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在《论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因国家管理活动引起的公平风险责任。从人性的不完美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无限性等主客观条件来看,侵权损害是因国家管理活动所必然蕴涵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风险成本,因此,国家赔偿责任首先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风险责任。另一方面,这种风险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使受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状态,其范围取决于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遭受权益侵害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应当予以公平补救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又属于公法上的一种公平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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