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这样的看法:推定力是公信力的基础,或公信力是推定力的逻辑延伸。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朱广新在《论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法律科学》2 9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关于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的功能,依现在情况看,大多数人缺乏清晰的认识。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是一种举证负担规范,只能于诉讼上发挥减轻证明负担的作用,不能终局性地解决权利归属问题。权利推定因而是物权法上一类有别于实体性权利变动或“取得”规范的另类规范。权利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实则发端于同一根源,即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彰显物权的机能。由其性质所决定,权利推定必须以物权上的权利变动规范为根本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或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可构成权利推定的基础材料。将推定力看做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或出发点,乃本末倒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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