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新媒体矩阵>>地方检察集锦

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提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1-08-31 08:56:00  作者:姚婷婷  新闻来源:仙游检察微信公众号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8月26日,由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提起的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县检察院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这是莆田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我市检察机关在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卓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网友互换等方式获取包含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后,以每条几分至几角不等的价格将其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利10000元。经查明,卓某某获取的手机号码个人信息共计4791352条,获取公民个人身份号码信息共计3996条。
  办理经过
  线索研判
  本案系仙游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卓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探索作为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范围辐射面广泛,极易引发多种“下游”犯罪,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具有公益属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侵权人大多不知道自己被侵害的事实,且个人维权成本高、专业性强、诉讼标的低、赔偿数额小、举证难,不适宜由被侵权人自己提起诉讼,故仙游县检察院决定对本案立案办理。
  诉前公告
  2021年4月28日,仙游检察院在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刊登拟对卓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仙游检察院。
  诉讼请求
  公告期满后仍无适格主体起诉,经报请市检察院审批后,6月10日,仙游检察院正式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卓某某承担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予以上缴国库。
  2.判令被告卓某某注销涉案QQ账号及永久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
  3.判令被告卓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8月26日,仙游法院经审理,当庭对本案进行宣判,以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所有诉求均予以支持。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莆田检察机关首次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是“等”外领域的一次积极探索。在本案起诉后,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虽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仙游检察院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全方位打造个人信息安全的法治盾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zywxmtzj]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