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宇在《司法观的“交战”:传统刑事司法VS.恢复性司法》(《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一文中谈到,如果我们不把正统司法观念看得不可置喙,如果我们不把正统司法观视为是唯一正确的司法观,“恢复性司法”就可能并非那么离经叛道。相反,它甚至会为我们开辟出关于刑事司法的另类理解。那就是,在更为广阔的法社会学意义上,刑事司法应该被视为某种“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这是一种脱离了国家中心主义的束缚,脱离了诉讼中心主义限制的更为开放的理论视野。只要它是通过某种法的运用或是“通过某种规则的治理”来解决刑事纠纷,就未尝不是“司法”。这一种理解,意味着人们深信不疑的诉讼型司法作为司法唯一形态的原理破灭,意味着更为开放的、多元主义的司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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