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回检察准备阶段的工作重点与方法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提高对阅卷重要性的认识、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和科学制发调取案卷材料清单。方法主要是使用比对方法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调取案件材料注意内外有别。
(一)巡回检察阅卷的特点和重要作用
阅卷是监狱巡回检察的基础性工作。笔者认为,监狱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典型表现之一。阅卷是办案的应有之义,“阅卷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基础环节,是办好案件的根本前提”。总体来看,监狱巡回检察阅卷与其他刑事检察阅卷一样,都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事实、证据和程序问题进行案卷审查。如,公诉阅卷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特定性、中立性,一般针对某一起特定案件,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指向,主要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无漏罪以及有关程序问题进行阅卷。相较公诉阅卷,监狱巡回检察阅卷有其自身特殊性,具有较强的发散性、普遍性和导向性。发散性主要是指监狱巡回检察的阅卷要从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案卷材料同时开始,看起来是发散的;普遍性主要是指阅卷一开始一般不针对某一起特定案件,而是全面查阅和掌握某一类信息;导向性主要是指阅卷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发现问题的视角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监狱巡回检察阅卷是发现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收集、固定和补强违法违规证据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因此,必须将有效阅卷作为监狱巡回检察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将阅卷审查能力作为监狱巡回检察人员的一项基本功。
(二)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监狱监管执法作为一项公权力,必须于法有据。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上下位阶、时间先后、内容协调等关系,这既是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依据,也是提出针对性检察意见的依据。因此,学习培训时应注重强化“三个比对”:
比对下位法内容是否违反了上位法规定。“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解决违背上位法的问题,首要任务就是确定法律位阶。”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各省级司法厅、检察院和高级法院往往会联合或单独制定一些实施细则类规范性文件;各个监狱为了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会结合实际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作为“上位法”依据,突破“上位法”规定就会导致一系列违法行为,这是监狱巡回检察比较显见的问题点位。
比对颁布时间与适用时间是否冲突。有的地方实施细则类规范性文件出台较快;有的则在上位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后迟迟没有发布。这样一来,减刑假释等业务就涉及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因此,通过比对省级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的颁布与实施时间,可以发现法律适用上违反溯及力的问题,重点关注“新人适用老办法”“老人适用新办法”等问题。
比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主要是横向比对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同一内容的规定和把握尺度是否一致。如,个别地方监狱执行了司法部计分考核的规定,并将通过计分考核获得的“表扬”作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但法院却按照“一个表扬折合三个‘积极分子’”进行审理和裁定,导致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没有协调一致。
(三)科学制发调取案卷材料清单
由于监狱巡回检察需要调取监狱和属地承担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属地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较多,一般需要1至3天。因此,巡回检察组进驻之前,要研究和拟制好调卷清单,提前3天通知监狱和属地检察机关提供清单所列的案卷材料,有利于尽快掌握被检监狱和属地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节约进驻初期的阅卷等候时间;有利于及时建立执法办案数据库,方便后续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
在制发调卷清单时,要注意内外有别。实践中,部分监狱干警主观上对巡回检察带有一定戒备心理,对巡回检察组调取的案卷材料可能会事先进行必要的过滤和审查,对明显存在瑕疵或问题的案卷材料,存在隐瞒、掩饰甚至拒绝提供的情况。因此,对于一些已经立卷归档、客观性强、修改可能性较小的案卷材料,可以列入提前调卷清单,如纪检监察数据、“减假暂”电子卷宗、计分考核数据卷宗等材料;对于一些容易“毁损灭失”、修改可能性较大的案卷材料,出于保密和隐蔽意图的需要,可以不列入提前调卷清单,待巡回检察组进驻后现场调取,如狱情分析会原始记录、当年尚未立卷归档的案卷材料、罪犯外伤诊治的过程性材料等,必要时可以混杂一些干扰信息。
二、阅卷和数据分析阶段的工作重点与方法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在查阅调取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巡回检察的主要任务,筛选、摘录、采集阅卷获取的执法和检察信息,建立相关数据库。方法主要是同步进行数据的碰撞分析,通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违规违法的问题或线索。
(一)突出重点查阅案卷材料
实践证明,巡回检察具有集中性、突击性、震慑性等优势,但是时间短、深入难,不可能面面俱到,也是其明显的劣势。“巡回检察工作具有人员不固定、方式不固定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决定了开展巡回检察应当明确重点,并坚持问题导向,以最大化彰显巡回检察制度效能。”因此,要根据常规、专项、交叉、机动等巡回检察的不同工作任务,选取阅卷和采集数据的重点内容。总体来看,监狱巡回检察调阅案卷材料的重点一般包括刑罚变更执行案卷材料,计分考核案卷材料,狱侦、狱政、狱情分析材料,罪犯外伤诊治、法医鉴定材料,监狱和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和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案卷材料,罪犯罪刑变化等案卷材料。其中,罪犯违法违纪,罪犯严管、禁闭、戒具使用、隔离审查执法材料,罪犯奖励、立功和重大立功案卷材料、罪犯漏罪解回重审和又犯罪罪犯案卷材料、罪犯原案再审和保外就医刑期顺延等案卷材料往往是重中之重。当然,所谓的重点必须围绕巡回检察的主要任务以及检察办案的具体阶段来确定,并在阅卷过程中对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梳理分类,针对性地制作阅卷笔录。
(二)建立相关执法和检察数据库
建立相关执法和检察数据库,是在查阅重点案卷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任务,对监狱相关执法和检察信息进行筛选、摘录、汇总、录入和再加工,也是和阅卷笔录的融合。因监狱执法工作目前主要还是以“办事模式”为主,承办、研究、决定的链条较长,审批程序较多,有的案卷材料可能散见于狱内不同部门,可能缺失或者归档散乱。因此,阅卷不是对调取到的案卷材料盲目进行“海底捞”,而是突出阅卷重点,对关联性大的执法和检察信息进行归集,用数据库的形式分门别类地编织成一张或者若干张“网”,将巡回检察变成“织网捕鱼”而不是“大海摸鱼”。
根据巡回检察的任务建立若干数据库。所建数据库的类别和内容,应与查阅案卷材料的重点紧密关联,并围绕巡回检察的任务确定。一般而言,主要包括“减假暂”监督数据库、罪犯违法违纪监督数据库、罪犯立功受奖监督数据库、狱情监督数据库、罪犯外伤监督数据库、监狱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监督数据库、罪犯漏罪重审和又犯罪监督数据库、罪犯原案再审和保外就医刑期顺延监督数据库等。建立数据库过程中,有些可以从监狱的执法系统中直接导入,比如罪犯的基本信息、奖励惩罚信息等;有的则需要在阅卷过程中手动摘要录入,比如狱情分析会原始记录信息等。
(三)通过数据碰撞初步发现问题和线索
同类数据比对发现问题和线索。比如,对于狱情类数据,从狱内侦查、狱政管理与监区(分监区)会议记录、监狱会议记录对同一罪犯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否以及具体处理情况的描述,可查找违规未处罚、降格处罚、狱政管理或监区(分监区)处罚监狱未记录、检举类奖励仅奖励无处罚等问题。
关联数据比对发现问题和线索。“大数据证明的方法本质可以归纳为:从相关关系的大数据中挖掘出具有行为因果关系的数据。”比如,将狱情类数据与罪犯奖惩和严管禁闭数据比对,如果发现监狱对违规未扣分、降格扣分、未处罚、降格处罚以及举报类奖励仅奖励无处罚的相关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且通过减刑假释案卷材料发现涉及的违规情况没有如实向检察机关、法院移送,则监狱可能存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或其他违法违规减刑假释的情形。
根据监狱职能部门分工不同发现问题和线索。如,狱政部门的职责是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稳定,而狱侦部门的职责是查处狱内又犯罪及重大违纪违规情况。因此,有的狱政管理部门发现罪犯重大违规违纪甚至又犯罪后,为了监管秩序稳定,可能不向监狱侦查部门通报情况或移送相关线索,两部门就会在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等方面产生差异甚至分歧。对二者年度总结、立卷归档的案卷材料等进行对比分析,就可能发现问题和线索。
通过罪犯罪刑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和线索,主要针对漏罪重审、罪犯又犯罪、超期保外就医刑期顺延等罪刑变化情况。如,审查、分析罪犯超期保外就医刑期变化时,可以审查法院减刑裁定确认的刑期和释放日期是否错误,因为罪犯正常的释放日期应该是,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释放日期扣除已经裁定减刑减去的刑期,加上超期保外就医需要顺延的刑期。通过查看实际释放日期与正常释放日期是否一致,进而计算出释放是否存在问题。
三、补强证据和深挖问题阶段的工作重点与方法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对初步筛选的问题和线索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在完善和补强证据过程中,进一步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等深层次问题。方法主要是调查核实以及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研判。
(一)进一步开展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强工作
完善证据链条,防止孤证定案。“检察机关对检察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以便了解事实真相,是行使检察权的先决条件。”对于初步筛选出来的“疑似”问题和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为“确诊”问题、线索或者予以查否,是巡回检察的一项重要任务。比如,对某监狱的调查问卷显示,一些罪犯在“有无超时劳动”一栏选择了“有”。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该监狱有无违反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生产车间的监控录像,回看了出工、收工时间节点,截取了部分视频信息作为电子数据;通过与有关监区干警和服刑人员谈话确认劳动时间,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车间值班记录和生产台账作为书证。这些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超时劳动的违法事实。
比对法定条件收集或补强证据。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某类执法案件的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取证时把这些条件套进去一一补强。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两年以上后方可减刑。而某罪犯的减刑裁定书记载的时间距离交付执行之日刚满两年,但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之日距交付执行之日不满两年。监狱认为,审前羁押折抵刑期后,决定提请之日已满两年。“审前羁押的界定应当是指,国家的法定机关在刑事裁判最终生效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法定的场所,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审前羁押处于罪与非罪的待定状态,虽然可以折抵刑期,但不能等同于判决后的实际“执行”,因为减刑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奖励性”制度,需要对服刑人员的服刑表现进行一定时间的考察后才能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所以必须以送交监狱实际执行的时间作为执行的起始时间。对此,在收集、固定生效判决书、罪犯交付执行文书、入监登记表、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减刑裁定书等证据并扣除折抵的刑期后,认定该案属于违法减刑。
收集、比对类案事实证据。在补强证据过程中,通过收集、比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可以发现监狱执法是否公正及其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线索。比如,通过收集、比对监狱对同类罪犯的考核积分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提请减刑的间隔期、减刑幅度是否一致等来发现线索。
(二)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背后职务犯罪线索
通过追查违禁品深挖问题和线索。主要是对毒品、手机等违禁品的来源、保存、使用及关联减刑实施追查,追查违禁品通过什么渠道流入、存放在哪里、监狱和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包庇隐瞒行为、违禁品如何使用、私藏使用违禁品的罪犯是否减刑假释,派驻检察履职是否到位等,进而发现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或者滥用职权犯罪。
通过狱内侦查材料深挖问题和线索。狱内侦查容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降格处理;怠于收集、固定证据或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导致又犯罪案件变成“夹生饭”。结合狱内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反查监狱侦查部门是否存在应当提前发现而未发现,应当提前预警而未预警的情况。
梳理查找长期未减刑或对减刑提请提出异议的罪犯,发现减刑提请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如,首先排查三年以上未获得减刑的罪犯名单,调取一段时间内对减刑提请提出异议、申诉的罪犯名单,此类罪犯一般反映问题的愿望较为强烈。听取其反映减刑提请中改造成绩与其一样或者改造表现不如其的罪犯反而获得减刑提请的情况,进而发现背后的问题和线索。
作者:张书铭,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法学博士。
(全文共五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全文请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