企业投诉有一致之处,企业主对被处罚后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毫不知情,且税务部门未通知企业补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税务部门一直未掌握该企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也未将企业被行政处罚情况告知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法第15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据此,税务部门具有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但实践中,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多依靠个案申请环保数据复核的人工移送手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生态行政处罚信息,进而导致环境保护税缴纳延时、不全面。两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是导致企业未及时补缴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原因,等税务部门发现要求补缴时,已产生大量的滞纳金且无法免除。

  二、环境保护税类案监督的检察实践

  因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传统监督手段难以破解现有信息共享困境,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类案监督。

  (一)找准监督数据来源

  掌握数据是精准监督的前提。为找准数据来源,柯城区检察院从生态环境局官方网页、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获取了2018年至2021年辖区企业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数据信息。从企业或税务部门获取企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材料。从税务部门获取企业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和企业环境保护税补缴信息。

  (二)确定监督关键词

  并非所有涉及企业的环保行政处罚都与环境保护税相关联,柯城区检察院通过关键词筛选,确定了环境保护税涉税污染物名称及涉税高频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以精准指向涉税企业范围。明确应税污染物名称涵盖10类第一类水污染物、61类第二类水污染物、44种大气污染物及部分固体废物。常见涉税高频违法行为名称表述有“超过限值标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等。

  (三)进行数据分析比对

  柯城区检察院还分步骤进行了数据分析比对:第一步,对企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分析。该院获取的辖区企业2018年至2021年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数据和生态环境处罚材料中,共涉及企业84家、案件89件,从中梳理涉及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处罚案件。

  第二步,分析企业环境保护税申报信息。查看第一步筛选出的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涉税污染物名称,与该企业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污染物名称是否一致,若一致则可确定该企业被行政处罚后,需要就该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补缴环境保护税。

  第三步,将行政处罚数据与2018年至2021年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单次申报数据和企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共有12家企业因涉税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后一直未被追缴环境保护税。

  2021年10月,柯城区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企业做好专项辅导工作,督促企业补缴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对接并督促相关企业补缴了环境保护税26697元、滞纳金3718元。在检察机关的协调指导下,税务部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对接,主动打破数据壁垒。随着数字化改革的纵深推进,两部门正在建设环保处罚数据和税务数据的信息共享系统,努力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共享,缩短信息交互周期带给企业纳税的负面影响。

  作者:吴新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 辉,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官助理,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张 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助理。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6期)

[责任编辑:r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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