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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中国法治的理论传承与实践要求

时间:2009-10-19 09:47:00  作者:刘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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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学者提出——— 

  人本法律观:中国法治的理论传承与实践要求 

  人本法律观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的关系的理论,同时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并合理借鉴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和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 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它既可成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基石,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 人本法律观是对“执法为民”———这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针的解读,它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要求执法者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存便民之意、常除损民之欲。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如何应用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执法为民”的法理支撑是什么?10月12日,在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武汉大学法学院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龙作了主题为“人本法律观”的专题演讲,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而全面的解答。 

  一、“人本法律观”的提出与系统化 

  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内涵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科学发展观。2003年底,在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研讨会上,李龙、张文显、公丕祥、吕世伦四教授就“以人为本的由来”、“人与法律的关系”、“以人为本与法学的演进”、“正确认识中国古代与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想”等问题做了初步探讨。2004年底,李龙在《社会科学战线》上发表了《简论人本法律观》一文,认为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进行了将科学发展观法律化的首次尝试。与此同时,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在一次演讲中,也明确地阐释与论证了人本法律观。 

  2006年,李龙出版了《人本法律观研究》一书,进一步完善了人本法律观的构建。他认为,人本法律观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在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做到“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的观念体系。2007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在武汉大学深入研究人本法律观,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教授在内的一批学者撰写了数十篇有关人本法律观的论文,大会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构建的必然要求,是人权制度设计与法律发展模式的灵魂与指引”的认识。 

  二、人本法律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创新 

  李龙介绍,人本法律观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上,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的关系的理论,同时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并合理借鉴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和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在其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律为人而存在”的理论,人本法律观论证了“人是法律之本”这个原理。李龙列举了五点理由:第一,法源于人,是根据人的需要而产生,离开了人,法自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首先便有一个主体,这就是人,或者由人组成的集合体———法人;任何权利与义务,都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来享有和承担。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任何一个法律活动都是围绕人这个主体,和为了人的某种利益(即目的)而展开的。第四,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西方法学的根本分界线也正在于此。第五,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实践,人民在实践中对法满意不满意,就是检验社会主义法律的唯一标准。 

  历史唯物主义把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解放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最高宗旨。而人本法律观以唯物主义关于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础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李龙认为,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却如同某些社会现象一样,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旦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法律则回归于人。这就是说,法律产生后,历经了神本法律———物本法律———人本法律;与此相对应,法律观发展的规律也表现为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三、人本法律观反映中国法治现实与发展前景 

  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科学的法律理念,李龙说,“人本法律观正是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 

  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人本法律观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既可成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基石,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成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机制,维护秩序的有效保障;不但引导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引导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注重人们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可以说,人本法律观影响下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和谐。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家也注重发挥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功能,如强调在处理案件时要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搞好和解与调解工作。 

  人本法律观与中国法治紧密相连的另一闪光之处在于,它解读了一个方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按照这一要求,“执法为民”便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针。李龙认为,人本法律观正是对这一方针的解读,它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要求执法者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存便民之意、常除损民之欲。具体说来,要求执法为了人民,执法者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考虑,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执法依靠人民,执法者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牢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文明执法,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文明和执法形象文明。 

  四、人本法律观重在制度化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作为评议人认为,人本法律观作为法学创新观点,既有理论高度又有现实意义。当前,要重视如何让人本法律观制度化,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能真正有效尊重人、保护人,落实以人为本精神。 

  信春鹰提出,人本法律观制度化的关键途径是发扬民主。以立法工作为例,立法工作在遵循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的前提下,要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现在立法草案基本都在网络上公示征求意见,这无疑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而且,一些法律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搜集弱势群体的意见。 

  在演讲后的讨论环节,有学者认为,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即确立人本司法观。它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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