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亮点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范结构。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表现,在包括宪法、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尤指刑事诉讼法)以及高检院颁布的诸多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但是,这种体现仅仅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可操作性以及由此所包含的指引性不强,尤其是在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上往往缺乏假定、处理和制裁等完整要素。2002年高检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虽有填补空白的制度贡献,但该规范过于简约,仅仅提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箴言。《基本准则》则不然,其从结构上看完全具有规范性文件所应有的形式和外观,因而具有重要的制度建设意义。
亮点之二:体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基本准则》特别强调司法理念的重要性,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依据《基本准则》,司法理念可分为最高理念和具体理念两个层面来理解。最高理念表现为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三个至上”。具体理念包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以及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人本理念。
亮点之三:构建了检察官的意识体系。《基本准则》对现代检察官应有的道德意识进行了多方面的要求,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意识体系”,具体包括使命意识、职守意识、独立意识、客观意识、中立意识、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清廉意识、形象意识、谦抑意识、诚信意识、保密意识、勤勉意识等。
亮点之四:搭建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宣誓制度;奖惩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检察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等等。
亮点之五:探索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发展的基本规律。其一,在理念上符合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道德是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所维持的一种规范体系,因此不应当把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寄希望于硬性约束,更不应当把所有的职业道德规范都转化为纪律或者法律规范。《基本准则》中倡导性规范多于强制性规范、鼓励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符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其二,更加强调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其三,强调检察官的自律。其四,对健康的生活情趣和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生成模式探索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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