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超市购物顺走一袋麻球被罚两万八,超市防损员建议私了涉嫌敲诈被捕。近日,我院批准逮捕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超市防损员徐某。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姜大妈到下城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些商品,付款结账时想图个小便宜,便浑水摸鱼顺走一袋麻球。她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料刚出超市就被自称超市防损员的男子徐某拦下,带到了超市保卫部。
徐某给姜大妈看了超市监控,问她是不是没有付麻球的钱,姜大妈看后先是承认但辩解是无心漏付了。经过一番对质,姜大妈还是承认了自己故意顺麻球的事实。但是徐某并未罢休,继续对质。最终,姜大妈承认自己已经不是第一次顺走超市商品,多次盗窃超市商品累计价值约1400元。
随后,徐某给姜大妈两个选择,一是将她交给警察处理,通知雇主到派出所领人;二是让姜大妈根据超市规定,按照被窃财物20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即要姜大妈赔28000元。姜大妈想到自己是做保姆工作,如果盗窃的是被雇主知道,可能会丢了工作,考虑再三选择赔偿私了。但是姜大妈实在没有那么多钱,经商量,最终徐某让姜大妈支付1万元就行了。姜大妈到附近银行取现1万元交给了徐某。
回家路上,姜大妈越想越不对劲,思索再三报了警。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将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利用姜大妈被抓现行后,担心被扭送派出所处理以及不想声张的心理,以报警做威胁,收取姜大妈1万元的事实。
二、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省定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金额达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姜大妈可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姜大妈是二年内在超市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涉嫌盗窃罪。此外,根据《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来认定。
四、超市无权处罚
全国各地商场、超市类似“偷一罚十”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商场和超市是企业,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不仅不能罚款,超市工作人员也不能随意搜查顾客身体。如果有顾客盗窃超市商品,数额较小的可以让偷窃者购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案件启示
一方面,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大家要做遵纪守法好公民,千万不可有贪小便宜之心。另一方面,像徐某一样的超市保安人员,虽有权利和义务发现超市内的盗窃行为,却无权做越权和违法的事,否则必将自食恶果。而对于超市管理者来说,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普法教育,严格超市内部的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若被敲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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