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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学术扫描

时间:2009-09-27 14:00: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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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 

  在《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一文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宪义通过对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半官半民的调解、官府调解进行了分析,认为古代的调解是一种有限制、有范围的“和解”,而不是不论是非、不论正义非正义的调和。在古代属于“讼事”或“细事”的范围是可以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而对盗贼、命案等一些重大的犯罪,即重大“狱案”,不仅明令禁止“私和”,而且官府也必须依法审断、处刑,不得调解。古人的这种对调解范围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持法律“惩恶”的威慑力,对今日将调解功效无限夸大不仅具有启发意义,而且是一种警醒。 

  ■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伯礼与法学博士研究生徐信贵在《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一文中提出,网络表达具有增进民主和诱致秩序失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具有民主塑造功能,对催生公民意识、拓展民主广度、增进民主深度具有启迪意义;另一方面,网络表达在开启言论自由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政府治理缺失的公共空间,产生了一些民主性隐忧,它可能引起公共秩序的紊乱、诱发多数人暴政并导致政府在网络语境下的行为失态。为实现网络表达的当下治理而推进有序民主,加强网民自律和完善网络法治成为必然选择。 

  ■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朱广新在《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一文中谈到,善意取得制度要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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