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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特约检察员的五点体会

时间:2009-11-26 10:27: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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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景钧(高检院特约检察员、原民盟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 

  作为高检院的特约检察员,我对《基本准则》有五点体会。 

  一、制定《基本准则》很有必要,也很及时。近年来高检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广大检察官的形象是为人民群众所称赞的,社会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而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了,个人的思想品德水平必然会提高,检察官的形象和公信力都会提高。 

  二、《基本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而核心是忠诚。所谓忠诚,是指坚持“三个至上”,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也就是《基本准则》第五条所说的“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如果这四个“忠于”都做好了,那么公正、清廉、文明的要求也就迎刃而解,因为党、国家、人民、宪法和法律都要求每一个检察官做到公正、清廉、文明。 

  三、营造践行《基本准则》的良好氛围。《基本准则》出台了,关键在于实践。道德是人们通过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更多的是依靠人们行为的自觉。为了在实践过程中取得明显成效,需要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氛围的范围有大有小,大到全院,小到具体部门、本科室,良好氛围的关键在领导。良好的氛围一定能够促进涌现出更多的职业道德模范人物。 

  四、进一步发现、培养、宣传检察官中的道德模范典型,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在全国检察官中存在许多职业道德模范的典型人物,比如近日报道的检察官罗东宁、杨竹芳的先进事迹,我学习后感到他们就是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模范。当前,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了解还不够,原因之一可能与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我们,就要做到检察机关的“好事传千里”。 

  五、增加“劝阻”。《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予以批评是需要的,但是“谴责”一词的范围太大,进行“谴责”的问题,也往往超出了道德范围,而《基本准则》主要是依靠自律、依靠心灵的感悟来实施的。建议增加“劝阻”,即对于违反《基本准则》的行为,既规劝又阻止,这样可能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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