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学术频道>>法域大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时间:2009-06-18 08:48: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在《论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因国家管理活动引起的公平风险责任。从人性的不完美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无限性等主客观条件来看,侵权损害是因国家管理活动所必然蕴涵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风险成本,因此,国家赔偿责任首先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风险责任。另一方面,这种风险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使受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状态,其范围取决于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遭受权益侵害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应当予以公平补救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又属于公法上的一种公平给付责任。

[责任编辑:zywgsx]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