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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的日本“民众参与司法”

时间:2009-09-17 16:47:00  作者:丁相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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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21日,准备五年之久的日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新制度———“裁判员”制度正式实施,从而引起了大力提倡“司法民主”的中国学界内外的高度关注。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公共舆论也集中报道了日本首例裁判员制度的庭审情况。与公共舆论高调报道制度运行的视角不同,笔者看来,如果对于“裁判员”制度的建立背景与实施体制缺乏全面了解的话,并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甚至可能是谬种流传。 

  为什么叫“裁判员”制度 

  新华社等媒体将日本这一制度翻译为“陪审团”制度,但很明显,此种译法并不是日文的原文表述。在日文汉字中,这项制度被称之为“裁判员”制度。 

  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英美国家实行的民众参与司法形式称之为“陪审”制,这种制度是根据案件随机选任陪审员,陪审员在庭审中只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不决定法律适用;而将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等实行的制度称之为“参审”制度,参审员一般实行任期制,参审员在庭审中与法官的作用相同,既认定事实,也决定法律适用。 

  1924年,日本曾经制定过《陪审法》(日文汉字即为“陪审”表述),该法于1928年正式实施。《陪审法》还对陪审员的资格作出了限制,规定只有男性且具有足够的纳税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陪审员。在该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市民对参加刑事陪审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愿意担任陪审员,而且市民普遍缺乏裁判的经验,往往凭感情和先入为主的观念进行审理,从而导致了一些明显的错案,引起了舆论的批评。从1928年开始实施《陪审法》到1943年正式停用该法,总共有484件刑事案件适用了陪审制作出了裁判结果,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由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随着陪审制度本身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日本发动侵略战争而使国内局势恶化,1943年,《陪审法》被停止实施。 

  二战以后,日本刑事司法尽管受到了美国占领军的影响,但是,主要风格却表现出以精英法律职业人员为主导的精密司法模式。正如日本当代最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松尾浩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日本实行彻底的侦查,在与正当程序不正面冲突的限度内,对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最大限度的调查。不仅警察,而且检察官也非常重视侦查”。在许多案件中,口头辩论被朗读证据文书的方式所替代。这种司法模式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松尾教授所说的“每年超过99%的有罪率比例是一个使外国研究人员感到吃惊的数字”。这种由职业检察官、法官主导的精确司法模式一直被认为适合日本的国情,成为建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客观真实无法还原,当个别精密司法制造的刑事案件在再审程序中被推翻,出现冤案的时候,特别是这些冤案被媒体大量报道的时候,人们就开始对精英司法作出反思,要求强化庭审功能,导入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形式。因此,“裁判员”制度应运而生。不过,鉴于二战前实施陪审制度的教训,日本的制度设计者最终选择了一种有别于“陪审”的制度形式———既非英美的“陪审”,也非大陆法的“参审”,而是一种混合形式———“裁判员制度”。 

  “裁判员制度”具有何种特点 

  一位美国律师曾经说过: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事实清楚,犯罪人也会承认所犯罪行,但是,有10%左右的案件,就像漂浮在空中的云朵一样,琢磨不定,难以确认。对于这些案件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在司法判断中引入民间的智识和经验,这也是美国为什么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原因。可以说,日本刑事司法中,也存在着10%这样的疑难案件。对于建立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日本学界内外并没有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采取何种形式方面,法律职业界和学术界却有着重大的分歧。律师界要求引进民众既参与事实认定,又决定法律实施的陪审制度。法官以及一部分学者鉴于二战前的教训,主张采取慎重的态度,建立一种既让民众参与,同时,又可以避免过于依赖民众的新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裁判员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是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仅仅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按照《裁判员法》的规定,裁判员制度适用的是法定合议案件中的重大案件,特别是那些民众关心程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定刑重的重大案件。 

  其次,这是一项带有陪审制特点的制度。与二战前实施的限制民众资格的制度不同,“裁判员”的选拔是从全国的选民名单中随机抽取,实行案件担当制。法院负责传唤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到庭,由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决定哪些人担任裁判员,当事人双方均可以无理由地排除一些候选人担任裁判员。 

  最后,这项制度主要符合参审制的特征。在案件审理中,裁判员和法官拥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既认定案件事实,也决定法律适用。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有着根本性差别。 

  如何让民众实际参与司法 

  民众参与司法并不是东方文化的传统。日本的舆论调查中,大多数日本人并不愿意担任裁判员,去裁决他人的命运。因此,如何吸引民众,让人们理解这一制度、参与这一制度,日本司法当局是煞费苦心。 

  首先,为了实施这一制度,《裁判员法》从制定到实施,设置了五年的准备期。在这一准备期间。无论是公共团体还是民间组织、无论是法律职业家还是一般的民众、无论是传统的主流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纷纷发表对于裁判员制度的看法。法务省、最高法院、律师协会———日本“法曹三者”也表现出了比较积极的姿态,举办了包括模拟庭审在内的各种各样宣传活动,介绍裁判员制度,鼓励一般国民踊跃担任裁判员,甚至还设计了裁判员制度的标志,邀请当时的清纯玉女酒井法子担任形象大使,拍摄专题片《审理》,宣传裁判员制度。 

  其次,为了确保民众参与司法,日本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配套措施。为了确保案件能够集中审理,2004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庭审前整理程序”。规定法院在“庭审前整理程序”中要参与其中,对证据和争点进行充分的整理,双方在法庭上只就在“庭审前整理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争点进行争辩,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最后,针对裁判员的保障方面,法律也规定了补偿和惩罚两种机制。《裁判员法》规定了因为生活和工作等原因可以免除担任裁判员的义务,同时,也明确规定“法院需要向裁判员以及裁判员候选人支付旅费、补贴以及住宿费”。劳动者履行裁判员职务的时候,要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即使在劳动时间内,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脱离劳动岗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履行裁判员职务休假等理由,对其加以解雇等其他不利对待。为了保证裁判公正,任何人不得公开裁判员姓名、住所等特定的个人信息,除了本人同意公开的情况以外,不得公布与裁判员相关的任何信息。如果公民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参加司法裁判的义务,或者在担任裁判员后作出有损司法公正的举止,《裁判员法》同样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甚至可以科处刑事处罚。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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