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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检控工作印象

时间:2009-06-25 09:49:00  作者:林燕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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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共提出24.8万多宗检控。而刑事检控科的主要工作人员仅有115名检控官、92名法庭检控主任、21名律政书记。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刑事检控工作人员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同行们的尊重,并获颁国际检察官联合会2008年荣誉奖状。这是他们第二次获奖。 

  今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向社会公众发布了《2008年刑事检控科工作回顾》。作为自1997年回归以来的第11份工作回顾,它依旧满载荣耀,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开头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写给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的信中提到的:“司法改革是我们优先处理的项目。”或许我们可以凭借这一份文件,从中窥得:一个现代检控机关是如何积极面对新的挑战,不断创新思维、完善自身,高效地执行检控政策的。 

  检控政策:公义是标杆,轻缓是趋势 

  香港的刑事检控政策源于英国,在刑事检控制度中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强调检控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检控人员依据获普通法地区认可的准则实行检控政策。而“在实施普通法的地方,从来没有规定涉嫌犯罪的人必自动遭到检控”,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5(1)条的规定,检控的先决条件是案件必须至少有达至定罪的合理机会,以及提出的检控符合公众利益。检控人员不得单凭案件有嫌疑或表面证据成立便进行检控。因此,检控人员的判断力、经验及对案件的公义所在的感觉尤为重要。检控人员有时会认为,向犯罪嫌疑人发出适当警告,作为检控以外的一个处理方法,已足以秉行公义。在可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年轻犯案人士的个案时,检控人员都会寻求检控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而提出刑事检控只是最后的处理方法。在十七岁或以下的少年罪犯当中,有2358人(占37.4%)受警方警诫,作为检控以外的处理方法。 

  应否对涉嫌犯罪的人提出检控,这本身就容易引起争议,有时更会受到批评。2008年,刑事检控科继续推行具有透明度的制度。在符合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阐释作出某些检控决定的基础。还全面修订了处理不服检控决定的投诉的安排,并设立机制,以便在特殊情况下安排有关人士与检控人员面对面进行会谈。每年发布《刑事检控科工作回顾》,也是他们为增加工作透明度所作的努力。 

  为了确保检控人员工作审慎一致地应用检控政策,刑事检控科自1993年起发表刑事检控政策指引。他们参考检控人员的经验以及香港市民所关注的问题,也参考了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发展情况,并汲取了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同业的观点,与时俱进地修正刑事检控政策。2008年至2009年《检控政策》的修订,更被视做是一项刑事司法工作。新增的内容主要有:检控人员与追讨诉讼费、检控人员与传媒、就检控决定提出司法复核等。 

  案件外判: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创新之举 

  刑事检控科的大多数刑事案件皆由检控官和法庭检控主任负责,但私人执业律师在审讯法院刑事检控制度中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刑事检控科将17宗上诉案件外判(brief out,文件中译作“外判”。外判原是商业用语,又称外包,指将非核心业务下放给专门运营该项业务的外间第三者)给私人执业律师,占上诉案件总数的1%。有40.5%的审讯案件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其中,在裁判法院开庭的案件有430宗,所占的百分率为64.9%。刑事检控专员曾在一个公开场合会晤传媒时表示,案件外判制度不仅有利于刑事检控科的工作,更可“为整个法律专业提供宝贵的检控工作经验”。他们认为,有时如案件需要冗长的处理时间、性质复杂或敏感,亦需安排私人执业律师参与处理。或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把案件外判给具备某方面特殊专业知识的律师。 

  刑事检控科对外判案件承办律师的资格作了限定: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最少有10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在原讼法庭进行检控;具有最少5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在区域法院进行检控;具有最少1年执业资格的律师,可在裁判法院进行检控。 

  大部分外判案件的费用是以民政事务局局长定时检讨的标准定额支付的。如果基于公众利益,有需要以非标准付费额支付费用,刑事检控科会进行招标,由刑事检控科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委员会的主席是刑事检控专员,成员包括4位副刑事检控专员、律政司政务专员和一位廉政公署的代表。遴选委员会亦审议列入外判律师名单的申请,并每年监察这些律师的表现,以确保外判律师的检控水平符合要求的水平。表现卓越的外判律师可获列入较高层级别的名单之中,负责处理较为重要或敏感的案件,而表现欠佳的外判律师则会被除名或警告。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在2006年对案件外判安排进行检讨后,认为整体上公平公正。 

  法庭检控主任:为简易程序案件提供最高水平服务 

  法庭检控主任一职自1977年设立以来,职责已趋多元化。除了就案件执行检控之外,他们亦在7个裁判法院推动司法工作。刑事检控科在《2007至2012年度策略性发展计划》中确认法庭检控主任“在廿一世纪定能为简易程序案件提供最高水平的服务”。2008年,法庭检控主任在裁判法院共检控了195510宗案件;在2007年,检控案件的数目则为179161宗。 

  作为专职法律辅助人员,法庭检控主任还负责联系司法人员、罪行受害者、外判律师、执法人员和辩护律师。法庭检控主任与警方保持联系,提供更佳的安排,让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取得控方披露的资料。此外,法庭检控主任也要采取措施,当有不同的调查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时,避免出现繁多和重叠的法律程序。 

  从成本控制的角度看,法庭检控主任进行检控工作的每个出庭日平均开支为3030元,比一般外判律师收取每天5430元的出庭费少。如果把法庭检控主任在2008年总计的11799天出庭日完全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所需开支约为6407万元,比由法庭检控主任出庭的开支3575万元超出79.2%,即2832万元。 

  策略性发展计划:未来路向 

  2006年12月,刑事检控专员向律政司司长提交了刑事检控科《2007至2012年度策略性发展计划》(简称《策略性发展计划》)。这个《策略性发展计划》是刑事检控科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进行的第三个策略性检讨,由科内各职级人员组成的检控人员委员会制定。该计划的目的是制定该5年期内刑事检控服务的发展路向,涵盖检控职责的各个范畴,为检控人员提供一个清晰的目标。 

  《策略性发展计划》的重点在于从人力、资源和架构重整各方面提升刑事检控科的能力,并让检控人员尽量发挥所长,以及加强他们的职能。《策略性发展计划》的建议分为以下三大类别:第一类可于科别层面推行,并已于2007至2008年度由科别主管全力实施;第二类是那些须由部门推行的建议,这些建议在2008年取得若干进展;第三类是那些须取得外间支持才能实行的建议。每个策略性检讨的共同课题,是致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现代化,以及提升刑事检控科在本地、区内和国际层面的地位。 

  策略性发展计划的终极路向是什么?或许正是《策略性发展计划》在总结中提到的:“有一个现代化、具透明度和公正无私的刑事检控机关,是香港之福。” 

  背景:香港实行多元化的刑事案件检控制度(内地不采用刑事检控一词,而用“起诉”代之),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律政司负责检控,并没有专门负责检控刑事犯罪的机关,警务部门和廉政公署也有一部分刑事案件的检控权。 

  刑事检控科由律政司主管,下辖管理、审讯、上诉、商业罪案及贪污4个独立分科。除刑事检控工作外,该科还会就刑事法律和实务、法例等法律问题向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指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而不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律政司刑事检控人员也被称做“政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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