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人性化办案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以来,该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人,不捕6人;共提起公诉29人,不诉5人,并对不捕不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经回访,100%的人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近80%的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复学、就业。
一、以人为本,慎用刑事强制措施
一是严审细问,了解细节。严审,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卷进行严格审查,看法律文书是否齐备、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是否清楚、有无超期羁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对犯罪的重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多次复核,看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切实做到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避免错捕案件的发生。细问,即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了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无打骂、诱供、逼供等行为,犯罪时是否有被胁迫、被教唆、被诱骗等情节。另一方面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全面了解其犯罪动机、家庭环境、学习生活、个人爱好等各方面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二是适当调查,综合评估。为了探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侦查监督部门除了应查明案件犯罪事实本身的各种情况之外,还应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生活环境、有无监护和帮教条件、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客观因素等进行适当的调查,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二、信息共享,实现案件侦捕诉对接
一是依法介入案件侦查,提前掌握有关情况。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侦监部门适时介入案件的侦查,既互相配合、引导取证、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又为侦监部门尽可能多地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有无监护帮教条件等各方面信息提供了渠道,为是否批准逮捕奠定了基础。
二是实行个案跟踪,及时向公诉部门反馈信息。对于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侦监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形成一份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着重从犯罪构成各要件构成状况、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阐述捕与不捕的理由,为公诉部门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参考信息。同时,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一时失足参与犯罪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公诉部门时,建议公诉部门根据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和悔罪态度,适用相对不起诉,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刑事和解,探索人性化办案模式
一是仔细查明案情。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听取被害人的委托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时,注重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全面掌握其中的和谐因素和矛盾症结,积极探寻双方和解的意愿。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自愿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同意刑事和解,则可以启动和解程序。
二是积极引导和解。刑事和解本质上是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由于我国奉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以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并非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自行和解,而是由追诉机关代表国家成为刑事和解的参与方。鉴于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应该积极引导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
四、教育感化,落实全程帮教措施
一是做好全程帮教工作。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积极与法院、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沟通,共同做好诉中、诉后的帮教工作。
二是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针对辖区内有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及庐山区中学等多所中学的现状,该院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教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认识,形成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合力;其次与学校建立帮教基地,选派业务骨干担任法制辅导员,帮助学校建章立制;再次定期到学校讲法制课,结合真实的案例,以案释法,将法律知识播进学生心田。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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