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学校对于法律置若罔闻,不愿公开财务信息,监管部门不能无所作为,应以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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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校务公开制度需要其他制度的推进配套
“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第一款即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毫无疑问,这份《报告》是一份对高校违反《办法》的公开举报,主管部门应以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如果结果属实,必须严肃问责,否则,这一《办法》就沦落为一纸空文。
还要看到,要想学校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公开,须构建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是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容之一,但这一制度,需要其他制度的推进配套,而在现实中,这些相关制度多不见其踪,因此,学校的各种事务还是以行政为主导,教师和学生没有话语权,信息公开与否也由行政领导说了算,加之与监管机构的利益关系,《办法》的执行就大打折扣,全部公开成为选择性公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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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制度固然重要 制度的执行力更加不可忽视
反观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学校的重大决策都要由教师委员会或者理事会作出,涉及与外界发生关系的,比如征地办学行为,还要提交当地议会审批,以确保办学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与此同时,学校每年都有年报,详细地公开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接受师生和校友、捐赠者的监督。
值得深思的是,我们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也并不缺少类似这样的白纸黑字的约束性条款,但为何最后往往成了一纸空文,导致高校腐败烈度逐年升级?可见好的制度固然非常重要,制度的执行力更加不可忽视。说到底,不少高校之所以惰于信息公开,与罚则缺失有一定关系。建立健全包括民主决策、校务公开、财务监督在内的制度建设,实现主管部门的监管与社会多方面的监督制约的结合,并落实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让不公开者为违规行为埋单,高校信息公开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才能成为可兑现的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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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透明利于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大多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从法律属性上高校办学经费属于公共财政领域。虽然高校拥有办学经费的自主支配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作为公共财政拨款的使用人和管理者,高校有义务对其信息公开,以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而且今后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扩大办学融资渠道,发展多种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只有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才能使社会力量提高参与热情和实施有效管理。
对于“无一家高校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信息”和“无一家高校公布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王敬波认为,我国高校在树立信息公开,特别是提高学校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水平急待提高。而其中的关键就是高校管理理念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习惯于向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管理情况,还不太适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内部管理信息。
据了解,有的高校通过内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部分学校财务经费状况,但是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因此透明度考评得分都是零分。因此,转变理念是当前高校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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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学一般很难发生权钱交易,就是因为每年都会公布详细的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开所有资金来源以及具体开支,让各项信息都“晒”在阳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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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育部门来说,把督促学校财务公开作为重要工作实践,而不是仅仅作为一项美丽而笼统的制度和理念,才能真正把学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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