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有什么意义呢?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谁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呢?
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有哪些情形需要报告呢?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如何体现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报告的强制性呢?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委和检察机关要进行问询、审查、监督,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对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检察官温馨提示
1. 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
2. 及时报告取得明显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
3. 对报告人信息保密。
工作中要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点多线长,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督导职责。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要同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隐私,避免二次伤害,并第一时间提供有针对性的救助,最大限度减轻不法侵害的影响。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强制报告制度、准入查询制度旨在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火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110”,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