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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两元车票钱对司机“动手”?后果很严重!

时间:2018-11-15 16:32:00  作者:徐淑红 徐子晗 曹韫芝  新闻来源:贵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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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重庆公交坠江事情在各大媒体上霸屏,而我院曾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引起了鹰潭市民的广泛关注。

  案情回放 

  公交车司机姚某某驾驶公交车从贵溪市某乡开往贵溪市区,中途李某某上车。

  姚某某告知车票款为5元,李某某往公交车投币箱投了3元,姚某某让其补齐车票款,两人因此而发生了争吵。

  随后李某某竟走到姚某某身后,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击打姚某某的头部,并拉扯公交车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不稳。见此情形,姚某某将公交车紧急制停。

  处理结果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姚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姚某某的谅解,所以希望能从轻处理。

  然而为了慎重处理此案,我院认为:虽然李某某此次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拉扯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这种行为危害极大,严重危害了全车乘客及路上行人的生命安全。为此,我院决定以李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让李某某接受法律的审判,同时也教育广大市民以此为戒。

  一审法院以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分支罪名,其基本结构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客体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李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工具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并拉扯公交车的方向盘,致车辆行驶不稳,这不仅对车上的乘客,而且对车辆行驶的公共道路、路上行人、周围基础设施等,都会造成潜在的危险。李某某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导致乘客及道路行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陷入危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小贴士 

  01 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请保持平和心态,切莫干扰驾驶员驾驶,否则可能会导致车辆失控,不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同时自己也有可能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02 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若遇到他人与驾驶员争执甚至动手等情形时,请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报警寻求帮助。

  03 驾车出行时,应该遵守交通法规,礼让行人,文明驾驶,做一名遵纪守法、有素质的驾驶员。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具有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当遇到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请勇敢地站出来制止。这不仅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

  请牢记:任何一种危害公共与社会安全的行为,均可能危及你我的人身及生命安全,请别任意妄为!更别因为一时冲动,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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