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jcrb.com 密码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首 页 | 新 闻 | 专 题 | 图 片 | 视 频 | 舆 情 | 直 播 | 正义人物  装备技术
反 腐 | 检 察 | 监 督 | 评 论 | 文 化 | 博 客 | 微 博 | 正义基金  法治中国
投稿中心 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  旧版网站
  首页>>文化频道>>纵横谈
张爱玲著作版权官司之管见
时间:2008-07-11 14:48  作者:古清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张爱玲著作的版权官司旷日持久,近日台湾皇冠文化公司再下一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张爱玲《流言私语》侵权。早前,皇冠文化公司已经起诉中国电影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未获授权而出版张爱玲的著作。从追踪案件的媒体报道来看,此案没有了结,因为被告提出张爱玲的遗嘱的法律效用问题。案子的后续进展如何,暂且无法预料,这里只提出我个人的两大疑问。

  从被告方的辩词来看,被告的大陆诸大出版社,似乎均未取得张爱玲著作的出版授权,不论皇冠文化公司是否拥有张爱玲著作的独家出版权,未获授权出版是一个大前提。此案说明,中国大陆这些涉案出版社的出版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张爱玲入籍美国,并于1995年去世,但从《著作权法》保障著作人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判析,中国大陆诸家出版社均涉嫌侵权。也就是说,将皇冠文化公司放到一边,侵权成为事实。至于皇冠文化公司自称拥有张爱玲著作独家出版权,那得由法庭进行检查,原告方皇冠文化公司和授权皇冠文化公司的宋淇和宋邝文美夫妇到底是否拥有张爱玲著作的出版权,余下再说。

  回过头来说被告,我觉得给皇冠文化公司出具授权书的宋邝文美女士的行为值得讨论。众所周知,张爱玲作为中国上世纪的著名女作家,在大陆拥有广大的读者群,如果宋邝文美女士真的是深受张爱玲信赖的朋友,在张爱玲去世后,将张爱玲著作的出版权不论时间、版数、印数和地区独家授予皇冠文化公司,恐怕有失义之嫌。既然是张爱玲信赖的朋友,依照常规,应该是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帮助张爱玲推广她的著作,使她的著作获得更多的读者才是,此间不论宋邝文美女士是否从中获取版税了。可是,从独家授予台湾皇冠文化公司的做法考察,而且是确定不论时间、版次、印数和地区的永久权利均归皇冠文化公司,这当然限制了张爱玲著作的推广和传播。

  宋邝文美女士显然陷入不义,如果大陆的出版社与皇冠文化公司联系而未遂的话,就坐实了这一点。皇冠文化公司如果真的拿着合法出版权而又不作为,这等于是判了张爱玲著作的死刑,让张爱玲的著作无以见天日。这个不义,恐怕比希望侥幸出版张爱玲著作获利的大陆诸出版社更加恶劣,因为张爱玲是许多中国青年尤其是女性读者喜欢的作家,并且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占据一席之地。宋邝文美女士的行为,应该是违背了一个作家朋友的意志的。

  皇冠文化公司的官司定然还要打下去,它的天文数字的索赔会否缩水,此中似乎没有调和余地。这与张爱玲生前追求的宁静和清雅背道而驰。我想,张爱玲的在天之灵有知,肯定是不赞同这样子的。处于张爱玲最信赖的朋友宋邝文美女士位置,则应该思考,这种授权是不是妥当?是不是有违张爱玲意愿?从过去的记录来看,皇冠文化公司也没有到大陆来做张爱玲著作的推广,台湾的市场又极其有限。因此,宋邝文美女士和皇冠文化公司即使真正拥有张爱玲著作的独家出版权,那也是深陷不义!比较之大陆诸出版社的不法,更让人不能接受,毕竟著作是张爱玲的,受赠予者,可以合理获得钱财,但不能将朋友的心血著作扼死。在此,即便是皇冠文化公司赢得官司,也会让人侧目。

责任编辑:陈杰
 正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或“稿件来源:正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检察日报正义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正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正义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即时新闻 更多>>
 法治漫画 更多>>
漫画:罢免代表
漫画:孰轻孰重
 博客精选 更多>>
 论坛精选 更多>>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11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05067280号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11]0064-0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700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