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胡东飞在《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方向的制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期)中谈道,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主要在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当对事实和证据存有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被告人的选择。但是,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有利于被告人不可能成为刑法的立法原则。对刑法的解释应当有助于实现刑法所追求的规范目的,所以,当对刑法存在疑问时,不能适用该原则,而应当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即应以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为基本解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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