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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里的这些事儿》

时间:2008-04-25 00:00:00  作者:冯玉军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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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军/著 法律出版社

简介 本书面对最普通的读者宣讲历史上的或者戏剧中耳熟能详的法律故事,从而使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制特色,明白这些案例、事件、人物对于当今法制建设的启发意义,提高法律素质。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爱情与婚姻,是人类社会进程中永恒的主题。常言道,“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手难牵”。按一般读者的印象:中国古代社会礼法森严,名教盛行,纲常礼教的枷锁一直禁锢男女感情自由发展,抑制男女自主婚恋。所谓“男女授受不亲”、“三纲五常”、“存天理、灭人欲”等等说教,无不成为男欢女悦的紧箍咒。封建官员也大多是封建礼教的卫道士,忠实地推行礼法制度……

其实,历史上的许多礼法制度在文本上虽然极为严密,但在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其作用往往非常有限。各个历史时段,礼法制度所发挥的功能效应并不一样。并不是所有官员都板着“卫道士”面孔审理感情案子,相反,他们中的有些人也会摆脱礼法教条,自由发挥,作出合乎情理、顺应人性的判决,从而走向礼法教条的反面。故事的主人公乔太守和蒯知县就是这样的人。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选自冯梦龙著的《醒世恒言》第八卷。是一个民事关系与刑事关系兼备的案例,也是一个在当时传为笑谈的故事。

这个故事说的是宋仁宗景佑年间,杭州人刘秉义之子刘璞病重,就想早点儿把还没过门的媳妇孙寡妇之女娶过门来冲喜,以求早些病愈。刘家的邻居李某与刘家不睦,于是将内情告知孙寡妇,孙寡妇就命其子玉郎男扮女装,代替姐姐过门。而玉郎此时已经与杭州城中徐家之女订有婚约。

到了洞房花烛之夜,刘璞仍然卧床不起,刘秉义夫妇就命自己的女儿慧娘(她早已许配给裴家公子,两家也已订婚)陪伴所谓的嫂子(孙玉郎)过夜。不料,玉郎与慧娘一见钟情,产生爱情的火花,两个人同床共枕,成了好事。

可巧刘璞自从结亲那天听到鼓乐喧天,惊出一身冷汗来,病也就一天天好起来。等刘璞病愈,玉郎怕事情败露,内心十分焦急,要赶紧回家,而慧娘不舍,有情人难成眷属,于是两人就相抱痛哭,被刘母察觉了内情。

邻居李家得知这件事情,又赶快跑去告知了裴家,于是几家扭打到官府。(1)根据中国古代婚姻法的原则,订婚即已确认婚姻有效,玉郎与徐氏女订婚在先,却与他人之妻相奸,不但背离了与徐氏女的婚约,也触犯刑律;(2)慧娘不守贞节,与玉郎私通,使裴家蒙受羞辱。在徐、裴两家和众人看来,这一对青年男女,属于奸夫淫妇,一致要求官府予以严惩。而刘、孙两家则有口难言,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家孩子受处罚。

杭州府乔太守受理此案后,将刘、孙、裴、徐各家一齐传到庭,问明事情的原委,挥笔判道:

“弟代姐嫁,姑伴嫂眠,爱子爱女,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慧娘既已失身玉郎,许为夫妇,孙玉郎夺人之妇,人亦夺其妇,故将徐家之女改配裴家,人虽兑换,十六两原是一斤,官府为月老,各赴良期。”

原来的两对婚姻就由乔太守做主重新搭配,再加上刘璞和孙寡妇的女儿珠姨这一对姻缘,乔太守在库上支取喜红缎,叫这三对小夫妻披挂起来,再由官府组织了三队鼓乐手,吹吹打打,用三顶花轿儿,抬了三位新人。新郎及父母,各自随轿而出。轰动了整个杭州府。

这个故事看似荒唐,其实,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这是所能作出的最好的、最合情合理的判决。玉郎、慧娘未婚相奸,触犯刑律,应判处徒刑,并各自完成自己原来的婚约。但是如果这样宣判的话,却会出现三不利:其一,玉郎、慧娘这一对年轻人被判处徒刑,将给他们及各自的家庭留下难以磨灭的苦痛;其二,玉郎、慧娘相奸纯属意外,基于年轻鲁莽的过失,而没有什么犯罪的故意;其三,如果强求他们各自完成原有婚约,让玉郎再娶徐氏之女,慧娘再嫁裴家公子,就将使慧娘再—次失去贞操,等于官府故意使其一女二嫁,这又从根本上违背儒家“从一而终”之礼教原则,反而更不能使各方接受和满意。

更重要的是,乔太守的判决也没有破坏法律,尤其不违背立法的本意,众所周知,封建立法的本意是维护儒家之礼,在合乎礼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适用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后人写了一首诗,夸赞乔太守此事断得好:鸳鸯错配本前缘,全赖风流太守贤。锦被一床遮尽丑,乔公不枉叫青天。

这样的例子还不少,根据《吴中判牍》记载,晚清咸丰、同治年间曾在苏州担任过知县的蒯德模在判案时,就充分利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情感选择,作出了如下判决。

案例一

丁四姐l7岁的时候嫁给农民荣金和为妻。她娘家原来住在城里,从没有干过农活。但自从嫁到农村,却要以农为生。这下可难倒了这位丁四姐,粗重农活不会干,锅台灶下的家务活也上不了手。丈夫、公婆自然没有好脸色,夫妻间也没什么感情。丁四姐终日郁闷不乐,心想既然在婆家难以安身,干脆就离家出走。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荣家。夫家急了,请官府查询追找。娘家则说被官兵抢走了。当时正是清廷讨伐太平天国之际,到处兵荒马乱,军人也很多。蒯知县不知其中虚实真伪,四处查询,最后得知丁四姐原来被—个兵士武云鹏收留起来,而且两人一见钟情,武云鹏自结识丁四姐后,珍爱有加,特别盖了房屋收留,且没有私下约定逃跑,与一般强暴侮辱行径有所不同。

蒯知县审理后认为,这类事情在所难免,情有可原。又考虑到丁四姐已经没法和荣金和破镜重圆,如果强求两人重新生活在一起,丁四姐势必拼将一死。就此惩办武云鹏,也极为不妥,从两家的总体利益考虑,都不能强求丁四姐回转荣家。于是,蒯知县决定“用儒家之权变,参佛氏之圆通,破小拘墟,成大欢喜”。宣布:准许丁四姐与荣金和离婚,但武云鹏必须赔偿荣金和一百个银元。一则成全丁四姐和武云鹏的美好姻缘,一则荣金和接受赔偿,另觅他妇。

在这件情感案中:(1)丁四姐不熟悉田间劳动,为丈夫、公婆所憎,按着礼法,该女不孝;(2)自行离家出走,擅自改附他人,既触犯婚姻律例,又与名教“从一而终”之义相抵触,是为不贞不洁;(3)而原夫寻至,请官返回,合礼合法,理由充分、正当。可是,蒯知县这位才情饱满、诗兴浓厚的知县,不循礼法成规,不落礼教俗套,对该女子的不孝、不贞行为统统不咎,反而根据丁四姐的性情、能力特别是她不愿生活在夫家的意愿,作出有利于丁四姐、武云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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