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一个区委书记的空缺,引发了一场贪腐狂潮。从市委书记到一般干部,几十名官员和商人搅在行贿受贿的漩涡中。他们的疯狂之举,一步一步将自己带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杨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高材生,在学校曾拿过演讲比赛一等奖,经过多年的岗位磨练,已经成为长洲市检察机关的“名嘴”。
“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陈建忠进行提问。”审判长宣布。
陈建忠的两个辩护律师,都是李佩剑花钱请来的,其中一个还是从北京来的“刑法专家”。只见戴着一副金丝眼镜、一副学究风度的“刑法专家”首先发言,他对起诉书指控的问题朝着陈建忠有利方面进行发问,陈建忠也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一一作了回答。
接着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陈建忠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了自行辩护;辩护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然后对罪与非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热闹非凡。
“陈建忠的受贿数额应剔除以李佩珍名义开户,被周鑫金取走的香港汇丰银行的1600万元和其捐给家乡用于修路架桥及建敬老院的350万元,因为这些钱他实际上没有得到或者说事实上没有占为己有。彭任文与于宏发之间发生的500万元系借贷关系,属民事范畴,认定我的当事人陈建忠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刑法专家”辩解道。
端庄的女公诉处处长杨帆对“刑法专家”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请法庭注意,在成克杰受贿案中,成克杰也没有拿到钱不是照样认定吗?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看,陈建忠收受周鑫金的1600万元,从主观上讲,存在着故意,就是要趁机捞一把;从客观上讲,钱已存入李佩珍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受贿过程已经完成,是既遂而非未遂;主体上讲,毋庸置疑,他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主体的条件;从侵害的客体看,他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已经构成受贿罪。至于后来周鑫金因赌博和生意亏损等原因冒充李佩珍的笔迹取走这笔款属盗窃行为,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刚才辩护人提到的陈建忠将受贿所得的350万元用于为家乡修路架桥和建敬老院,这是陈建忠为了逃避罪责而采取的手段,也不影响定性,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考虑。”杨帆分析得十分透彻,引起了听众的共鸣。
“对于挪用公款的问题,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要被借贷协议的假象所迷惑。从于宏达、于宏发的供述以及吕辉的证词看,是陈建忠指使吕辉操作挪用500万元归于宏达使用的,陈建忠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陈建忠的另外一个辩护律师陈耀忠对陈建忠滥用职权减免土地出让金、雇凶杀人和是否属有重大立功表现等问题亦进行了据理力争的辩护:
“我的当事人陈建忠为周鑫金减免土地出让金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属集体行为,不能追究他个人的责任。至于雇凶杀人,是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应免除处罚。正是由于陈建忠检举揭发了余国平的问题,才使得司法机关揪出了所谓的‘内奸’,陈建忠的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
陈耀忠的话音刚落,杨帆立即进行反驳:
“对于滥用职权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问题,陈建忠是积极的,是极力主张的,而且还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会议,至于集体决定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和定性,在此问题上,陈建忠负有领导责任。至于雇凶杀人问题之所以未能得逞,不是被告人自动放弃杀人念头,而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常小刚恰好去了美国学习培训,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杨帆分析得头头是道,观众频频点头。
“陈建忠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叫其妻子李佩珍去腐蚀收买身为副检察长的余国平,本身就是行贿的犯罪行为,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不是立功。”台下旁听席上的观众,向这位泼辣干练的女公诉人投来敬佩的目光。
杨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高材生,在学校曾拿过演讲比赛一等奖,经过多年的岗位磨练,已经成为长洲市检察机关的“名嘴”,曾荣获省“十佳”公诉人称号,面对所谓的“刑法专家”也毫不示弱,反驳可谓刀刀见血,入木三分。
“关于滥用职权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问题,我的当事人陈建忠是请示过当时的市委书记张为民同意的,而且在审批报告上签字的是常小刚,并非陈建忠。因此本辩护人认为,陈建忠滥用职权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罪名不能成立。”陈耀忠不遗余力地为陈建忠开脱罪责。
“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以权代法,不能亵渎法律,一言以蔽之,市委书记张为民不能代表法律。”公诉人陈锐那铿锵有力的声音在庄严的法庭上回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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