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一文中谈道,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经历了限制患者赔偿权利、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初步形成防御性医疗、进行反思与理性思考三个阶段,形成了案件案由、法律适用和责任鉴定三个双轨制的二元结构的现状,人为地分割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原因在于,近30年中,国家行政机关过于强调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片面保护医疗机构与人员,造成了医患利益保护的不平衡。体现在:提高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控制医疗事故鉴定权力;严格限制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目前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供了全面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机会。我们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更好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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