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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要合法还要合理

时间:2009-08-08 10:12:00  作者:刘金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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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司法措施的规范与监督”研讨会召开与会人员提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要合法还要合理 

  本报北京8月7日电(记者刘金林)“打击犯罪也不能不计当事人的成本,我们在诉讼理念上还存在严重缺失”,在今天举行的“经济性司法措施的规范与监督”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樊崇义教授认为,要从诉讼目的出发,转变目前经济性司法措施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 

  与会人员认为,经济性司法措施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交叉的一个新概念,并认为这一概念应包括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赃款赃物返还,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执行中处置财产的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等。 

  与会人员提出,司法机关在采取经济性司法措施时,除了要考虑查办案件的需要,还要考虑获得的经济利益与造成的经济损失,尽量避免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超过或者是远远超过获得的经济利益,这种司法措施就是无效率的、不合理的,其公平性也大打折扣。因此,司法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不仅要考虑合法性的问题,还要考虑合理性、必要性,尤其是经济合理性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由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杂志社、中国南车集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共同主办,《方圆律政》杂志承办。本报正义网对研讨会进行了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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