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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3000年》

时间:2007-11-16 00:00:0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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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 赵 明/著

简介 世间万事之机理,皆藏于春秋,故述往事,度今朝,以思来者。《法意3000年》以简洁明快的随笔描述了中国3000年来的法制沿革。本文系书中第四编《严酷无情〈大明诰〉》一文。

元朝因为逐渐陷入纲纪废弛的无序状态,乃至于最终覆灭。吸取这个大帝国倾覆的教训,朱元璋决定采取“刑乱国用重典”的立场和思想。

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朱元璋于1385年到1387年间迭次颁行《大诰》,将其视为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事实上,《大诰》在重建大明朝秩序的过程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朱元璋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使其《大诰》在帝国内广为流传,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朱元璋下令“全国军民人人诵习”,要求塾师宣讲《大诰》,规定如果家藏《大诰》,即使犯罪也可以减等处罚,反之则罪加一等。

一时间,全国竞购《大诰》成风,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为进身之阶,争相讲读。《大诰》不仅是办案的依据,而且还被作为国子监和科举考试的必修课程。

1391年11月朱元璋重申前令,在帝国范围内再次掀起了学习《大诰》、推广《大明律》的热潮。就是在这个时候,约有193400人因能背诵《大诰》的全文而在南京受到褒奖。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内容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于臣民们的训诫以及惩治吏民的特别法。这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因为它不但任意扩大了诛族、凌迟等酷刑范围,而且公然将早已废除的肉刑列入其中,诸如挑筋、断指、刖足等。

《大诰》选择的案例主要涉及对贪官豪强、官民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它明确规定:官吏必须廉洁奉公,即使因公出差乘坐公车,也不能捎带私人财物,附载衣服等不得超过十斤,每超过五斤笞十鞭,超过十斤加一等,直至笞六十;凡是贪污者,至轻之罪也要发配到北方边地,如果贪污数额折价超过60两银子,就处以枭首等酷刑。

朱元璋在整治吏制的时候采取了许多出人意料的法外措施,比如:在府、州、县以及乡里之社设立申明亭,揭示诸司犯法罪,即使是那些得到了宽宥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在家门口,如不悔改,便依律治罪。

朱元璋这样做的意图究竟是什么呢?他在《皇明祖训》中说:起兵40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在他看来,尽管自己有能力驾驭臣民,但其后世子孙却是“宫生内长”,既然对自己后世子孙们的治国能力有所怀疑,为了自己家族和王朝的荣誉永存,他就不得不千方百计地稳固帝国的基础。在《大诰三编》中,他明确地说,自己深深地关怀着臣民,也想以仁政治民,但为了终止危害帝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就必须以最严厉的手段惩治犯罪。“大诰”暗指《尚书》中所收古代圣王所作的告示,用这个词来称呼自己的“公告”,有着将自己与古代伟大的统治者并列之深意。

“大诰”的内容或者是明太祖自己所写,或者是由他监督官员们编写,均表达了皇帝对于帝国内腐败问题的关心,并详细描述了为根除腐败而准备使用的方法,重点是要惩治地方衙署中的官员和吏胥所犯罪行,其中包括在税款收据上作弊、衙役敲诈勒索、办事无效率以及办事无能。而贿赂可能是最通常的罪行,皇帝指出了对付它的四种办法:一是令贿赂各方负连坐之责;二是禁止私人和地方官员互相沟通,禁止彼此之间交换所偷物品;三是对贿赂双方同样严厉处置;四是制定条款准许私人解送贪官至京师受审,而不必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

《大诰初编》授权农村中的长老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直接向皇帝申诉。当时的地方官员经常利用社学肥己,为害百姓。皇帝指责说,只有富人才能让子弟上学,官员们竟从家有三四口纳税男子之户敲诈钱财,强迫他们为其子弟购买豁免徭役的凭证。皇帝还详细列举了粮长种种违法事端,而这些人是被委任从农家集运粮课的富户。他甚至指名攻击某些官员,如户部尚书茹太素,皇帝批评茹太素蓄意夸大其文牍工作的分量。茹太素是泽州(山西)人,1371年入仕,1375年他上了一本长篇奏疏,严厉地批评了皇帝的行政工作,指责说,政府中只有百分之一二的能员还活着,其余人都在历次清洗中丢了性命,而剩下的在政府中工作的人都是不值一提的平庸之人。可在皇帝看来,茹太素本身就属于无能之辈。

在《大诰二编》中,皇帝则谈论了安全部队和衙门官员中的腐败问题,并且显示了他对全国各县的情形了解得很详细。他批评了嘉定县(今江苏)的粮长们,说他们别出心裁地发明了18种名目的苛捐杂税。而不计其数的地方巡捕曾拒不准许乡村长老把犯罪的胥吏扭送到南京来受审,他下令砍了一个巡捕的头,并将他的头在市场上示众,对有问题的胥吏则剁了他们的脚。

《大诰三编》中包含了一份“坏”进士和“坏”监生的名单。皇帝下令对68名进士和53名监生处以死刑;5名进士和2名监生被判处流放;70名进士和12名监生被判服苦役。在这件事情以后,他怕读书人会为之丧胆落魄,便附发了一道诏令,如有才之士拒不奉召来为政府服务,则应处死。

《大诰》记录了4名御史被判凌迟处死、14名御史带上枷锁的详尽案情。皇帝还曾绘声绘色地谈到了一个特别容易让人产生憎恶心理的故事,这是关于一个已被锦衣卫带入宫内的贩毒商人的案件。皇帝命令他把自己所卖的毒品服下,并在毒性发作时询问他这种毒品的成分,并问他关于解毒药的事情,以便及时制造出解药。皇帝一直静观,直到这个商贩极度痛苦时才让他吞服解毒药。第二天,这商贩已从毒性中恢复过来,皇帝才杀了他的头,并将头悬于竿上示众。

从《大诰续编》可以看出,皇帝对他的严刑峻法还是有些悔意的。重刑并不能完全管用,他反复强调自己在注释《道德经》中的话:“吾为政愈严,犯法者愈众。”他不无遗憾地指出:“朕如宽厚行仁,人将谓朕不明于事;朕如加严,人又指之为暴矣。”到了这个时候,他似乎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力再大也还是有局限性的。

1388年,年方二十的青年人解缙中了进士。皇帝对这个早慧的年轻人感到很好奇,约他上朝相见。解缙利用这个机会尖锐地批评了皇帝,特别指责了皇帝频繁和突然地修改法典,他说道:

“臣闻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锄根剪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善,赏延于世,复及其乡,始终如一者也。”

解缙要求皇帝停止使用“胁迫及法外之刑”,坚持应该废除刑事犯罪的连坐法。

解缙的批评概括了当时人们对“洪武之治”的基本看法。事情的结局很可能出乎众人意料,皇帝对他的陈情置之不理,但没有处罚他。解缙最后在永乐皇帝治下还做了重要的士大夫。

有现代历史学者指出:正是在1385年到1387年之间,皇帝重新思考制度的形式并着重强调法律之至上地位的时候,他使用了最无情的法外刑罚。这实在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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