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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视频不容错过|侮辱英烈,绝不姑息!

时间:2022-04-24 15:16:00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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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节,是缅怀先辈、寄托哀思的重要时节。然而,总有个别人以反思历史的名义,大搞历史虚无主义,否定史实、污蔑英烈。宜兴市检察院联合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推出校园普法短视频-英雄烈士保护篇,谨以此片向先烈致敬。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英雄是永恒的主题,是我们民族的精神高地,人民英雄纪念碑前的隆重仪式、延乔路上铺满的鲜花,无不证明着,崇尚英雄、缅怀先烈正在成为中国人的集体共识、有力行动。

  “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个别小丑一边享受着英烈用生命铺就的幸福生活,一边做着蝇营狗苟勾当的“键盘侠”,必将遭到唾弃,也必须付出代价。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决不能让那些恶意诋毁英烈的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对于利用网络侵害英烈人格尊严、触碰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zyw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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