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处理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在《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解决》(《法学家》2009年第2期)中比较了中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和日本C型肝炎案的处理模式。前者的行政主导处理模式和后者的立法与司法结合、合并和解模式各有千秋,二者的共同特点:在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侵害事件时,积极开拓多元化处理机制,寻求善治,这种多元化包括行政与司法、立法的协作,也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互动,既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也包括单行法案、行政处理、社会保险、赔偿基金等变通方式,以及普通诉讼合并、分案受理和试验性诉讼等司法程序;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中,以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核心,选择最有利于受害人获救济的处理方式;即使政府对事件本身没有任何直接责任,也需要及时参与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并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补偿;同时,还要基于特定社会环境与条件灵活处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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