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屈文生通过数据统计发现,19世纪60年代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越来越多地依赖词典来进行司法解释,其中,《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引用率最高。很多大法官认为文本主义是解释法律语言含义时应当采用的正规方法,因为词典能方便地描述词典出版时词语的用法及含义,并描述出“任何一位理智的、见闻广博的公民”能够理解的含义。但也有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对词典的使用有很大的或然性,使用者对词典的选择并未有客观标准;另外,词典本身并不能确切表达某一词语的准确含义,尤其是词语在某一特定情境下的含义。但在作者看来,大法官对词典的引证并不意味着盲从。作者上述观点见《<布莱克法律词典>述评:历史与现状》一文(《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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