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在地下通道唱歌的流浪歌手,因为一曲苍凉的《春天里》,而受到央视春晚的青睐,一夜暴红,成为演出公司竞相追逐的艺人。这首歌曲的原创作者不允许他们再唱《春天里》,在网络上又引起了一场纷争。
这是一个“鲤鱼跳龙门”的故事。它不仅让流浪歌手一夜成名天下知,而且把多元化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不少评论者在评论这一事件的时候,多少流露出对流浪歌手的同情。这充分反映出人们善良的本质,也反映出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人的思维定势。
从流浪歌手到成功的艺人,体现了现代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但在这个成功的故事背后,不知道电视台邀请的流浪歌手是否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也不知道双方当事人在参加央视春晚的时候,是否就歌曲的知识产权问题曾经达成协议?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当流浪歌手借助于他人的歌曲,红遍大江南北的时候,他们就应该意识到,在现代法治社会他们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尊重他人的权利。
新闻评论者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明显地流露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情绪。这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底线就在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如果缺乏法律意识,那么,保护弱势群体就会成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借口。
部分评论者愤愤然,他们认为如果不是流浪歌手的演绎,那么,这首歌曲不可能会受人注意。这是一种典型的情绪性表达。流浪歌手作为著作权的使用者,当然为歌曲的流行作出了贡献。但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充分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在互联网络上披露的事实是,为了帮助流浪歌手生存下去,歌曲的创作者授权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这本身就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一种提携后来者的善举。假如因为他们曾经是流浪歌手,而允许他们毫无节制地使用作品,那么,这不是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而是在鼓励他们侵犯著作权。
笔者并不像某些评论的那样,对这一事件的结局感到悲观。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为“双赢”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城市流浪歌手转身为成功的艺人之后,仍然可以继续演唱这首歌曲,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必要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从著作权使用中获取巨额的利润。如果双方能够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那么,对社会有利,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利。
在多元化社会确实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但是二者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制定科学的法律,平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就能逐渐地弥合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裂痕。
人们欣喜地看到,当这一事件不断发酵,甚至有人公开批评歌曲创作者的时候,这两位曾经的流浪歌手主动站出来,向歌曲的创作者表示歉意,并且主动要求批评者不要恶意攻击。这说明他们正在逐渐地适应这个社会,也说明他们希望用自己的真诚来消除彼此的误会。
笔者希望评论者在借机发难的时候,也应该扪心自问,发表言论是为了割裂共识,还是为了凝聚共识,是为了弥合社会的裂痕,还是为了扩大社会的裂痕?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