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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智商犯罪见高低

时间:2010-09-25 14:37:00  作者:陆幸生 曹小航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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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卫军今年40岁,肤色黝黑、梳着分头,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名检察官,一个善于用法律解释繁杂金融案件的法律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会等金融机构名闻遐迩。仅过去两年,他就9次受邀前去就查办金融犯罪讲课。

  (1)都想快挣钱、挣快钱的时候,要静下心来想一想,那样巨额的“利”,可能么?现实么?

  今年夏天的一天,我们慕名前去。仅两个多小时的谈话,他让我们明白了许多自己曾似是而非的金融问题,而话题是从一部电影引出——

  说到电影演员赵丹在《乌鸦与麻雀》里“轧金子”,穿着蓝色检察制服的吴卫军不由得笑出了声来。

  《乌鸦与麻雀》说的是市井小民,总想让紧紧捏在手中的零碎银子,升点值,而且是“挣快钱”。前一秒钟还在微笑的吴卫军,转而严肃地解释“升点值”:以本生息,就本求利,以钱生钱,也就是做金融投资,在上海市民生活习俗中,是有传统的。老百姓对于“投资”,也绝不陌生,在保本乃至略有风险的前提下,都认可并且愿意参与。但投资实业,需要一个封闭运行的时间周期,这个周期因行业的不同而或长或短,还有资本运行的隐秘性质,这些统统都与升斗小民的心态不符。影片中的轧金子,就是以今朝价格买进,在明天或最近的未来,以高价位卖出,牟取价位差;黄金价位每日公开,于是乎一切似都在可看可控的范畴内进行。演员赵丹的“小老板”角色被如是公开的赚快钱方式,弄昏了头,结果是屁股底下的椅子被摇散,惊醒了一枕黄粱美梦。

  吴卫军说道:“那么多的老百姓都想将本求利,都想快挣钱、挣快钱的时候,人们要静下心来想一想,那样巨额的‘利’,是从哪儿来的?可能么?现实么?香港人有一句大白话:属于金融运作的炒股票,是‘一场零和游戏’。也就是说,进场炒股的资金总额度恒定,他输你赢,实质是他口袋里的钱进了你的口袋,或者反之,仅此而已。这句话也有欠缺:具体股票投向的增值,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良性生产活动,持有者的盈利是可能的。只是,一个‘快’字不符合任何实业必须的物质生产过程。”

  于是,金融活动的终端概括,以非常恳切的口吻出现了——“财不入急门”。而想钱,又是一场不可抑制,永难治愈的人性“内急”。凡间有病,就有医生。世上有急,也就有救急的人出现。只是,医有良医,也有游医,更有假医。应对“内急”,有人迫切需要“解急”的药方,于是乎就有了到处“游说”的“游医”。如是“行医”的人,就是金融诈骗犯。吴卫军点题:“这些历史的和现实的渊源,这些人性的和文化的‘纠结’,就是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上海出现了较多金融犯罪案件的社会原因。”

  (2)作为公诉人,他面临的是:金融证券案件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定性争议较大”

  “文雅”的金融犯罪,用老百姓的话直接道来,就是——骗钱。讲得过程化些,是把你口袋里的钱,“说”到我的口袋里来。

  摆放在检察人员面前的,是一个严峻的崭新课题: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金融犯罪仅作出罪状描述,而没有对其法定刑作具体明确规定。在名目繁多的金融案件中,又如何“直接应用”呢?

  这是一个操作层面的现实课题,更是一个需要通过实践来予以检验和突的理论课题。

  10余年前,吴卫军踏上检察工作岗位。他所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下辖黄埔、静安、闸北、杨浦、普陀等苏州河以北十个区域,作为市一级执法单位,办理的是涉外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案件不可谓不大,不可谓不难,不可谓不繁。

  作为公诉人,他面临的就是这样一个局面:金融领域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证券市场低迷,金融证券案件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定性争议较大”。

  2003年8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处的显示屏出现如是字样——明日开庭:9:30;二中院C101法庭;周隽等14人票据诈骗案。

  周隽票据诈骗案涉款3.3亿余元人民币,此案作案手法独特,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互相交织。因为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吴卫军多次和公安侦查人员商议侦查方向和证据要点。在法庭上,吴卫军根据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进而认定:周隽等开具的是“没有保证金的汇票”,即空票,此案应以票据诈骗定罪。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被告人中有2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追诉的2名漏犯亦被判有罪。这是吴卫军办理的第一起金融案件,荣立检察系统三等功。

  第二年,吴卫军“遭遇”朱耀明贷款诈骗案。公诉文本写得清楚:为牟取非法利益,1999年1月19日至2003年6月23日间,朱耀明指使浦克等22人,在上海、重庆、广东、江苏等10余省、直辖市等48家证券营业部,设立273个资金账户,累计下挂6000余个深圳股票账户。经朱耀明组织指挥,以自有资金或采用向证券公司质押融资、委托理财、骗取银行贷款等方式,累计集中资金48.86亿余元人民币,用于操控“百科药业”股票,自买自卖达75,779,195股。仅在2001年3月6日,其自买自卖股票达1,554,280股,占该股当日成交量的79.499%,致使该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

  朱耀明利用股票反复质押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亿余元。他在供述中辩称,其所持股票市值高达30亿,偿还2亿银行贷款“没有问题”,进而否定自己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书”只有薄薄的几页纸。

  吴卫军仔细翻阅了几十本案卷,剔除了其中1个亿的金额不属于欺诈性质,在分析其股票账户后,揭示了其无法兑现庞大账面资产的事实——这些高市值“股票”,早已是其他借贷款项的抵押物,不可重复抵押;而且,即使这些股票可以“活动”,但如是市值高位,会即抛即跌停,因无人接盘而“无法抛盘”。吴卫军点破所谓高市值股票的真相,揭露其诈骗的主观故意本质,朱耀明低下头来。

  被告人朱耀明最终被法院以货款诈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在交代犯罪事实的同时,还检举另一起受贿1500万元的大要案。吴卫军再次荣立检察系统三等功。

  吴卫军说:“现今社会大抵有这样两类人,比较容易上当受骗,一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涉世甚浅,不懂利害,妄想快速致富;甚至社会上还有金融传销活动,诈骗犯装模作样在豪华办公楼开设门面,面试招聘,但‘进入职工名单而无任何报酬’,一切待被招聘者能够‘吸纳’到他人投资,方能以提成方式获得报酬。二是进入退休期的老年人,总想养老金能够升值,甚至听信传言,抵押住房,以求一搏,以供日后绵长的养老之需。殊不知最后结局,往往是血本无归或大额亏损,落得手抖心抖,晚景凄凉。年轻人是当下心急,老年人是缺乏金融常识”。

  (3)他撰写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计有3万8千多字,相当于一部中篇小说的篇幅

  2005年的中富证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系“两高一部”督办的德隆系列案件之一,也是吴卫军最难忘的一个案件。在德隆系列案件中,中富证券是当时国内唯一得到证监会批准获得“资产管理业务从业许可”的单位,这一点使得对中富证券公司以保本保收益的委托理财方式吸收资金行为的性质认定产生了极大争议。

  由吴卫军撰写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计有3万8千多字,相当于一部中篇小说的篇幅。

  吴卫军首先查明中富证券的“由来”。“公诉报告”如是记录:证监会批复记载,2002年1月11日同意中富证券增资扩股更名为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年2月4日中富证券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1000万元。

  受托投资管理是中富经营范围中的一项,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通俗地说,这个“投资服务”内容只能是为客户具体操作“低吸高抛”;至于最后受益,“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盈利或亏损均有可能。

  而中富证券的“受托投资管理”,是先后与82家机构及个人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合同和“承诺固定收益的补充协议”,作出应允,“不问过程、只要结果”的投资客户,都能够得到“以数倍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固定回报”。这是名副其实的违规违法经营。

  而且,“公诉报告”进一步点明:客户资金一旦进入中富证券账号,“所有客户资金账户密码全部更改,客户对自己的资金账户不能进行控制,有时账户会被屏蔽,连下属营业部也无法看到客户资金账户内的情况”。这是明目张胆的强盗行径。

  中富证券的作案时间为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其真实的幕后背景是:2003年4月,因德隆旗下控制的“金新信托”发生挤兑风波,其炒作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等股票以及资产收购的资金链面临断裂。为取得新的融资平台,中富证券公司以“收购”和“控股”的方式成为新疆德隆集团国际实业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的“指挥、策划、组织和资金调配中心”。中富证券违规违法的“投资管理”,真正目的是以高利率诱惑,诈骗圈钱,维持德隆的资金链。

  对于中富证券的性质认定,吴卫军在公诉书中写道:鉴于银监会函中已认定中富证券的行为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变相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性质。因此,本案性质已能够确定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经法院认定,中富证券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为7亿余元人民币。

  最终,此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公诉方阐述的定罪法律依据获得了证券业和法学界的认可,成为之后认定此类案件的范例,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中富证券一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庭”。

  (4)对金融诈骗犯罪,他的告诫是:不要与法律“对赌”,可能的高收益来自肯定的高风险

  从事检察工作10多年来,吴卫军曾2次荣立三等功,获2次嘉奖,先后被评为市级机关青年岗位能手,院检察业务专门人才。他撰写的金融证券案件方面论文和调研,先后刊登于《政治与法律》、《犯罪研究》、《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新现象》、《银行证券领域情况分析》等调研文章,受到市政法委、市金融纪工委的重视。2006年,他撰写《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一文,对该类案件提出认定方法和标准,后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肯定。中国证监会向他约稿《购买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的定性及预防》,文章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头版头条。今年3月,吴卫军作为善办金融案件的人才,被市检察院邀请,通过视频向全市检察系统各级检委会成员讲解“关于惩治金融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吴卫军的告诫是:不要与法律“对赌”,可能的高收益来自肯定的高风险,金融欺诈的结局,一定是依法“进去”;“老百姓要警觉诱惑,拒绝“洗脑”,一旦被骗,就会倾家荡产,千万当心”。

  我们有些不解,看上去平实的吴卫军何以如此熟悉金融。他嘿嘿笑道:“干了这行,就喜欢这行了,家里自费订阅的财经类报刊就不下十种,每天研究呗……”他以前在上海航道局工作了五年,于1997年考入检察院,在执法实践中耕耘了一片沃土。

  7月21日,我们又一次走进检察院,见到吴卫军正在偌大的教化室主持“侦查监督岗位练兵活动”。原来,他因工作需要已被调入二分院侦查监督处工作,负责对金融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审查。看着他不紧不慢地点评、总结,像一个循循善诱的老师一样,不禁欣慰他的出色工作得到行业的认可。上海检察机关教育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一批吴卫军似的行家里手正破土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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