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极具潜力和影响力的重要资源,也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检察业务数据是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晴雨表”,日益凸显出独特的重要价值。海量的数据,渊源在案卡。作为检察业务数据生成的基础要素——案卡优化课题研究需提上日程。
一、检察案卡的基础理论
(一)案卡的发展与演变
案卡,是指由系统自动填录或由检察人员手工填录,用于采集与案件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其他办案数据的案件信息项目。案卡随着检察业务统计方式的发展而演变,在不同阶段,案卡呈现不同的形式。
第一个阶段,手工统计阶段(2003年以前),案卡经历了从无到有。1985年以前,属于手工分散统计阶段。这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均由各业务部门单独统计,按条线报送。1985年至2003年,属于手工集中统计阶段。这个阶段逐渐由专门的统计部门或者人员进行统计。1992年,进入案卡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第一套纸质案卡,又称案件统计登记卡,由办案部门依据办案情况填录登记卡,交办公室统计员汇总,依据登记卡填录统计报表,登记卡作为统计依据留存,实际是个案的统计存根。这一阶段,案卡成为数据的源头,统计人员依据案卡手工填报数据报表。案卡的作用在于有据可查,丰富数据信息,并为计算机统计提供基础数据。后期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生成,仍然采用这一数据生成模式。
第二个阶段,计算机统计阶段(2003年至2017年),案卡由纸质化向电子化转变。2003年,最高检在全国推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简称为AJ2003系统,实行以统计案卡填录信息为基础的数据收集、汇总、上报调查机制,即进入机器统计阶段。2012年,在AJ2003系统的基础上,最高检组织力量重新研发了新的统计系统,简称AJ2013系统,于2013年1月开始全面运行,初步实现了统计与管理相结合。这也是探索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13年全国上线,实现了网上办案)与统计系统衔接的过渡系统。这一阶段,案卡由纸质化向电子化转变。2011年10月,最高检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事件,检察统计工作从办公厅整体划转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职能定位为检察业务数据管理。
第三个阶段,信息化统计阶段(2017年1月至今),案卡填录和办案活动高度同步、直接绑定,从办案前端填录到统计后端审核,再到统计报表数据生成,业务数据的采集、汇总、生成信息化实时呈现。这一时期,检察业务数据进入自动生成阶段。2017年,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上线运行,检察业务数据采集、生成和呈现方式发生根本变化。过去的AJ2003系统、AJ2013系统中,业务数据的生成与检察办案过程相互分离。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全面使用后,真正实现了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报表数据海量增加,统计报表逐步递增,从1986年15张报表发展到现在近400张报表,真正形成了检察业务大数据。办案人员网上办案的过程就是案件信息填录的过程,也是信息采集和检察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生成的过程。业务数据由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办案和监督管理中采集的信息自动实时生成,每天汇总到最高检,真正实现了对业务数据的实体管理。
(二)案卡项目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性要求。案卡项目是对司法办案信息要素的标准化呈现,也是依法办案情况的集约式呈现。案卡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炼出最精准的法律话语体系,案卡项目名称、项目选项设置应当反映业务要素,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和填录案卡,这个过程就是案卡的“法律标准化”。如,案由、诉讼流程表述、审结结论、违法情形等案卡,系统均严格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和诉讼法条文表达案卡定义,原则上不突破法律法规。
二是同步性要求。案卡项目设置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后,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填录,与办案活动完全同步。应当根据办案流程设置案卡项目,在每个关键节点设置相关的案卡项目采集数据。如,审查逮捕案件,案卡项目在受理、审结、执行反馈三个阶段采集数据,确保数据在办案活动中同步更新。
三是规范性要求。案卡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服务统计,因此必须能够满足数据采集的规范性要求,特别是有些统计数据需要在多个环节设置多个案卡组合得出。如,捕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缓刑的数据,需要设置当事人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识别其中逮捕执行记录),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逮捕记录,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刑种情况、主刑刑期,裁判文书收到日期(生效日期)等案卡项目,通过近10个案卡项目组合得出一个统计数据。
四是便利性要求。案卡项目的数据填录方式应当是现有技术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应尽量减少填录类的文本案卡,增加勾选和下拉框类的案卡,以更好地提升案卡内容的标准化。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部分案卡已经实现了和文书的关联,通过案卡生成文书,使得案卡填录不再成为重复工作。同时,案卡项目设置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希望更加细致地统计各类办案数据,以便于管理,不断要求增设案卡,最高检始终严格把握增设案卡的必要性,避免给基层带来过度负担。
(三)案卡的功能
一是案卡项目是检察业务信息采集的标准,是检察业务数据生成的基础。案卡项目是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数据采集的最小单元。准确规范的业务数据生产,要经历信息采集、规则校验或统计审核、数据生成3个步骤。以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数据统计为例,设置“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项目,检察官若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开展侦查,则需人工登记该项目;若通过制发文书开展侦查,系统则自动登记该项目。所登记的信息经规则校验无误后,再按预设条件生成“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报表数据;再与“移送起诉单位”项目组合,又能分别生成对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数据,实现对检察履职情况的多重调查。总体而言,业务数据的生成有一套基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案案卡的映射、传递、生成机制,即办案人员填录的流程案卡向统计案卡映射传递,再由统计案卡项目按照一定的规则生成统计报表数据。在此过程中,统计案卡审核对统计案卡的质量起到关键作用,这也是统计报表数据较办案数据更准确稳定的原因。当统计数据出现异常时,统计的源数据还可以追溯并修正。
二是案卡项目是规范办案活动的一种方式。案卡项目设置的过程是将现有法律法规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提取出业务要素实现标准化设计的过程。一方面,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嵌了近万条填录控制规则,在案件信息填录阶段进行审核监控,引导办案人员规范填录案卡,通过节点控制、文书控制和案卡控制,要求检察官在办案的一定节点、起草部分文书或者填录其他案卡时,必须填录某些关联案卡。如,不填写“审结日期”就不能进入“起诉(不起诉)”节点,通过“审结日期”实现对办案期限的考察和监控。另一方面,通过数据逻辑校验规则加强信息化监管,主要是将节点、文书和案卡信息进行逻辑校验,受控制的案卡项目根据校验关系的不同,分别提示错填或漏填,并对不符合校验规则的,限制进入下一办案环节或者不得撰写文书。
三是案卡项目是促进指导办案的一种手段。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配套设置了案卡、流程、文书,每一步检察官应该做什么,案卡、流程、文书都有相应设置,即便是不熟悉某领域业务的检察官,按照这些设置也可以知道如何办理该类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案卡在助力检察官办案中发挥了指引作用。
二、当前案卡设置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案卡项目数量多、增长快。近十年来,随着检察业务的飞速发展,案卡项目成倍增加。2013年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0中的案卡项目约6500余个;2014至2024年,案卡项目增加至1.43万余个。案卡增加主要有三类情形:一类是顺应业务发展增设流程而来,如,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案卡;一类是配合专项工作而增设,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案卡;一类是根据业务管理和案件分析的细化需要而增设,如毒品案件中的毒品类型、数量等。
二是高度依赖人工填录,填录量大。在1.43万余个案卡项目面前,人工输入为主要方式,填录、采集信息的难度极高。一般由办案组的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逐项填录。以最普通的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共有案卡项目368个,一件只有1名犯罪嫌疑人和1名被害人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审结,最少需要填录111个案卡项目,加上一审出庭和判决,最多需要填录256个案卡项目。每增加一名犯罪嫌疑人至少需要多填68个案卡项目。如果填录人员对系统操作比较熟练,填录审查起诉案件案卡的时间大约为4至7分钟不等,如果不熟悉填录界面,用时则可能会成倍增长。
三是填录主体分散,数据质量监管难。2013年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全面上线以来,案卡填录主体涉及所有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同一案件可能在不同阶段由不同人员填录,有时同一阶段也可能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别填录。填录主体较多,案卡填录的统一性、一致性难以保障。部分案卡对应具体的检察业务标准,其定义和通常文本理解不一致,容易产生填录误差。
四是案卡填录和办案两元化,数据质量受影响。目前办案人员仍旧存在线上线下两元化操作的情况。一方面是过于依赖人工填录带来的问题,特别是许多办案人员仍习惯于在系统外办案,案件办理后在系统填录相关内容,填录案卡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出现;在对非检察机关产生的办案数据进行采集时,如判决结果,人工填录不及时的问题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是案卡填录控制智能化不足带来的问题,错填、漏填无法高效识别,虽然系统有许多填录控制规则,但远不能覆盖所有案卡项目。
五是技术保障相对滞后、自动回填需求亟待实现。由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保障相对滞后,案卡填录的智能化程度跟不上办案需求,一般通过增加统计项目、进行系统升级的方式解决数据统计的问题,无法通过大数据集合的方式(如依靠文书检索)快速抓取数据。目前,自动回填技术还在研发中,智能化程度有待提升。
六是案卡需求统筹不足、缺乏常态化清理机制。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信息化的需求统筹部门。各部门新增的业务需求层出不穷,实践中更加注重应增加哪些案卡,很少会关注哪些案卡是多余的,哪些案卡可以精简,导致案卡项目越来越多,因此定期梳理案卡,建立常态化的案卡清理机制很有必要。
作者:申国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李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王拥政,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员;吴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卞叶,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副主任;葛林卫,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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