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我国政府首次提到“弱势群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佘少祥在《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目前国内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定义较为混乱,但主要是从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状态的角度来定义的,与社会学研究的标准一样。而在法律语境中,还应从“权利”和“能力”的角度来识别“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应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在使用概念时,弱势群体与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贫困群体应当有所区分:前者与后两者有重叠的地方,但不可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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