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经济学/进化理论/混沌理论
【内容提要】 文章从法与经济学当中提炼出一个典型的进化理论,使之适用于三个相关概念,其一来自混沌理论,其二来自路径依赖理论,其三来自现代进化理论。文章认为,将混沌理论、路径依赖和现代进化理论与典型的进化论模型结合起来会更有利于理解法律与经济制度的产生和存续。
一、典型的进化模型
这里,我会检验法与经济学中有关达尔文的适者生存模型的有效性(注:关于经济和组织进化论中自然选择的几部经典作品有,milton friedman,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1953);richard r.nels on & sidney g.winter,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economic change(1982);oliver e.williamson,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s of capitalism(1985);and armen a.alchian,uncertainty,evolution,and ecoomic theory,58 j.pol.econ.211(1950),对于法律上对进化论的应用请参见,robert c.clark,the 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legal evolution,90 yale l.j 1238(1981);e.donald elliott,the evolutionary tradition in jurisprudence,85 colum.l.rev.38(1985);george l. priest,the common law process and the selection of efficient rules,6 j.legal stud.65(1977);and paul rubin,why is the common law efficient?,6 j.legal stud.51(1977).)。在我还不能彻底摆脱这一理论时,这个典型的进化—效率模型就不能解释一些重要的现象。如果只允许用一个单一概念来解释商业和法律制度,那么进化—效率理论就和其他理论没有什么区别。它最能解释在一国体制内,在竞争中取得成功的商业组织得以幸存的原因;但对于一般性的、政治性的和由法律所决定的商业制度或者国家制度得以存在的原因却不能给出很好的解释。如果我们试图准确地解释不尽人意的现实,我们需要增加2-3个其他的模型。
其一就是混沌科学理论。一些现象对起初的条件极端地敏感。比如,天气变化的模式如此复杂,以致于今天一只蝴蝶在地球的一端扇动翅膀,可能会在下个星期的地球另一端引起一场热带风暴(注:参见james gleick,chaos:making a new science(1988).)。混沌在这里并非意味着无序,而是指准确预见一个制度的走向其实非常困难。开始的规则左右了我们最初所能观察到的细微变化,但是后来的扭曲和转向却使结果与起初的设想相去甚远。比起典型的自然选择模型,混沌理论模型更适合于解释破产和公司结构。
第二个模型源自进化论的现代思想。观察到的进化结果通常会是最具有效率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进化将一定是一个前进或者上升的过程。一个竞争者能够幸存下来,是因为它最能适应“昨天”的环境。对于那些曾和这个竞争者一同角逐的其他竞争者而言,这个“昨天”的环境是毁灭性的。但是,这些已经消灭的群落也许可以适应“今天”的环境。然而,在进化过程中没有什么可以确保已经消灭的群落重新出现(注:隐性的基因和两性间的繁殖增加了多样化生命形式存活和繁盛的几率。法律上保证多样性大致相当的条件是联邦成员间的竞争。)。
第三个模型是路径依赖。所有三个模型的内容其实交互重叠,下面将深入探究最后一个。
二、路径依赖
我们先设想一个关于路径依赖的最基本实例。如果道路笔直更容易驾驶的话,那么当我们在弯路上行走时,总会去想为什么路会弯曲,以及弯为什么在这里而不是那里。今天的道路取决于我们先前的选择。数十年以前,一位皮货商披荆斩棘穿过一片树林,为了躲避狼窟和其他危险的地方选择了一条曲折的路线。假如说这位皮货商是一位很好的猎手,他就会选择一条更为笔直的路线。后来,在同一条弯曲的道路上拖车前行的旅行者们在穿过树林的过程中,不断地重复这一习以为常的路线,清除着道路两旁的树木。道路就这样在被不断加深、加宽。即使在那些危险的地方消失之后,这一过程仍在继续。到后来,工厂进驻并在道路的弯曲之处发展;居民区也逐步发展起来以配套既有的道路和产业。当地城市的开发商也动工加宽并整饬道路,使之能够适合今天的卡车行驶。
道路到了需要重新铺设的时候。面对这一时机,今天的当局是否应当将道路弄直呢?他们找不到理由来拆除依道路而建的工厂和居民区,甚而对如何弄直道路也不去做过多的思考。显然,几十年前,那个商人选择的道路并不是今天的当局在能够选择的情况下愿意去铺设的。但是,对于一个已经投资铺设了一条道路,并依路而建许多资源的社会而言,保持既有曲折道路的现状比起重建一条新路的成本明显要低(偶而也会有存在路径依赖的道路的成本会很高昂而使一个社会舍它而重建新路的情形)。如果道路过于弯曲,新技术也会相应发展以使车辆能够适应道路而不会在速度上有所损失。假设这种技术会发出许多噪音,那么隔音墙也会为之而建。比起道路简单并且笔直的情况而言,司机需要更好的训练和管理。虽然这种结果并非理想,但是交通体系会为之适应。
或多或少,这一路径依赖的历史画卷影响到了混沌理论的分析和进化理论的分析。那个皮货商的路径——选择是为了躲避危险的地点——正是混沌理论中描述的起始状态;今天看来,皮货贸易或者打狼都不重要,但是今天道路前进的方向却受着当初皮货商决定的影响。进化理论分析描绘出皮货商在惧怕狼群和做皮货生意时,攀援上了一个可以征服的山峰顶部。一旦,一个社会到达这个山峰,下一座山——那是一条容易穿过树林的直路——只有在走下这座山,并且重辟道路之后才能到达。这条直路的竞争者——那条弯路得以保留下来,是因为它最能适合昨天那个豺狼出没的环境,但是——一条直路——却最适合今天的环境。在今天的环境中,直路与弯路之间不存在进化的竞争。在此我们深陷一个局部的均衡之中。再一次申明,幸存者并不意味着今天会比那些未经历过它们环境的对手们更为先进。
1.公司结构
一个例证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楚路径依赖、混沌理论以及断续性的进化理论是如何影响制度建构的。关于公司法的学术著作已经阐明了大型公共公司中的股东、高级经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大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经理人员比起他们本来要支配的日常工作更自由。这些关系的历史阐释了路径依赖理论。
部分出于路径依赖的原因,美国的公司结构导致了强势经理和弱势所有者(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强势所有者和弱势经理人)。一个可以和皮货商与弯路之间类比的事件是安德鲁·杰克逊总统任期内美国第二大银行的倒闭。杰克逊对于重颁许可的否决以及19世纪剩余时期内的金融政治产生了弱势金融机构。如果是在今天,这些机构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大型商业组织,并且可以大规模地从事金融活动的国家中可能是无法生存的(注:对于前面简单描述的美国金融制度历史,以及后面将要述及的公司制度,请参见mark j.roe,strong managers,weak owners:the political roots of american corporaie finance(1994).)。
削弱金融中介机构的规则和惯例的兴起是因为历史上美国公众担心私人经济力量集中——一种只有更强势的金融机构才可能产生的集中;一种更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所希望出现的集中;一种要是发生在今天将会被管制而不是被消灭的竞争。
当大型产业在19世纪末兴起时,它们面临着两个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而产生的融资问题:大的产业需要集中全国范围内的资本,但是强势金融机构的特定组织形式仍没出现。于是,我们创造出很好的替代品。例如,我们拥有了高质量的证券市场,一个对公司来说的全国性的融资场所,从而弥补了真正意义上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缺位(注:在融资业中,证券市场在很多方面优于银行;这里的观点是,为了弥补银行的相对弱点,美国的证券市场比起原本可能的情形更好,或者至少说是更大。)。
非常及时的是,我们采用了即使是其他发达国家也未能企及的新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公司的董事会用非常明确的法律义务约束经理人员。我们拥有富有效率的律师来从事法律诉讼,而且合法而有效。我们发展出激励经理人员的职业主义精神。我们寻求提升公司董事地位的步骤,使之与经理人员相互制衡。我们也发展出一套有效激励经理和董事们的酬劳制度。我们还拥有敌意收购,用来约束经理人员。
强势的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任何工作,其他的机构都可以做。尽管看起来,这是效率推动进化的结果,但我们仍要检视开始的条件以解释我们的制度。我们不曾有过不同公司所有权形式间的战争——通过分散化的证券市场取得的所有权与通过强势金融机构取得所有权之间的对垒——一方胜出,另一方落败。我们排除了第二种形式,只允许第一种形式存在。后来的进化使这种形式令人满意地发挥着作用(注:现在进化经常不是被认为向效率的不懈前进,而是被视为一种适应地渡过危机并保持稳定。参见,例如,stephen j.gould,is a new and general theory of evolution emerging?6 paleobiology 119,125(1980)。许多生物学上的重大“结果(decision)”并非来自于直接的竞争。哺乳动物并非是迎头击败了爬行动物才生存下来;相比,可能由于地球碰撞而引起气候上的大灾难将巨型爬行动物彻底毁灭。原本次要的和小型的哺乳动物而能够迅速填补这些新辟的生物空间。)。
下面,我将以两个不同方面的探问继续审视进化论的视角。第一,当美国的制度步入一个充斥着不同所有权形式的公司体制的全球经济之中,将会发生什么?第二,如果一个制度当中充斥着无效率行为的话,国内竞争是否足以消除这些无效率的行为?
答案可能令人不安。如果外国制度与我们的制度不同但却同样出色话,我们将会抛弃或修改典型的效率——进化模型来充分解释我们的观察。这种观察强调初始条件的重要性。如果我们需要通过审视外国制度的可能情况以确信不同制度在功能上大致相同的话,也许一些无效率性(注:这些无效率性是指除了组织可能产生的成本之外,所要承担的成本,或者是受损的利益。下面我们需要协调并重新促进效率,但是要借助信息成本和公共选择问题来实现目的。对此请参见后面第二部分b小节中的第三部分,三种分析用途中的强度路径依赖。)根植于美国体制当中,而且有一些事物阻止了我们将这些无效率性从体制中消除。路径依赖可能会帮助我们理解“这些事物”究竟是什么东西。
2.三种分析用途
路径依赖可以解释我们所观察到的形式。多重的、同等效率的结果可能大量存在,并且路径依赖——由一国的政治和文化制度,或者混沌的机率事件所决定的路径——可能决定了我们在众多同样有效的结果中的最终选择。或者,路径依赖可能会使本来令人满意的结构后来变得并不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无效率的情况却仍然不值得改变。这样,虽然由路径所决定的结构可以保持完整,却也留下了结构上的缺憾。或者,路径依赖可能产生一种社会不能消除的高度无效率的结构。前面两种路径依赖形式是常见的类型。很少有理由去相信第三种类型是一种严重的问题。
(1)弱度路径依赖——路径依赖可以解释为什么幸存的制度以特定形式存在。美国有强大的经理人和弱小的出资人;德国和日本则拥有强势出资人。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路径依赖。
从路径依赖相关的第一个意义来考虑,一种制度结果并不一定比另外一种制度更有效率;可能每种制度都不错。如果两种制度的功能一样好(或者一样糟糕)的话,路径依赖理论可以对最后的状态作出解释。但是,即使知道这种状态是路径依赖造成的,对于效率性并没有什么意义。对此,我称为“弱”式的路径依赖(注:在这里我将路径区分作了如下的区分:“弱度”,“中度”,以及“强度”,一个典型的事例,来自证券市场中有关资本市场效率性的诸多事例。对资本市场而言,“弱度”路径依赖最具有解释力,也最有可能存在。弱度路径依赖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多重均衡。),是因为初始的条件对于我们后来所处的位置并不具备有力的解释力:一个社会在两种制度之间作出选择,被选中的制度则深植于社会当中。然而就功能而言,被选中的制度与被舍弃的制度相比可能相差无几。要解释我们何以到达今天的位置,必须借助路径依赖理论的解释。所谓“弱”并不意味着不重要或者微不足道:相当多的制度并不能由效率—进化理论单独解释,而且只有在和路径依赖理论一起运用才能被充分理解。
(2)中度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的第二种形式导向了无效率的路径。以这种形式代之以其他形式来作出决定。道路将朝着无效率的方向迈进。要是我们做决定时能够知道现在的结果的话,我们可能不会作出那个投资决定。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已久,重建这套制度其实并不划算。面对这样的结果,也许我们只是懊悔,却从不(经常是)打算为之改变而付出。
有人会抽象地思考这样的模型:时间回溯,假使清除狼的成本等于采用直线路径所获取的利益,社会本可能朝着另外一个方向进化。但是第一个穿过森林的商人并非出色的猎手,于是,我们就有了曲折的道路。对这个商人来说,直路意味着更大的成本;要是附近的其他商人首先穿过这片树林,恰好他们又是好的猎手,那么我们今天可能会拥有一条直路。今天,将弯路弄直的成本非常高,因此我们对曾经的抉择深感懊恼。然而,改变是一种无效率的选择,因为今天获得直路而节约的费用,要小于我们要将曲折道路弄直所需要的耗费。这就是中度路径依赖。
公司的历史是否可以例证许多中度路径依赖?在美国,公司伴随着弱式所有者的发展而前进。这些结果可能在三个方面耗费成本:代理成本(agency cost);短期效益评估成本(time horizon cost);以及工业组织成本(industrial organization cost)。
代理成本主要产生于经理与股东各自关心利益的差异。经理人员可能不会全心全意地去追求股东们关心的利益(注:无论总体上股东的利益在总体上是否等于社会利益的说法值得争论,在这里为了使之简化,我将采用通常的公司视角。究竟效率性应当包括经济化的所有投入(例如,雇员的工资)是否值得争论,但是在这里我将再一次强调,我是在它们标准的意义上来使用效率一词的。)。因而,在出资人和产业经理人员之间应当有一种更严格的降低代理成本的机制。
短期效益评估成本产生于短期股东过多的依赖公司短期行为的数量,而公司却不能确定地将那些不透明的私有信息(soft and proprietary information)传递给股票市场的情况下。尽管这一论点充满矛盾与非议,大量的评论家们敦促美国重建它的金融制度以向其竞争者的制度靠拢(注:参见,如michael e.porter,council on competitiveness,capital choices:changing the way america invests in industry12-19(1992);michael e.porter,capital disadvantage:america's failing capital investment system,harv.bus.rev.,sept.-oct.1992,at 65,74-77.美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处理长期信息,但是因为公司并不能确定将一些不透明或者私有的信息传递给市场,所以公司的英明决定往往不能立即带来股价的提升。)。董事会当中的出资人则会避免这种可能的成本。
在更强大的金融机构有些时候本可以避免垂直组织带来臃肿的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工业组织成本将会产生。更强大的金融机构原本可以通过部分交叉持股联合相关的供应商和消费者,但是却缺乏紧密的(有时这样代价颇大)垂直组织(注:参见,ronald j.gilson & mark j.roe,understanding the japanese keiretsu:overlap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02 yale l.j.871,894(1993).)。
拥有更强大金融机构的外国制度能够避免上述部分成本,但却面临着其他的成本。举例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制度内经常包含了大量的银行所有权或拥有股份投票权,因此,在公司的决策中就会常有银行的身影(注: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这一事实存在争议,至少德国的情况是这样。参见,jeremy edwards & klaus fischer,banks finance and investment in germany 7-11(1994)。在本文中,我使用了主要的“事实”,因为这里的目标是分析进化和路径依赖,而不是去解决公司分析的争议。当然,其他的事实也可同样为说明路径依赖服务。)。尽管外国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不会像美国公司面临着代理、短期效益评估成本以及产业组织成本,但是它们却面临着其他类型的成本,如金融机构的代理成本,太多松散型的供应者——消费者链结(可能会妨碍企业家创新)。
如果我们拥有中强度的路径依赖,那么,每一种路径依赖的所有权制度都拥有成本:一种倾向于损害融资能力的体制产生了更多经营中的代理成本,它会鼓励工业短期投资,也会妨碍松散型的供应者——消费者链条的链结。在相同的情形下,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结果相反。究竟哪一制度的成本更大却不甚明了。举例说,当潜在的经济考虑是为了清理现有的资本并投资于新的技术时,一个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制度会好一些;又如,当潜在的经济考虑是为了增加已知技术的投资时,一种银行为中心的制度就更为有效。何者优先的问题可能会出现反复波动。当这种反复平均下来的结果的效率性大致相当时,我们就拥有了弱式路径依赖:很久以前选择的路径决定了现在的结果,但是反复的结果是没有效率的。
要是我们反复衡量一个制度的净成本与净收益,两者如果事实上相当一致,则是一个令人意外的发现。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么我们就有了中度路径依赖。不管一个制度所依赖的政治传统是安德鲁·杰克逊还是封建采邑制,只要缺乏上述一致的情形,这些由路径依赖形成的任何制度,比起明显的、现存的其他制度就显得更耗费成本。我相信(但是没有证明)中度路径依赖是一种普通形式。假使我们不去考虑真实路径依赖的最后一种形式。
(3)强度路径依赖——有另外一种无效率的路径,道路依其而建,并且根据目前的经营成本,改变道路本身是非常值得的。也就是说,通过修建直路获得的收益超过了我们曾指责的旧建筑拆除成本,此时的拆除成本已经被计算到修建新路的成本之中。然而,我们并没有选择重建。那么在选择道路时,除了沉淀成本之外,是否有特定的内生特征妨碍了后来的重建?偶然的错误并不是理由的全部:成本一定是从路径中产生。尽管我只能想到两个由路径产生并系统性妨碍变革的特征,但是它们的确很重要,这就是信息和公共选择。
新路的建设者在立法中可能没有什么影响力,责任集团——由于路径的选择而产生——可能有更大的影响力并阻止了变化的产生。
我称之为第三种形式的强度路径依赖,也需要相应的成本。我们(甚至)可以将其重新解释为第二种形式的一个变种:公共选择和信息是真正的行为成本。如果它们其中之一阻止了道路重建,那么无论是因为影响责任集团的代价过高,还是我们不确定该做什么,我们都只会对路径如何产生表示遗憾,而不会去改变它(注:参见douglass 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94-95(1990);w.brian arthur,self-reinforcing mechanisms in economics,in 5 santa institute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omplexity:the econom as an evolution complex systen 9,10-11(philip w.anderson,kenneth j.arrow & david pines eds.,1988).arthur讨论了技术采用如何产生锁进(lock-in)状态;north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制度研究。这里我们看到公共选择和信息路径能够产生制度锁进的状态。)。
信息或者公共选择的障碍可能会引起强度路径依赖。当一个社会沿着一条路径而非其他路径向前发展时,它会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体系。同时,也会对当时没有选择的路径可能形成的社会产生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如果一个社会不去考虑其他路径是因为它缺乏另外的路径所具有的词汇、概念或者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有意识地选择返回两条路径的分岔点(然后沿着另外一条路走下去),或者选择直接跳到另一条道路上去(注:参见michael polanyi,personal knowledge 49,87(1958);cf,john/c.harsanyi,games with incomplete information played by"bayesian"players,14 mgmt.sci.159(1967)(模仿博弈论,包含对信息不对称地批评)。强度路径依赖理论打破了这一理论。当新的联盟形成或者在人心思变的社会中,变革的信息被广泛传播时,被政治或者不信任一时阻却的变化才可能发生。如果作进一步的分类,我们可以提出一个“超强路径依赖”的概念,在这种状态下,变革的意识不会产生,或者公共选择的障碍非常严重以至于变革在主导的政治制度中根本就不会发生。)。
当一个社会选择了一条经济路径而不是另一条时,它也通过赋予经济义务而造就了政治上的原动力。这里的副产品——政治责任——可以影响到路径的稳定性,因为一些类型的责任比起其他的责任会更有力地影响政治制度(由于利益集中或者它们与既存的政治制度相契合)。掌权者们通常发挥自身的影响来维系自身地位并且阻止新生事物的发展和变化的产生。近来经济分析的质疑主要集中在,究竟经济上重要的路径依赖(即,强度路径依赖)是否存在。我相信,这种怀疑的产生部分是因为一些路径依赖的理论家们没有将路径所产生的信息成本结合到它们的理论中,也没有结合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注:参见,例如s.j.liebowitz & stephen margolis,path dependence,lock-in,and history,ii j.l.econ.& organization 205,217-22(1995)。公平地说,作者们——对经济路径所作的分类和我所作的并没有很大不同——分析了是否准则以及准则的第一个鼓吹者具有的优势能够导致公司与技术上次优的经济锁进状态;他们没有提供有关路径依赖和法律制度的一般性理论,因此也就不应该为忽略了公共选择问题而受到责难。)。当信息和政治选择在路径依赖理论中被忽略时,认为强度路径依赖根本不存在的观点就很正常。但是,在信息劣势妨碍我们考虑其他路径时,我们甚至不能意识到这些劣势正在阻碍进化。因而,路径依赖的鼓吹者们不可能“指出”我们会有以信息为基础的强度路径依赖(注:可以肯定的是,克服公共选择的障碍的成本是高昂的,一如我们要获得新技术而要付出的代价。因此,人们可以撇开强度路径依赖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信息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使路径具有强度的依赖性,有人可能会认为正确的分析途经是忽略路径依赖而直接关注公共选择或信息理论。进言之,将这些障碍视作路径依赖可能会影响研究的进度,使我们只是关注由路径产生的信息缺陷和动态的公共选择效果。从这里开始的路径依赖理论的讲述有些类似于mancur olson在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economic growth,stagflation,and social rigidities(1982)一文中的描述。)。
“虚假”的路径依赖可能会与这三种“真实”类型相混淆。今天,我们会为拥有一条弯路大感不快,因为直路的情况会更好。由于当时没有建成直路,我们现在每每感到被弯路的曲折和不效率所困扰。我们会认为我们是路径依赖的受害者,但是我们错了,因为从当时来看,如果我们早些时候投资直路的话,猎除狼的成本远比今天拥有直路所带来的收益要大(注:狩猎的成本是由时间调节的,因为一个社会将没有用于狩猎而节省下来资源投资于其他地方获得收益。)。成本与收益的净值,可以视为我们拥有弯路并且避免猎除狼的沉重成本。有关所有路径依赖理论都是“虚假”的怀疑使得一些人谨慎地对待路径依赖理论(注:再一次说明,出于信息成本和公共选择成本的考虑,我们可以将所有路径依赖的描述放到同一分类当中。并且要注意,弱度路径并不是“虚假”的路径。一个虚假的路径是指一条没有被实际采用的路径,这是因为一旦采用可能付出更大代价,也许在表面上看来,当初采用这条路径会更好。)。因此,我称这种成本来自起始而每当成本增加时也增加路径依赖程度的模式为“虚假的路径依赖”,以区别于弱度,中度和强度的分类。
3.两种应用
(1)公司治理结构。在1980年代,当国际竞争撞醒了沉睡的商业意识时,美国的公司不得不第一次直面拥有不同所有权结构的公司的竞争。德国和日本拥有强大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并控制着它们国内最大工业公司的绝大多数股票。美国的公司制度不应被视为公司进化不可避免的终点,但却至少是两种可能的结果之一,究竟哪一种能被合理认为令人满意呢?(注:可以肯定的是,有关治理制度功用的严肃学术研究在1980年代是几乎不存在的,在今天也是凤毛麟角。相反,通过直面观察即可获悉的知识的挑战——来自美国道路上的日本汽车,日本汽车制造商以及日本的银行,却并不差劲儿。)
这样,在经济上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就至少有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当美国的公司制度不成比例地将公司权力赋予ceo(他只是偶尔才会受到董事的主动检查以及收购人的质询)时,以银行为机构核心的德国和日本的ceo们则没有他们美国同行那般权威。美国的ceo们受制于敌意收购,而德国和日本的ceo们则受制于他们的银行。美国抑或外国在制度上都非完美,每种模式都有各自的疏漏与局限。但对路径依赖而言,重要的就是它们之间实实在在的不同。
两种模式同样有效率吗?(注:easterbrook和fischel说,在许多公司中得相当长的时期内留存下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措施,根本不会是那些像错误一样受到挑战的措施。我们强调说,一项习惯的连续性既能使人们去评价它的效果,也会使公司通过竞争清除那些与投资人无益的习惯。在学术见解或规则中并没有类似的清除程序。正相反,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术语阻滞了自然选择和进化的过程。对此,请见frank h.easterbrook & daniel r.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31(1991).)或者,我们以一种比较容易回答的方式来设问——哪种方式更没有效率?答案一定是:不。哪个都不会是无效率的。第一,我们认为的高度发达经济在束缚公司良性运作的制度下不会兴旺(如果进化产生了无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国家的经济不可能很发达。而对于通过大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出现代经济货物或服务,取得高标准生活方式的国家而言,该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定令人满意(注:现实情况是,只要一个全球性的参与者的财富来自于公司制度之外的某种优势,它就可能会拥有高标准的生活方式和有缺陷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例如,沙特阿拉伯就拥有高标准的生活方式,但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相对较差。因为,它没有必要拥有发达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财富更多依赖于资源开采而不是货物制造和服务业,而后者是需要大规模公司组织的。同样的区别并不适用于欧洲、日本和美国,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通过制造和出售现代工业制品和服务。当欧洲和日本在经济上落后于美国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们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现在既然它们几乎在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竞技场上一同竞争,其治理制度就不会缺乏效率。缺陷必须很小(或治理本身不重要),究竟哪一治理制度具有更多的缺陷不甚明了。))。
第二,全球产品竞争能够降低或消除一个治理结构体制中最无效率的特征。从长远的观点来看,那些拥有较差治理制度的公司必将日渐式微。
第三,廉价的电信手段以及频繁的公司治理国际会议使得公司治理已无秘密可言。国家和企业之间可以有意识地学习彼此的优点,开始理解以前认为不可能的国内变化已在国外出现,并且能够找到纠正制度弊端的方法(注:在这里将人类意识和不当的自然选择作广义上的类比。这两者之间只是近似,而不完全一致。虽然通过改变基因结构进行的自然选择没有意识的参与,但是人类意识能够直接改变潜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
全球竞争从两个方面挑战了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一是从知识层面;一是从事实层面。从知识层面来看,对美国所有权和公司权力的效率性解释已经变得日益衰落。其他制度在总体上也可能富有效率,且不一定低劣。当其他国家的制度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运作时,关于美国公司发展至今可能深受国内政治影响的说法似乎言之成理。
美国的实例应当被认真记录在案。几十年来,公司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提升董事会成员的素质,使之职业化,使这些董事们(以及高级经理们)拥有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激励性的报酬,使董事独立于经理,并建立外部人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注:参见,例如smith v.van gorkom,488 a.2d 858,864(del.1985)一案(判决董事为疏于审查由公司的ceo赞成的兼并要约);am.law inst.,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commendations passim(1994).)。事实上,董事们经常会成为ceo的工具,而且,多年之后,董事的独立性只具有形式意义。董事通常是由那些能够提出好建议的合格人员来充任。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良好的并且有着真正独立性的人们来充任董事职位,如果所据属实,董事们从那时起开始工作得更为积极。现在他们对ceo的命令颇不以为然,甚至有时还会解雇ceo。
正式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独立委员会——曾经是股东派生诉讼的拟制品——正掌握着大量的商业决策。当纠纷发生时,独立董事会雇佣自己的法律顾问。将ceo与董事会主席职位分置或者设置一个“领衔”独立董事的观念在讨论中已变得非常普遍,并偶有实施(注:参见dennis c.carey,reinventing the committee structure,corp.board,jan.-feb.1992,at 6,6-7;james a.brickley,corporate leadership sturcture,:on the separation of the positions of ceo and charuman of the board(july 25,1995).)。
这里的梗概就是美国正在改善董事会,并且,虽然董事会总体上仍有缺陷,但是已被大大改善。此外,经理人员被其它制度所约束。他们必须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上面对竞争,同时他们会社会化地去适当完成这些工作。如果他们玩忽职守则会面临诉讼。20世纪80年代,甚至在今天,他们依然承受着敌意收购造成的压力。
在董事会制度上,德国和日本呈现出近似却又相反的历史。也就是说,随着金融机构影响的不断扩大,比起美国过去和现在的董事会,这些国家的董事会变得更加弱小。日本董事会由内部人组成,外部人员只在危机产生时介入。日本的董事长会议(附属公司董事长每月非正式碰头的一种安排)起着无力的、与董事会类似的作用。但这一会议规模很大,而且由于规模和时间对董事长们的限制,使得它不能真正地替代每个公司每月一次的第一层级董事会会议,最多只是一个“软”董事会。
德国监事会会议的举行并不像美国的董事会会议那样频繁,而且其会议形式都是正式的。共同决策——大公司内雇员拥有委员会的一半席位——可能会削弱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因为经理人员和银行家们都不愿意使监事会过于强大,以免给予雇员的权力比起经理——银行家联盟希望的更大。此外,银行作为借款人并不总是积极代表股东利益。因此,尽管监事会中直接的金融介入比起美国大公司更突出,但是德国的董事会比起美国的董事会更缺乏权威。
这样,从抽象的差异来看,美国产生了弱势的机构,但是强大的董事会最终缺弥补了其中不足,而德国和日本有着强大的金融机构的同时,也造就了同样强大的董事会。进言之,我们有理由相信两种模式纯粹治理的结果(或好,或坏)大致相当。
因此,即使每一个国家的商业制度产生了大致相同的治理结果,这些制度也不会合而为一形成相同的制度。相反,每一体制解决基本问题是通过修正自身路径依赖的制度:美国的制度拥有弱势金融机构,外国的制度则拥有强势的金融机构。如果它们可怜地失败了,这些国家就不会成为全球经济中拥有高标准生活的一员。这样的解决办法并不总是美好和完美无瑕。生物进化同样如此,它的基础是能够适应继续生存的先前结构,进化的方向也不是趋向完美(注:参见stephen j.gould,the panda's thumb:more reflection in natural history 19-30(1980)stephen j.gould & richard c.lewontin,the spandrels of san marco and the panglossian paradigm:a critique of the adaptationist programme,205 proc.royal soc'y 581,590-93(1979).)。
(2)破产。用一个例子来说明“真实”的法律与制度变化的路径依赖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为此我又找到了一个例证。美国拥有一个经过长时间发展且充满活力的债券市场。规则禁止债券持有人投票支持债券的二次融资——这种投票会延展债券的到期日或者改变债券本金的数目。这类规则似乎很反常,因为在类似的公司事务中,这类禁止规定很少能够持续下去。类似的机构使用并且实际“需要”这种投票权,正如此类投票权被用于其他类型债券契约的改变、破产的重新协商以及股票条款的变更。
这一规则实行了许多年而没任何影响,因为很少有债券持有人重新协商的发生。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垃圾债券的大量发行使得这一禁止性规定变得非常重要,许多证券的失败既引起债券发行条款的重新协商,也引发了对债券市场重新协商程序中效率与公平的学术分析,其中还涉及证券法对该程序的影响(注:参见david t.brown,christopher m.jones & robert m.mooradian,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distressed restructurings involving public and private debt claims,33 j.fin.econ.93(1993);victor brudney,corporate bondholders and debtor opportunism:in bad times and good,105 harv l.rev.1821(1992);and john c.coffee,jr.& william a.klein,bondholder coercion:the problem of constrained choice in debt tender offers and recapitalizations,58 u.chi.l.rev.1207(1991).)。这些重新协商条款不能用简单的投票来改变公司和它的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核心条款。
进化——效率模型似乎可以应用,因为债券制度改进了。第一,1978年之后,破产法认可了破产程序之外的约束性投票。但条件是如果当事人启动了破产程序,其间发生的再融资行为将被确认。这一特征就像贸易当中的“破产先期计划”(pre-packaged bankruptcy),对所有当事人未必全都理想,但能满足部分当事人的要求。第二,交易技术的发展使得先前处于困境的再融资得以继续。其中许多交易都有着强制性的暗示:在其他方面,这些交易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明确表明一个非破产再融资有着特殊“必要”的管理当局并不禁止其他的交易(注:参见,如katz v.oak indus.,inc.,508 a.2d 873,882(del.ch.1986).)。
这样,即使这些替代例证如果精确的话,我们仍然拥有弱度的路径依赖。最初1928年不可转让性条件启动了那个禁令。即使当支持禁令的结构发生变化时,投票禁令仍然保留。这个潜在的规则没有改变,但是草草的适应却使它得以保留下来。
但是我们相信,这种适应并非最佳结果。这些投票禁令仍然妨碍着重新协商,但使其中部分不当地(即强制性地)或者以较之交易成本更高的费用继续保留。因此,如果可能的话,我可以想到一个好的测量方法来证明,这里至少是中度路径依赖以及可能的强度路径依赖:这一规则在今天可能不会被采纳。
但是,由于组织成本的缘故,大规模的重建不能开展。尽管出资人和公司如果能在投票禁令与投票决定再融资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它们的状况可能会更好些。但是,对大多数公司而言,投票权的价值很小,而且会因为将来的偶然事件而大打折扣。因为现在的管制结构将投票禁令设定在合同当中,而且我们反对撇开合同来谈论条款,所以撤销禁令将不会(普通管制的变化)影响任何未完成的债券发行。
这样,随着可以适应的机制——强制性的债务交付和破产——尽管不是最优的选择,却还令人满意,以及因为组织改变法律和习惯耗费的成本太大,一个次优的制度(还能令人满意)就得以存在和继续。这就是强度路径依赖。
三、断续性均衡
典型的进化论和路径依赖理论是共生的、缓慢而又持续的。在典型进化论被用于设定效率进化,路径依赖假设今天的结构不理想时,它们以时间来看待变化,这是因为这些理论建立在过去结构的基础之上。混沌理论认为初始的条件在以后深刻地影响了我们的行为,甚至当这些初始潜在的条件长时间消失之后。近来,进化理论让我们思考另一个有关变革的比喻,它与典型进化论、路径依赖理论和混沌理论的初始条件既部分适合又部分地不一致。
在近来的进化论研究中,生物进化理论没有明显的进展(注:参见niles eldredge,time frames:the rethinking of darwinian evolution and the theory of punctuated equilibria 15(1985)(“一旦一个物种进化,它通常不会遭遇大的变化……”);stephen j.gould,wonderful life:the burgess shale and the nature of history 51(1989);niles eldredge & stephen j.gould,punctuated equilibria:an alternative to phyletic gradualism,in models in paleobiology 82,84(t.j.schopf ed.,1972);gould,前注,第119,125页。在进化论理论家那里,断续性均衡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概念。将niles eldredge,reinventing darwin:the great debate at the high table of evolutionary theory 103(1995)(为断续性均衡辩护)与richard dawkins,river out of eden:a darwinian view of life 11,83(1995)(强调进化的渐进属性)和daniel c.dennett,darwin's dangerous idea:evolution and the meanings of life 63,238-51,257-59,282-99(1995)(精炼和争论断续性均衡)进行比较。)。一个物种快速地形成,而且它的基因特征通常会保持稳定直到一场危机来袭。然后,或死亡,或物种的一小部分迅速突变并与之适应。当危机被物种迅速适应或死亡化解之后,增量变化就不重要了。有基因的堆积和少量的变化,但通常既没有许多变化也没有足够的适应性。这对于法律变化会有怎样的昭示?
除非陷于危机之中,否则不会有什么重要的事情发生(注:注意与thomas kuhn的科学模型转换的相似性。参见,thomas s.kuhn,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2d ed.1970))。在遇到变故冲击以前,制度和规则相对来说较为僵硬。所有的进化论都告诉我们,整体而言,只有好的物种才能进化。但它的某些特征可能会有不适应性。在1930年代,大萧条使许多金融机构陷于混乱。与投资银行分离,由联邦所担保的拥有众多地方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构成了相对分散的金融制度,这一制度很好的渡过了大萧条。50多年来,这一制度逐渐从边缘瓦解,只是到了近来,才开始“进化”为一个全新的制度(注:参见donald c.langevoort,statutory obsolescence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revisionist role of the courts in federal banking regulation,85 mich.l.rev.672,673-75(1987).)。
四、过多思考混沌、进化和路径依赖理论的两种风险
1.政府指导
自然选择是在无意识下进行的。它推动着一个物种到达局部的山顶——在那里如果缺少灾难性的变化或者基因的进步,物种仍将保持原样,尽管在物种离开当前的山峰之后仍可到达下一个又高又好的山峰。相比较而言,我们人类可以意识到我们的商业和法律制度,如果我们知道是路径依赖或与现在无关的初始条件造成了我们不得不困守的局部均衡,我们是可以改变环境的。因为我们可以有意识地从一座山辗转至另一座山,所以,与自然选择进行纯粹的类比并不合适。通过更新道路,或者返回一个岔口选择另一条路径,我们可以有意识地去重新启动我们的道路系统(注:基因随机异变的趋势会将一个物种推下一个局部的基因顶峰。参见,gould,第126页。有关局部进化均衡的近期分析,请参见stuare a.kauffman,the origins of order:self-organization and selection in evolution(1993)。稳定进化山峰的观点最初见于sewall wright,the rules of mutation,inbreeding,crossbreeding and selection in evolution,1 proc.xi int'l congress of genetics 356(1932).armen alchian,前注,显然预见到稳定进化的顶峰给典型的经济进化论带来的问题。请注意,社会制度可能会重复已消灭的基因类型的不利影响,而这些基因类型本来也许在后来会有用处。)。基因是达尔文的研究对象,而文明则是拉马克研究的对象(拉马克是法国著名的博物学家,译者注)。我们在迁移和重建过程中的局限是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初始的条件,或者强度路径依赖已经使我们不能去想象变革或者制造政治性的跳跃。当我们没有这样的限制时,路径或者进化都不能阻止变革。
引言
法与经济学是一门交叉的学科,也可以看作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现在,大家都在谈论法与经济学,大家经常说的“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法与经济学内在要求的体现。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们只有在有规则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交易和博弈。
现在国内的,比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编的《经济学季刊》,吴敬琏主编的《比较》以及他和江平在上海成立的法与经济学研究所。相比之下,在这一领域中国外已经出版了两本百科全书,一本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一本是《法与经济学百科全书》。
什么是法与经济学?
关于法与经济学,我们首先有必要关系的是它的定义和边界问题。在《法与经济学》和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并没有为法与经济学的定义和边界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主张经济学家应该懂一点法学,不要满足与自圆其说,因该更加强调对现实世界的理解,需要向律师、法学家学习;相反,法学也不要紧紧急终于法律的强制性理论,或者是法律规则的文学和解释学描述,应该学习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方法,思考人类行为的效用最大化问题,从关于贡品、正义、公正之类的*转变为有关效用、效率、成本等方面的讨论。《表释性的法与经济学》强调的就是这一问题。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戴维?弗里德曼认为,“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涉及到三种不同的单相互关联的论题。第一是运用经济学语言规则的效果。第二是运用经济学判定何种法律规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的,以便建议应当采取何种法律规则。第三是运用经济学语言法律规则的演化和发展。” 弗里德曼认为,第一项论题主要是价格理论的运用,第二项论题是福利经济学的应用,第三项论题是公共选择的应用。弗里德曼强调经济学在法律中的运用。
1987年,波斯纳在《法与经济学运动》的演讲中,认为经济学的拓展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30年内,经济学的范围已经超出了显性市场交易的领域,出现了产权、公司与非盈利组织、政府、政党、教育、家庭、犯罪、惩罚、人类学、历史、信息、种族和非歧视、隐私,甚至包括动物行为的经济理论,几乎与所有这些领域相重叠的就是法律的经济学。在波斯纳的视野忠,法与经济学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领域,是伴随着经济学的扩展而成长起来的一个交叉性的学科,而且与经济学的发展相重叠。他认为,经济学仅仅研究市场行为,而不研究非市场行为,这种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无辜的,可能是语言的误解,实质是必须将三类词汇和概念区分开,具体来讲,一类是纯概念性的,比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因为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它所命名的可见的对象;第二类词汇是指现实中的一类现象,它们必须借助于特定的参照系才能得到很好的描述(比如说,兔子)。最后一类词汇既不是概念性的,又不是参照系性的,比如法学、文学、经济学和文学等,他们既不是概念,也不是参照物,这些词汇抵制任何定义上的努力,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几十起在字典中的定义,也经常是循环论证和同义反复的。它们可以在未被定义的情况下使用,如果非要给“法与经济学”下定义的话,那么“法与经济学”就是非市场经济学的特殊领域,就是法的经济学,或者习惯的称为法与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因为法律领域所管制的行为领域非常大,法与经济学可以被定义的非常广泛,和经济学不分伯仲。
耶鲁大学的卡拉布雷西指出:法与经济学研究整个社会在一个良好的框架下——立法的框架下——运行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维护社会持续运行所需要的一整套装置,而这套社会装置的识别,就是法与经济学。他们和波斯纳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分支,后者对效率的追求可以说达到了极至,前者认为除了效率以外,还顾及公平的价值。
受实证学派和奥地利学派影响的德沃金认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是争议和分配问题,因为如果承认一个社会运行的规则和纪律是建立在价格基础上的,那么处理的最核心问题是就是分配问题。如果从终极关怀的角度来说,关怀的应该是正义问题。因此,他认为法与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的分配和社会公正问题。
查尔斯?罗利(1989)认为法与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因此,立法制度并不是独立于经济体系之外而给定的,而是由经济体系之中的一个变量,必须依赖于其他经济体系的构成因素才能审视它们变迁的效应;立法制度不能作为一个独立于经济体系之外的固定因子来看,它必须归属于需要解释的公共选择过程。
上述的这一系列定义是实用性的而非准确性的路数,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受到了要求“澄清社会规范和法律之间关系”的挑战。
《没有法律的秩序》,新芝加哥学派,耶鲁大学埃利克森,1991年
在这本树种,作者通过对美国加州沙斯塔县的案例研究反驳了法与经济学领域中的著名命题:在法律中心主义者眼中,只有政府才能产生规则,通过这一规则一个社会才能进行自我治理;在“君主”界定了产权之前,私人秩序是不可能产生的。《没》却推翻了这一主流观点,科斯1960年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疑问,无意地强化了法与经济学中的法律中心主义倾向,因为在科斯著名的关于农场主和牧场主的寓言中,科斯假设了法律体系可能决定了农场主是否将被赋予向牲畜闯入农场主领地索要损失补偿的权利。埃认为,这种近似天真的假定在任何一个乡村邻里之间的重复互动中都是错误的。非正式的互动能够自发的产生制度,没有人能够有意识的设计一个社会的语言、礼节或文化传统。因此,埃提出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中,社会规范是异常重要的,社会规范可以看作是“一整套控制者选择的规则”。这个问题的现代版是,斯莱弗在新制度经济学国际学会2002年会“制度和公司治理”上发表了《正义的实践》的演讲——正义的实施问题。他认为,在越落后的地方执行法律问题,很容易让人产生利发动机方面的怀疑,有必要从基本的社会正义出发去发掘社会规范的作用。因此,应该重视社会规范对社会性的引导作用,强调那些可以转变成为自我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与经济学究竟应该如何下定义,我认为,这不是一个要不要定义的问题,我一直都认为,定义无论是概念性的,还是参照性的,都是给后继者一个思想索引。我们可以广泛的将法与经济学定义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
经济学可以弥补法学理论所缺乏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从经济学行为理论坎法律,可以把法律看成是价格,是行为激励;从规范标准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学强调的是规范是效率问题,但是,如果效率被滥用到凌驾于法律和正义之上的时候,我们就有必要求助于法律,从后者来看,难怪奥地利学派主张“经济学与法”而不是“法与经济学”。其实,法与经济学就是要使法学和经济学充分的对流起来:把理性假定与制度行为融合起来,我想,这就是我所认定的法与经济学,或者或法与经济学的边界。
三、法与经济学的方法论
(1)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经济学是从个人出发,“经济学家总是个人主义者”。经济学家对任何问题的分析,包括组织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个人行为分析的角度上——由个人到组织。
(2) 理性选择
首先,个体决策者被假定为他们的满意程度、成本收益以及他们所试图寻找的目标函数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选择是法与经济学的理论中的一个根本依据。“如果人们不是按照他们可以预见的方式行事,那么,我们通过法律和激励来治理的社会就会无法维持。”实际上,这种假定充实了人们关于对变化中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预言的假说。其次,小概率事件——这主要来自心理学研究的启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偏重于小概率事件,而且倾向稳定概率的事件,这是2002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卡尼曼的期望理论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再次,为了便于分析,经济学假定在一段时间内偏好是稳定的。
(3)稳定偏好
事实上,一个人一生中的偏好不可能从一出生开始,或者按照某种生理需要被给定,他们可能在青年时期或者一生中的其他时期逐渐形成,或发生改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经历了青年时期后,在以后的生活中,一个人的偏好变化时非常缓慢的。所以,为了便于分析,经济学假定在一段时间内偏好是稳定的。
(4)均衡
均衡分析是重要的经济学分析工具,经济学分析某个人的行为时,最后总是要落实到某种均衡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
某个个人的所无法改变的或不愿意改变的,我们称之为均衡。
但是,以上关于法与经济学的方法论遭到了不同学术背景学者的尖锐批评。虽然一些主要的我在上文已经做了一些说明,在这里在作些适当的补充,首先就是财富最大化的批评,财富最大化对于法与经济学来说体现的是“酸葡萄心理”,它表明偏好稳定和财富最大化之间存在着冲突(埃尔斯特),同时,德沃金(1980)认为,适用财富最大化的假定就好比“草地会越来越绿”,这既没有估计财富的转移,有没有考虑到社会的正义。同时,最大化行为假定是基于欲望和机会都是在独立给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而相反的事实是,欲望受机会的影响(克尔克梅斯特)。此外,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松斯泰恩也认为,单一的运用财富最大化的假定没有体现主体的禀赋效应,比如,财富是自身拥有的,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在分析社会财富时,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其次,在有关方法论的批评上,另一个主要的焦点集中在行为理论的批评上,人类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法与经济学过于关注可度量的变量,而不重视影响人们行为的其他变量,比如热情、同情心等等。正是这些因素才对社会福利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我国极为法学理论家的研究,特别是贺卫东、朱苏力等人的研究,他们认为,波斯纳在面对德沃金等人的对最大化的批评上已经有了妥协,部分放弃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立场。但是,我想说的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法与经济学并没有放弃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立场,而是通过研究的转向来回应方法论上的批评。一个 突出的表现就是从对非市场行为的研究转向对社会规范的研究。
法与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 建构性体系、市场、规范和法律体系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莱西格)。他认为,人类行为收支与四种类型的约束机制,法律仅仅是这些约束规制之一。在传统观念看来,法律以某种恰当的是方式引导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所规定的秩序不能得到遵守,那么法律在事后就会进行惩罚和制裁。然而,社会规范同样具有规制人类行为的作用。他们可以说是次优的约束。社会规范约束了人们的日常行为,但不是通过集中式的国家强制或者法律制裁,此外,社会规范在很多场合是通过社区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莱西格认为,市场和建构性体系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制和约束作用的,市场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施约束的,比如一个工人必须养家糊口,但是必须在他个人能力的限制下来选择职业。许多市场约束是通过产权和契约进行安排的,而不是法律,塔科技生在法律和社会规范之上。比如,我们买不到友谊,但是我们可以买到雇工,买不到友谊是因为社会规范的作用,买到雇工是受法律的约束。同时,“建构性体系”本身也具有约束作用,建构性体系就是我们所目睹的事物现状。
莱西格在讨论社会规范时使用的两张图,(p171)。莱西格认为,法与经济学如果不能有机的整合这四类不同类型的社会约束,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拙劣的管制,对现实世界的迟钝反应,越来越鲁莽和笨拙的政府干预以及弄巧成拙和适得其反的社会预期。
巴苏认为,应该从经济学上重新处理社会规范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行为中游三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1) 理性限制规范
理性限制规范是指组织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动的规范,不论这种行动带给当事人的效用是多少。比如说,尼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到了地上,那么
对你而言,“理性行为”意味着应该把钱包拿走,但是,我们一般人都觉得这样做不好。所以,这可以理解为存在理性限制的规范。实际上,理性限制规范改变了当事人的可行选择集,缩小了当事人的选择空间,博议论从进化稳定均衡的角度提出了解释,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说,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就无法长存,所以,大家都赞成,即使在没有法律规范和惩罚的前提下,偷人家的东西是不能为的。实际上,这就是自律,从这一点上来看,自律要比他律优越,
(2) 偏好转移规范
偏好转移规范是指改变人们的偏好的规范,这种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了人们偏好的一部分,实质上。规范变成了偏好本身。
(3) 均衡筛选规范
均衡筛选规范时我们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种规范,它是协调人们在众多的那声均衡种选择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的规范,但是策略与行动的选择完全是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说,这种规范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这种规范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从多个纳什均衡中筛选出一个。这种规范和前两种规范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两种规范你不能选择,有么改变尼的偏好,而均衡筛选规范既不改变选择空间,也不改变个人偏好,只是协调人们的选择,使得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出现。它规范的是行为均衡,它通过审视人类行为之间的互动均衡以及可能产生的循环方式,并引导人们适应社会规范,这些社会规范在产权和契约领域特别值得重视,许多法与经济学的学者已经开始尝试建立新的模型。
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应用就是,博议论已经开始投入到法律的演化分析之中,去婆媳法律与
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不可能直接控制社会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别引人关注,社会规范可以独立与法律之外,此外,由于法律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内植于社会契约的传统,规范和法律之间是否存在着挤出效应,他们之间的替代效应又如何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简短的结论
对法与经济学的尖端回顾来看,我的基本结论是:
法与经济学在思想史上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他今后的繁荣有待与两个学科之间的不断分享知识上的成果。
法与经济学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提取适当的方法论,特别是在经验研究和比较分析上下功夫。
法与经济学的政策设计上必须植根于历史传统,社会演进过程和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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