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一些有关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典型事例的报道,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在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过,有些事例也可能给人以误导:为了服务大局,分内分外的事都要做,似乎检察机关可以包打天下了。
立足本职,才能服务好大局。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既是本级本地党政工作大局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按照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件案子,就是为大局服务的最好体现。本职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通常也是我们比较擅长、比较熟悉的专门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对大局的贡献最大;相反地,如果我们荒废本职而去做别的工作,或者让外行来做检察工作,肯定都做不好,这对大局的损害最大。建国之初的二三十年里,试图打破行业特权的做法,譬如知识分子上山下乡等,否定分工,否定专业化、职业化的进步意义,曾经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检察人员服务大局,要从本职做起,从分内事做起,从具体事做起,在专业上下功夫,以检察活动为大局服务。分内分外都是为群众办事,但是不要忽视了它们有轻重、主辅之别。
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全面履行职责的关系。首先,要牢牢把握大局,深刻认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手头做着检察工作,心里装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装着老百姓。其次,要紧紧围绕大局,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当前,要防止片面强调法律至上和司法独立,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错误思想和行为,避免因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案结事不了”等现象的发生。最后,要切实立足本职,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简单地说,服务大局就是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考虑得更全面一些、做得更周到一些,因而取得的效果更好一些。
检察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包打天下。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各部门、各方面通力合作,而且必须分清情况,由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一哄而上,什么事都齐抓共管、混淆职责。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依法该管的事,不能缺位、失职;依法不该管的事,不能越位、滥用权力;该抓的事,要尽职尽责,做成做好;不该抓的事,要尽心尽力,提供帮助,不一定什么事都要一抓到底。譬如,对于诉讼领域的事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对于行政事务、立法事务、党务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事务,如果不属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就没有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不属于法律监督职责范围的事,原则上不管为宜;必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咨询,但是,切忌包打天下,给人以四处插手、到处揽权的错觉。
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首先,要全面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不作为现象。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忽视检察工作自身规律和原则,不思创新发展,工作消极被动、无所作为,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全面正确发挥作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要防止和纠正工作缺乏热情、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懈怠职责,甚至放弃职责履行等错误做法和行为。其次,服务大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责。只有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有效服务大局,取得好的效果。再次,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孤立看待检察工作,割裂检察事业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的关系,脱离社会主义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抓检察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最后,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违背这一前提,不但职责履行不好、作用发挥不好,还可能导致乱作为,滥用权力,将公权力作为谋取地方、部门、个人私利的手段,影响服务大局的效果,妨碍整个工作大局。
我们应当注意:检察工作是重要的,但作用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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