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著 法律出版社
简介 《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十几年来民法学研究成果口头表达的集锦,系作者从近年积累下来的演讲稿中遴选出21篇最具代表性的稿子整理而成。本文节选自书中第一编《中国民法典起草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一文。
关于物的问题民法典应当如何规定,现在争议比较大。我只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动物法律人格论和建立物格制度。
在物的问题研究方面,现在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要给动物以法律人格,我们就把这种观点叫做“动物法律人格论”。现在民法学界有些人主张,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要给动物以法律人格,要让它们享有人才能享有的权利,特别是野生动物和宠物,它要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同时要享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还要有人格尊严。按照他们的这种观点,是不是还要进一步规定它们有隐私权、名誉权呢?如果给动物这些权利以后,那么它就不讲究隐私,整天光着身子就出来了,甚至当众就进行人不能当众进行的那些行为,要不要制裁它有伤风化呢?这也是一个问题。现在民法学界的权威人士还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但是一些搞民法的人确确实实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我们认为,“动物人格权论”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实际上是从环境保护这个角度来说的,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观点。环境伦理学有很多主张动物要享有权利的观点,把动物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在环境伦理学中有两个基本的派别:一个叫人类中心主义,一个叫非人类中心主义。讲动物要享有人格权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这个世界是属于所有生灵的,不是人类你自己的,所以这个中心不是以人为中心,而是以一切有生命的物为中心。其中有一个主张叫“大地共同体学说”,说整个大地是一个共同体,就像欧洲共同体似的,人在这个共同体当中仅仅是一个成员,你和其他动物、其他的植物都是平起平坐的,和森林、大山都是一样的主体,你有什么特殊的?!你在这个共同体当中应该遵守基本的规则,动物应该和人是一样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我在学校讲课的时候就和学生说,如果这种思想在民法当中确立的话,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了,第一先说野生动物和宠物,你就不能随便动它,它有自己的权利;再进一步,就是我们养起来吃它的肉的动物,喝它的奶的动物,你就再也不能动了,那你就肯定不能吃肉、不能喝奶、不能穿毛衣了,如果你吃了、喝了、穿了以后,就侵害了动物的权利,法律就要制裁你。再进一步推衍,人是共同体成员之一,那么其他植物也是共同体成员之一,那么你也不能吃植物,吃了植物也是侵权。如果是这样,就破坏了自然界的生物链了,人还能怎么去做呢?人就生存不下去了。所以,这个“动物人格权论”真是不能够让它继续发展下去了,再发展下去就会危害人类的生存,这不是一个好的思想。
作为一个观念提出来,说人类要尊重动物,不要随便虐待动物和随便残杀动物,这是对的,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如果把它极端化了,以后大概人类自己生存就有问题了。
后来我设想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应当建立民法的物格制度。我想人有人格,物是不是也有物格,要不要考虑建立一个法律物格的制度。当然这是我一家之说。我为什么要考虑一个物格呢?有一次,我们开一个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法律研讨会,有的人提出,别人伤害我们家养的一个宠物狗,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是规定了一个损害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有的学生就提出来,说这条狗我特别珍爱它,如果你把我这个狗打死了,我应当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后来我说,特定纪念物品为什么受到损害以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因为这个特定纪念物品当中有人格利益因素。狗被打死了以后如果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狗就必须有人格。可是狗没有人格,只能是有一个“狗格”呀!
这个问题虽然是一个笑话,后来我进一步思考,其实物也应该有个格,人有人格,物为什么不能有一个物格呢?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法律上的人格是人人平等的,就一个格,我们现在所有的人一律平等,人格就是一个格。那么,物如果也是有一个“格”的话,你这个物格有什么意义呢!后来我就说,物格不一定是一个格,我们讲格的时候,其实就是讲一格一格的“格”,格的本义就是讲不同的层次。物可以根据它的物理特点,根据它的法律上的特征,分为不同的格。你说人格原来有没有格呀?人格最早是有格的,只是到现代社会经过革命,人格才没有格了,成为一个格了。最早在古代罗马法当中,人起码有三个格,第一个格是最高的,那个格就是“家父”的格,在一个家族当中地位最高的男性尊亲属就是那个“家父”,他有最高的人格,是自权人。然后下面再分为各种格,就是“家子”格、“奴隶”格。其实奴隶并没有人格,而是物。在罗马法上不仅人格有格,而且还有三个人格减等制度。如果人丧失了自由权,就是人格大减等,成为没有自由权的人了。如果丧失了市民权,是人格中减等,变成了没有市民资格人了,就像我们所说的国民待遇一样,国民资格被剥夺了。如果你丧失家族权的话,你就是人格小减等,就是在这个家庭当中没有资格了。
可见,人格原来是有格的,后来随着革命一步一步的发展,法治不断的完善,人格才只有一个格,所有的人享有一个统一的人格,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那么,我们在考虑对动物怎么进行法律保护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建立一个物格制度呢?我认为是可以的。
我们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待整个世界,这个世界就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人是一个统治者,是一个支配者,是权利主体;其他的这些物,都是客体,这些客体分为各种各样的物,如果把这些物分为不同的格的话,可以对它加以不同的保护,人在支配它的时候就有不同的规则要求。所以,我主张要建立一个法律物格制度,既然人有人格,物就应该有物格。物格制度可以把所有的物区分开,分为三个格。第一格是生命格,比如说野生动物和宠物就是最高的格,任何人对它行使支配权的时候,都要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其他的有生命的动物,都属于这个物格,虽然这些动物可以被你所支配,但是你对它不能进行虐待,也要规定一些限制的规则。第二格是抽象格,像网络、货币、有价证券等,都是抽象的物,有特别的规则,作为一个格。第三个格是最低的格,就是一般物,诸如石头、财产这些东西。
有了物格制度,就根据这些不同的物格,确定物在民法世界的地位,人对它进行支配的时候要用不同的方法来支配,要用不同的规则来进行,这样可能会建立一个比较好的民法秩序,能够很好地对野生动物和宠物进行保护,对其他动物以及珍稀植物等进行保护,因而放弃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的主张。
第二个问题是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以及人体残缺的补充物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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