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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的人口买卖

——法律史视角下的《四进士》(上)

时间:2011-02-18 14:21:00  作者:郭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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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浓缩的社会生活场景 

  京剧、汉剧、川剧等戏曲的传统剧目《四进士》,原来是一出连本台戏的剧目。京剧《四进士》早年在富连成科班演出时,剧目名为《节义廉明》,一共四本,每天演一本,四天演全。马连良在上世纪20年代编演此剧,改名《四进士》,剪裁了不必要的场子,精炼成为一日演全的剧目。后来周信芳改编这个剧目并拍成电影,大大压缩了剧情,改以主业开店、副业讼师的宋士杰为主角,直接以《宋士杰》为名。 

  《四进士》之名来自于剧中的四个人物。明朝嘉靖年间,同科的四个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在双塔寺海誓山盟:今后出任为官,决不贪赃枉法。几年过去,四进士之一的田伦家里出了件事,他的姐姐田氏,设计毒死小叔姚廷美,反诬指弟媳杨素贞谋杀亲夫,趁势将杨素贞赶出家门,卖给杨春为妻。杨春知道素贞的冤情,深表同情,与杨素贞结为兄妹。四进士里的另一位毛朋担任了“河南八府巡按”,微服私访,在路上遇到了告状无门的杨素贞。毛朋替杨素贞写了张状纸,叫她去信阳州申冤。 

  故事由此改以杨素贞、杨春申冤故事为情节主线。二人来到信阳州,不幸又被冲散。杨素贞人地生疏,又遇几个狂徒拦路调戏,幸被开客店的宋士杰搭救,这个宋士杰原来在道台衙门当一名刑房书吏,因爱打抱不平而被革役。听了杨素贞的冤情,宋士杰打抱不平的脾气再次发作,把她收为干女儿,带她到信阳州衙门去告状。而信阳州知州就是四进士里的那个顾读。 

  田伦的姐姐接到了传票,要到信阳州衙门受审,怕阴谋败露,赶紧央求弟弟田伦给顾读写信,并随信附上白银三百两。田伦派了公差给顾读送信和银子,正巧也住到了宋士杰的客店。宋士杰见他们行踪可疑,趁他们熟睡之时,发现了田伦的密信,立即将信上的字句一一抄下。 

  第二天州衙门升堂审案,顾读已经看过了田伦的密信,也收到了三百两银子,于是他就将杨素贞屈打成招,承认自己谋杀亲夫。并无罪释放田氏夫妇。宋士杰算是“唆讼”,挨四十大板。 

  回到家里,宋士杰巧遇杨春,他又写了状子,让杨春以兄弟身份再去向新来的“河南八府巡按”拦轿告状。河南八府巡按毛朋,为官清正,开堂重审这件命案。宋士杰被传来出庭,他当庭拿出抄下的密信为证,控告田伦、顾读贪赃枉法。杨素贞的冤情由此大白。铁面无私的毛朋斩了田氏夫妇,革了田、顾两人的官职。但是却仍旧因宋士杰一状告倒两个大官,要将他判往边疆充军。好在杨素贞情急智生,认出毛朋就是那天帮自己写状纸的人。宋士杰指出毛朋办事不公,要是打抱不平也犯法,那么毛朋就是第一个“唆讼”的讼师。毛朋被问得哑口无言,只好释放了宋士杰。 

 

  杨青卖妹 

  剧中的田氏把杨素贞的酒鬼哥哥杨青找来,要他去卖掉杨素贞。杨青果然乐意卖妹赚钱,他以母亲病重、想念杨素贞为名,将丈夫死后未满“三七”的杨素贞骗出家门,带到与买家约定的柳林之中,以三十两银子的代价,把亲妹妹杨素贞卖给了想买房妻室的外乡人杨春。 

  哥哥能够卖妹妹吗?这当然是违法的。明清时期刑事条例明确规定,将亲姐妹出卖给他人做妻妾,要按照诓骗他人财产计赃定罪,赃一两以下杖六十,按照杨青卖妹所得三十两银子,应判处杖九十。另外,杨青这个行为还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就是在寡妇志愿守寡、以欺骗或强迫手段强迫寡妇改嫁,如果已成婚的,要判处杖七十徒一年半。 

  另外在本剧开头,毛朋巡按河南下五府前发出的告示,是一项新的地方临时法规:“若有贩卖人口者,责打四十大板,一面长枷。”这个情节也非常真实,是明清时地方政府经常发布的禁令。 

  从法律上讲,明清的法典对于买卖人口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设方略而诱取”(有预谋的强夺及诱骗)良民,如果是买卖良民为妻、妾、子孙的,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双方合意买卖人口,将良民卖为奴婢的,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卖为别人妻、妾、子孙的,处以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后的条例进一步加重处罚,规定触犯这一罪名的罪犯加重处罚,一律发边远充军。再犯者用一百斤大枷,枷号示众一个月再充军。三犯者一律发极边烟瘴永远充军。 

  毛朋发布的告示,规定对贩卖人口的,责打四十大板,“一面长枷”(就是枷号示众的意思),好像比法律规定减轻了很多。不过实际上这只是先行处分,在责打枷号完毕后,并不排除按照法律正式判罚。 

  杨青卖妹,可以辩称是“嫁妹”,因为嫁妹可以收取男方“聘礼”;而在买方杨春这方面,买人为妻,也可以说是“娶妻”,付出的只是“聘礼”。剧中杨青确实也伪造了由杨素贞婆母画押的“婚书”,“立婚书人陈氏,只因杨素贞在家吵闹不贤,令其胞兄带回家去”。 

  但是这笔可以伪装为嫁娶的买卖有一个漏洞:杨素贞和杨春都姓杨,按照古代法律,“同姓不婚”,主婚与男女都要处杖六十,强制离异,女方回娘家,男方已付出的财礼全部没收。因此一旦被发觉,只会按照买卖人口罪进行处理。因此剧作者安排的情节是,杨春后来被杨素贞哭诉感动、双方结为兄妹。而且在毛朋为他们起草的起诉状里也说:“胞兄杨青,推母有病,将小女子诓到柳林,卖与贩售人杨春。”杨春为此请求修改诉状,将文字改为“将小女子诓到柳林,卖与异乡人”。这样杨春就脱离了这场买卖,成为单纯的“见义勇为”的好汉。 

  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晚明时期进入中国的传教士利玛窦在他的《利玛窦中国札记》里,提到了这个令他吃惊的现象,并分析说中国的穷人太多,“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无法过没有女人的生活,就把自己卖给有钱的主人家,以期在这家的婢女中找到一个妻子,而这样一来就把他们的子女永世变成奴隶。还有一些人则攒够了钱买一个妻子,等到孩子过多无法抚养时,就以大约一头猪或一匹便宜的小驴价格把孩子卖做奴隶——价钱大约相当于一个克朗(crown)或一个半克朗。有时候这样做并不真正有此必要,但孩子却从此就与父母永远分开,变成了买主的奴隶,买主想叫他干什么就得干什么。这一做法的结果是全国事实上到处都是奴隶”。 

  明清的统治者对于这种社会现象没有什么办法,只是频繁地发布法令与告示,作为一种朝廷的“导向”宣示。毛朋的告示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表态而已,从田氏设计、杨青骗妹、杨春公然意图买妻等等情节来看,台上的角色和台下的观众,都只是将这个告示当做一阵风,只要躲过风头,就不怕违法。 

[责任编辑:li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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