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巴林左旗检察院对一起 “零口供”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4月的一天下午,姜某独自骑乘一辆蓝色电动车闲逛,行至一家羊肉店,见店内无人便装作顾客走了进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店主边某放在桌子下的背包内现金盗走,走到门口时不料被店主边某发现,姜某慌忙骑电动车逃跑。边某追赶一阵没能追上,忙回屋查看,发现背包内现金全部被盗,立即报警。
侦查人员经过查看周围监控,认定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姜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被捕后,存在着“只要我不说,神仙也没辙”的错误观念,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本案中,姜某就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是自己所为,坚持称自己无罪,这类案件被称为“零口供”案件。
出现“零口供”情况,检察官就无法定案了?No!No!No!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运用双向审查法:正向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辩解中的案件信息为线索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判断,反向审查辩解中的不实之处,从而实现对辩解的“否定之否定”。 在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有罪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遵循正确的逻辑判断,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证据充足,“零口供”照样定罪
审查证据链,寻找突破口
面对姜某“零口供”的事实,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仔细阅卷,认真推敲,寻求案件突破口。
本案中,监控视频内容及起获的赃款是锁定姜某实施盗窃的关键。通过反复查看案发现场监控,承办检察官发现姜某案发当天到店时间与案发时间相吻合,离店时神色慌张,举止匆忙。
姜某对为何出现在案发现场及身上搜出的与涉案金额相同的现金来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而报案人边某能准确说出案发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现金及现金特征,经过组织辨认,边某亦能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姜某。
综合本案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各证据之间所证明对象一致,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浮出水面。
劝君莫侥幸,天网终难逃
经过承办检察官对姜某示证释法、耐心劝说,最终,姜某放弃了拒不交代就能逃避处罚的侥幸念头,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悔,并在庭审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当地法院以姜某犯盗窃罪,充分考虑其庭上能主动认罪的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检察官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法治不断进步,侦查技术不断发展,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失去法律给予的坦白从宽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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