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然到应然:本体犯罪学VS规范刑法学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撷要
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学术起步的缓慢积累到初级阶段探索的相对繁荣、从学科附庸到学科独立的艰辛历程。把握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脉络,仅仅是从犯罪学研究成果陈列的表象来了解,抑或是立足于学者们对犯罪学基本理论的认知?8月8日,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在浙江绍兴召开。众多学者在会上提出,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联角度来切入,或许其视域将更为全面深刻。
■本体犯罪学:犯罪学构建不可缺失之根基
从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发展脉络来看,新中国犯罪学的研究最初是从属于刑法学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冲击下,作为应答性的产物,犯罪学才慢慢地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认为,犯罪学在我国仍是一个充满“稚气”的学科,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品格,没有自己的专业槽,没有真正发挥对实践的引领作用。因此,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犯罪学亟须破除羁绊,找到一个解决自己发展迷茫的出路,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
目前,在我国犯罪学主要作为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虽然实践已经证明了犯罪学的存在价值,今天仍有一些学者主张其从属性,而从犯罪学学科知识体系的不完善性和社会价值的不充分性等方面否定犯罪学作为社会科学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岳平认为,从最初的“刑法辅助学科说”到当下的“刑事一体化”,以及来自于犯罪学界内部摇摆不定的“法学说”、“社会学”,“犯罪学就像学科园中的一名流浪儿,它的学科属性和地位一直没有定说。”甚至有学者质疑:“用犯罪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是什么?”这些诘问尖锐地反映了犯罪学在本体构建上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本体犯罪学及犯罪学的本体性是证实犯罪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与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刑法学和社会学相比,犯罪学的晚熟在于它是在多种成熟学科的夹缝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在多学科整合的前提下,犯罪学似乎在概念上、研究对象上与其他学科发生粘连,或是面临被对方吞并的危险。因此,中国犯罪学的存废兴衰均取决于学科的本体化。
■刑事学科中的基础学科———“前犯罪学科”
不可否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依附于刑法学,但刑法学并不是研究犯罪本身,而是研究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故又有规范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之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时,把犯罪学定位为“前犯罪学科”,指出“前犯罪”学科与“犯罪后”学科相对应,前者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前,后者的学术界域在犯罪之后,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监狱学等。以此作为犯罪学的价值基础,得到犯罪学界学者的一致赞同。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前犯罪学科”提法的意义在于犯罪学被置于全部刑事学科序列的前端,同时也就成为其他刑事学科的基础学科,其研究的视野扩大到规范(刑法学)解释的视域之外,有可能把未纳入刑法学视野的犯罪化的、正在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现象和行为加以研究,作为制定刑事政策、订立刑法、修订刑法、执行刑法(刑罚)的重要依据,犯罪学的导向功能也因此凸显。比如,某一罪名的确立,不再是一种主观界定,而是在经验事实与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论证的结果。假如要订立一条“网络欺诈罪”,必须要收集相关的行为模式、动机类型,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再如,对于死刑的研究,最基础的研究方法就是对死刑执行所产生的社会心理效应、死刑对犯罪率涨落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实证调查。
诚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所言:一种犯罪现象在社会上出现,总是首先进入犯罪学家的视野,只有经过犯罪学的研究,这种犯罪现象才能在刑事立法中得以确认,成为法定化的犯罪。例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如果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进行犯罪学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活动的内部机制,就不能制定科学的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政策,更不可能在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加以科学的规定。
■实然:倡导本体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之间的良性互动
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如此交错相织,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彰显更与刑法学发展密不可分。张旭认为,犯罪学与刑事立法之间是相互呼应的,每一次犯罪学理论的变化都会促使整个刑法学观念的变革。比如,当犯罪学中刑事古典学派理论把犯罪问题的研究停留在行为层面上,只要有行为就应该加以处罚,而这个时候的刑法学是客观主义的刑法。随着刑事人类学派研究的兴起,人们开始关注从行为人这样一个角度,如何去分析和挖掘犯罪产生的原因,如何根据不同的原因来选取不同的惩治犯罪人的对策。此时在刑法层面上则表现为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发生转变,其中相伴而生的一个非常明显的潮流就是个别化刑罚思想的形成。
从现实的情况来说,犯罪学对刑法学的推动从不同层面也是能感受到的。比如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变化,未成年人特殊处遇措施的规定,实际上是以犯罪问题的研究为基础的,不然对其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就没有理论依据。从整个刑事立法不断地修订和改变来说,也是要借助于犯罪学中对整个犯罪走势的研究和对犯罪规律的探寻,来影响整个刑事立法向着适应实践要求这样一个方向发展。所以,犯罪学推动刑法学,这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犯罪学发展对刑法学的影响上,储槐植更是精辟地概括:犯罪学的研究推动刑法理论发生了重大的演变———刑法自此由行为主义转为行为人主义,刑事责任本质由道义责任变为社会责任、规范责任,刑事责任范围由结果责任扩展为行为责任,刑法目的由报应威慑为主发展为矫正、预防为主。
■应然:塑造实证研究方法之下的价值中立的学术品格
刑法学的昌盛和犯罪学的迟滞状态是否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后置相适应?人文精神的迫近,致使刑罚的报复主义日渐式微,中国刑法学成为显性学科的鼎盛时期是否已近终结?刑法的保守性与犯罪学的批判性是否决定了权力部门对这两个学科的接受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抛出上述问题。他认为,不论上述问题的答案为何,一个学科存在的合理性不在于它的自我标榜,而在于它相对于外部世界所具有的价值,这种价值因为可以促动和改变外部世界而得到普遍的认可。直言之,一个学科的内在理论张力,是以它的理论价值能够实现的程度来计量的。犯罪学能独立于规范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其实证与经验的研究方法的确立。因而,塑造实证研究方法之下的价值中立的学术品格是犯罪法发展的必须坚持的重点部分。
通俗地讲,价值关联(价值涉入)讲的是“应该怎样”,而价值中立(价值无涉)讲的是“实际怎样”。在规范刑法学研究中,价值涉入已经成为研究者的主要活动原则。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提出,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坚持价值涉入。这一观点得到不少学者的赞同,并认为,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政策本身就包含了执行主体所代表的价值取向(如公平正义)。也有学者认为,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如法学),理论推演出的可检验的命题,往往表现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皮艺军认为,在法学的实用性功能导引之下,政府为惩罚犯罪更关注于对法律的制定和实行,往往容易忽视对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政府的这种倾向实际上是偏重价值判断、反对价值中立,偏重政治考量,轻视科学探讨的思维惯性使然。注释法学的研究采取的判断是主观性的、绝对主义的、统一性判断,其方法论特征表现为保守性而不是开放性,是排他性而不是包容性,虽是学科性质使然,但不可避免具有认识论上的局限性与非科学性。而面对犯罪现象,价值判断不能取代科学的态度。犯罪学是以实证研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和依据的,其优越性显而易见,可以说,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时代已经到来。因此,在中国当前犯罪学的学术语境中,强调价值中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