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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半路杀出“程咬金”:要么用我的车运输,要么交“过路费”

时间:2018-10-25 15:55:00  作者:陈卓 许璐  新闻来源:阳光漳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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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现在我们说的不是《隋唐演义》,而是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话说犯罪嫌疑人陈某,一直未找到合适的营生,听闻老家的某样农产品销量不错,于是……

   

  首先,成立一个冷链物流公司

  话说美人在皮也在骨,如今混社会绝对不能没有头衔,叫“哥”已经满足不了我了,最好弄个“X总”、“X董”当当。

  苟富贵勿相忘,曾经的一起喝醉的兄弟,欢迎你来入股。

   

  其次,召集小弟

  小弟是神奇的存在,打骂恐吓最拿手。哪里需要摆平,哪里就有我的这些兄弟。

   

  再次,寻找目标对象

  目标对象即客户。找目标对象比找对象要求严厉多了!一是要外地人,“欺生”你懂不懂?二要有钱的,没钱我们怎么跟TA做生意啊?三呢一定要从我地盘上经过,这样我才好收“买路财”呀。

   

  最后,拿小钱钱

  客户有了,该去洽谈业务了。我们这个公司也是很讲究的。先礼后兵晓得伐?“某某啊,以后你就我罩啦,凡是从溪南运往深圳的香菇都交给我公司运输,以后要听我的,如果不用我们的车,那你也要每筐香菇额外收取0.5元调配费”什么?不听?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小弟们上!

   

  类似陈某等人欺行霸市,以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最有可能会涉嫌哪些罪名呢?

  1、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判决结果

  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你听说了吗?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11种情形的黑恶势力属于重拳打击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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