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百度侵权 艾姗姗插图
作者出版界:向百度文库索上亿赔偿
继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麦家、慕容雪村等近50位作家近日联名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后,3月2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多家机构在京联合发起“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但终与百度谈判破裂。
作家们称:“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但它却没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反侵权联盟方有四点诉求:百度文库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亿多元;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建立“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
百度:我只是个平台不涉及侵权
百度坚称,文档均由用户自发,百度只提供平台,不涉及侵权。百度已承诺“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一经核实,百度会在48小时内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适用“避风港”原则。而百度未就如何依法补偿被侵权作家的权益等作出公示。
3月28日,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对此事表态:“管得好就管,管不好就干脆关掉。”次日百度声明,百度文库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据悉,百度开发“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5月1日将正式上线,根据正版内容自动识别,涉及侵权的内容将无法上传到百度文库。
30日百度又推出“文库版权合作平台”,细分付费分成和广告分成两种合作模式。付费分成模式,即允许用户免费阅读版权方授权的正版作品部分章节,但全文阅读要付费。广告分成模式,允许用户免费阅读作品全文,但百度文库会在阅读页面放置广告,使作者和版权方获利。
版权局:百度滥用“避风港”原则
26日,北京市版权局指出,百度对于“避风港”原则是误读和滥用,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版权局经调查形成的《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方式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内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局面几近失控。
版权局拟定4月下旬正式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资源分享网站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提示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推行实名注册制,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反侵权同盟:不接受“收保护费模式”
反侵权同盟表示,坚决不能接受百度解决方案,认为这是收保护费模式,“完全是对权利人的绑架。”“百度模式就是要求我们必须登记,才能得到它的保护。”
“侵权的成了大爷!”很多著作家对此既不满又无奈。
百度为音乐著作权买单
3月29日,高晓松、小柯、张亚东及小虫等音乐人共同成立“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将选出代表与百度谈判,要求正版化。
31日百度宣布,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达成合作,百度支付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给音著协,由音著协转交权利人。
法院以往判决百度文库不侵权
北京律协信息网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李孝霖律师说:“作家本可起诉维权,由法院裁决,但为何没走法律途径?从近一两年的判例来看,诉讼维权似乎是一条‘死胡同’。前几年唱片公司在与百度MP3维权诉讼中以大败告终,也是前车之鉴。”
去年12月9日,市一中院对作者贾佳诉百度文库侵犯版权案下达终审判决,认为作者贾佳诉百度文库侵犯版权贾佳,“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百度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的小说《愁城纪》侵权”,遂支持了百度“避风港”原则的抗辩,驳回贾佳全部诉求。
“红旗标准”对抗“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即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意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
百度文库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吗?李孝霖认为,个案判决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信条,且该《条例》还有个“红旗标准”: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当侵权事实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鲜明展现出来时,网络公司就不能拿“避风港”原则来推脱责任。“‘红旗标准’中的‘应知’,即虽不能证明你明知侵权,但按常理,你应当能判断出这个作品存在侵权问题,网络公司不删除侵权作品就是侵权。”
法院对“应知”证明标准要求过高
“目前法院对‘应知’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要求原告证明网络公司‘应知’,原告很难做到。一般网络公司的做法都可进入‘避风港’,造成权利人维权艰难。”李孝霖认为:“‘应知’的证明责任不应当完全推给原告,法院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个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裁量举证责任,一般常识都确定此作品存在侵权问题,就应判定侵权成立。不能鼓励网络公司侥幸心理,更不能鼓励他们的‘鸵鸟策略’。”
最好网站作者读者三方共赢
在本报记者采访中,大多数被访者认为百度可能侵权。市民赵先生说:“既然是盈利性质的,用了人家作品,充实了自己钱包,还不该付钱?一个网友上传侵权作品,网站不知道,一大群人都上传,还称不知道?”
读者唐先生强调,作家应得的报酬不能少,否则就没人写新作品了。可冯女士担心今后“免费书”全无:“读书是要付出代价,但价格高昂不利于知识传播,尤其是电子书籍应该很便宜。我更愿意看广告换读‘免费书’。”
有人“总结”:“网友读书愿找廉价的;作者写书还应资金鼓励;网站不能只顾自己赚,还是应想办法让三方共赢。”
专家建议:有效的分配机制是当务之急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说,在遵循版权许可制的前提下,以技术保护措施和避风港规则为主的版权保护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对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张平认为,在网络环境下,首先考虑的是作品能够畅通无阻的传播,第二是收费的问题。传播应是自由的,使用则是有偿的。如果一味纠结在事前授权上,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不管是音乐分享、视频分享、图片分享还是文档分享,探讨共赢的解决方案,既能够让权利人作品广泛的传播,又能让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署名权等精神性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权利人应更多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版权人和平台运营商探讨有效的收费及分配机制是当务之急。
创新海量授权模式是解决之道
李孝霖律师说:“百度推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感觉作者权利获得了保护,但有个前提,作品的获取需先授权。否则就是分给作者钱,也存在侵权问题。”至于百度另一项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李律师形容:“如同亲子鉴定,不能大街上随便拉一对父子就做吧,须获得双方许可,否则是非法的。其实,还是绕不过授权模式这道门。”
可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怎么解决?李孝霖认为,对于侵权问题,海量作品授权模式和授权方案的创新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方案的创新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探索完善电子版权信息系统
除百度外,其实不少综合网站及文学、音乐、视频、新闻等专业网站,还有数字出版产业,都存在海量作品授权的版权困境。如何解决这个产业难题?
李孝霖认为:“和谐共赢是基本原则,不能一方收益一方受损,互联网产业不单单是网络公司与作者的关系,还要考虑广大网民的需求。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探索多种授权模式,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比如我们已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成立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其作用就是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授权和保护上诸多难题。当务之急更需要创新版权作品的授权方式,在立法层面没有新办法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解决这一产业难题,另外,我国《合同法》早就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当前应开发网站可以开发、创新和完善版权作品信息管理系统,来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
李孝霖说,百度文库事件或许为我们提供一个契机,可通过企业、法律专家、法官、立法机关的努力,探索创新出一套“既保全开源共享精神、又维护作家权益”的解决办法或创新,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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