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幕交易为主的市场滥用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证券监管者的问题,因为在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标准等制度方面没有固定的和统一的答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主力军在《欧盟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启示》(《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中谈到,欧盟2003年以“市场滥用行为指令”将内幕交易行为与市场操纵行为统一定性为金融市场滥用行为,以国家干预市场的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对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并提出了该制度的法定定义、基本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概念。欧盟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初裁裁决解释和发展了这些概念,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了欧盟监管金融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这些新的概念和理论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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