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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贪官(五十二)

时间:2009-06-26 13:59:00  作者:尚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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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争夺一个区委书记的空缺,引发了一场贪腐狂潮。从市委书记到一般干部,几十名官员和商人搅在行贿受贿的漩涡中。他们的疯狂之举,一步一步将自己带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被告人谢红名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侵吞公款50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因彭任文与于宏发之间有借款协

  议,认定被告人陈建忠挪用公款500万归个人使用证据不足,亦不予认定。为了谋取南湖区委书记的职位,被告人陈建忠送给张为民348800元,送给杨忠诚10万元,为逃避法律追究,送给余国平150万元(含授意李佩珍送的100万元),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另有823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于泄私愤雇凶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建忠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人余国平的犯罪事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喝了一口水,润了一下喉咙继续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张为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94.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1008万元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诉机关指控张为民违反妇女意志,对白某实行强奸,因当事人有预谋私利,强奸罪不足以认定,罪名不能成立;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柳阳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江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廖其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余国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犯罪所得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佩珍与丈夫陈建忠共同索取甘国华100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了让陈建忠规避法律的追究,向余国平行贿100万元,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公诉机关指控李佩珍与其丈夫陈建忠共同受贿周鑫金100万元,因事先没有具体明确的通谋,不予认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杨忠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1万元,为他人谋取官位,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另有805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犯罪所得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龙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5.99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全部犯罪所得。”

  “被告人谢红名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侵吞公款50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黄文惠伙同丈夫张为民共同收受他人财物193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周鑫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丁昌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李大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40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万豪,犯行贿罪,但因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张若怡犯介绍贿赂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犯罪所得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芸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犯罪所得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杰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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