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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新规:凌晨2时娱乐场所需"关门"

时间:2011-05-10 09:29:00  作者:姚长寿  新闻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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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昨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发布了今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或视屏内设置、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在营业期间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2001年7月13日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包厢包间内演出 最高罚款3万元 

  娱乐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办法》明确,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禁止将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娱乐场所内演出,《办法》规定,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游艺机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标识应当注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同时,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或者未在视频内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姚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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