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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VS“黑车司机”,街头上演“黑吃黑”!

时间:2019-05-24 14:41:00  作者:林双双 李慧敏  新闻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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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出租”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作为非法营运车辆,“黑出租”司机都害怕被查,有一名男子就利用“黑出租”司机的这种心理,做起了发财梦。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13日早晨,家住曲阜的无业青年周俊民(化名)在济南历城区一街道办事处附近闲逛,伺机寻找可下手目标。这时,他看到在路边车旁的陈生(化名),便走上前询问:“你这车拉不拉人,去不去曲阜?”听到询问,陈生欣然同意,赶忙招呼。周俊民一听,心里高兴起来:有门。二人谈妥价格后,便开车上路了。
  路上,与陈生没聊几句,周俊民就开始仰头大睡。十点左右,即将到达目的地时,陈生叫醒周俊民,可是,一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周俊民揉揉惺忪的眼睛,让陈生把车停在路旁,亮出一个“交通局工作证”,严肃地说:“我是曲阜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现在全城统一行动,对黑出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陈生一听,有些害怕,刚想求情,就听周俊民厉声威胁道:“告诉你,你已经违法了,现在我要把你带到交通局接受处罚,扣车并罚款8000到10000元。”陈生一听要扣车就更害怕了,连忙求情:“我又不是经常干这个,老百姓不容易,求你能不能不扣我的车”。周俊民一听,略显为难地说:“不扣车……不扣车也行,看你这么不容易,你给我们队的人买15条中华烟就放你走。”陈生一听不用扣车,立马同意了。随即二人来到一家超市,陈生向超市老板支付了6000元钱买完烟后,周俊民对他说:“你原路回去吧,以后注意点,不许开黑出租!”
  
  到家之后的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就赶紧到曲阜市公安局报警。2017年9月14日,周俊民在青岛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来,周俊民已经不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15年3月就因敲诈勒索“黑出租”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周俊民6次从济南、曲阜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俗称黑出租),自称其系交通局或交通稽查队工作人员,利用被害人怕扣车、罚款的心理,以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将对被害人处以扣车、罚款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财物,价值共计32600元,数额较大。周俊民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3月,曲阜市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周俊民提起公诉。2018年6月,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周俊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600元。
  法条链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中 对敲诈勒索罪 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2)规定: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所规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中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检察官说法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称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周俊民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和敲诈勒索罪,应以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莫贪小便宜,莫动歪念,合法赚取每一分钱,勿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当单位和个人受到了上述行为的威胁或骚扰时,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固定证据,及时报警,不要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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