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因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导致“重庆公交车坠江”的惨剧引发无数国人的愤怒。自己错过站竟然无视公共安全攻击公交司机,十多条无辜生命瞬间伴随者肇事者一同沉入江底。这种惨痛的教训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铭记和警醒。
然而,攻击公交司机,甚至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愚昧法盲行为绝不只发生在重庆这一起,这种现象在我们的城市、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
以下就是福清市检察院曾经办理过的几起乘客攻击公交司机的真实案例!
来看看,在福州福清市,这些人对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动手”,都“领教”到了哪些后果!
拒补五元车费,三次殴打司机,判刑!
司机老孙驾驶商务车载客从福州到福清。
车到福清市安民村路段时,到达目的地的乘客陆续下车。
陈某与司机老孙吵了起来,一怒之下,殴打了正在驾车的司机老孙,老孙立即刹车将车停在了路边……
陈某不停地在车上叫骂老孙,二人再次发生口角,陈某不顾公共汽车30多码的车速,再次挥拳打向老孙腹部。见此情景,车上乘客再次起身劝架,“冷静点,车在行驶过程中,这样很危险,要顾及下大家的安全”,陈某停止了殴打,老孙继续驾驶车辆。
但是仅过了一会儿,当车行至前方红绿灯口路段时,怒气未消的陈某索性从车上找来用于卸轮胎的铁棍又一次殴打老孙,老孙被打得满头鲜血,由于老孙忍着疼痛及时刹停车辆,才没有酿成大祸。
(图片来源于网络)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到站未下车,拉扯推搡司机,判刑!
司机王某驾驶公交车从福清市西门往一都镇方向行使。
因学校路口有斑马线,司机王某往前开了一小段……
林某上前拉扯推搡司机,突然方向盘失控,直接撞上居民房的围墙。因车门撞上围墙打不开,林某跳窗逃跑。次日,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最终,林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琐事发生口角,抢夺方向盘,判刑!
司机代某驾驶公交车从福清江阴车站出发,途中与乘客严某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至江阴镇一路段时因有乘客下车,代某停车后与严某又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被售票员及其他乘客劝开。
后代某继续驾车行驶,到新厝站点后,严某本该下车,但其并未下车。代某启动车辆继续前进,此时严某上前殴打代某,并抢夺、转动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与左侧同向行驶的一辆大巴车相撞并停了下来。严某见车门被锁住,脚踹车门无果后,又踹碎车窗玻璃,并从车窗跳出。后严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严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的公交车上,乘客袭击公交车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影响正常驾驶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行为会对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失控的车辆对于公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财产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后果。这样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遵守规定是我们保护自己的前提,控制情绪是我们不伤害别人的基本道德,不再冷漠和无视或许就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任何时候,一个人都不应该做自己情绪的奴隶,为了一时的口舌之快,酿下遗憾终生的苦果。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